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英语:)又称行政区域,是一个国家的国家政府为了行政上的需要而在其领土境内分划制定的次级区域或政权单位,也称行政实体(英语:)、地方实体(英语:)、行政单位(英语:)、组成单位(英语:)、国家分区(英语:)等。这些划定的行政区划,通常会设置对应的地域政府(regional government,比如省或州)或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比如县、郡、市和乡镇)机构。各国的行政区划,由于国情不同、以及政治体制上的差异,名称和分级各不相同。

起源
随着国家面积扩大,单独的政府无法处理各类事务,各级地方需要自行管理,这个需求就产生了地方政府。通常地方管理者由分封,委任或地方选举产生,有自治权并效忠上级地方政府和中央。
以中国为例,在地方政治上创建行政区划制度萌芽于东周春秋时期。以县为代表的早期行政区划制度,因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需求而产生,并逐步成型。此前,周朝奉行分封制。除周天子直接管理的王畿土地外,其余地方皆由分封诸侯,各自管理。随着政治形势变化,分封制逐步瓦解,各诸侯国相继独立。战国时代,郡县制成熟。到秦灭六国后,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创建,确立郡县制在全国推行。
层级
中国
中国行政区划自辛亥革命创建中华民国之后,从宪法角度,地方分为三个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宪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各级行政区设人民政府。据此,“三级行政区划制度”为直辖市的基本行政区划制度。事实上,除4个直辖市、海南省以及部分省实行局部的省直管县、县级市以外,全境以四级行政区划制度为主。
中国大陆
中国大陆实际上各省、自治区以四级行政区划制度为主: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
民国初期的北洋政府时代,承袭清朝区划制度,省、道、府、县四级制,民国中期也就是蒋介石执政的国民政府时代,开始废道,改实行省、县二级制,但其又在省县之间,另设一个名为行政督察区的准行政区,据此最多为三级行政区划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直至1970年代,和民国时期的行政区划体制基本一样,但部分省会和工业中心等“较大的市”出现“市管县”,这时全国以“三级行政区划制度”为主,省、较大城市、县、乡并存的“四级行政区划制度”;1975年随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地区设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至此从根本上作为准行政区的地区演变为行政区,省县之间出现地级行政区,省、自治区全部演变为四级即省、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和乡级行政区四个层次。随1983年开始的地级行政区划改革,“地区”改制为“市”,出现地级市,省辖市改称为“地级市”,至此由之前的地管市、地管县演变为“市管市”、“市管县”;到2005年,除4个直辖市、海南省以及部分省实行局部的省直接管辖县、县级市以外,全境以“四级行政区划制度”为主。近年来,为减少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中央政府大力推行省管县体制改革[1][2]。截止到2009年,全国共有河北、山西、海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等18个省份,和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正在实行财政省直管县改革试验[3]。最近,财政部要求将部分农业大县全部纳入改革范围。到2012年底前,力争在全国除民族自治地区外,推行这一改革[4]。
各国行政区划
联合国会员国和联合国大会观察员国
非联合国会员国
国家 | 行政区划 |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 |
7 区(rayony) | 117 自治体(munitsipalitetov) | 512 庄(so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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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直辖市 | 164 区 6 原住民区 14 县辖市 38 镇 122 乡 24 山地乡 |
5876 里 1885 村 147877 邻(五级) | |
2 省 (虚级化) | 3 市 13 县 | |||
![]() |
7 区(rajone) | 38 市镇(komuna) | ||
![]() |
6 地区(ilçeler) | 11 次区(bucağa) | 28 自治体(belediyele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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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区(rayon) 2 共和国辖市(goroda respublikanskogo podchineniya) |
|||
![]() |
6 省[注 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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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州(gobolada) | 区(district) | ||
![]() |
4 区(rayon) 1 市(gorod) |
41 村庄(sel'sovet) |
注释
- 数据包含 1 区(凯里尼亚)是非联合国会员国
北赛普勒斯有争议的主权区域。
- 数据包含 1 自治共和国(阿布哈兹)是非联合国会员国
阿布哈兹有争议的主权区域 和 1 市(贾瓦)是非联合国会员国
南奥塞梯有争议的主权区域。
- 数据不包含联合国会员国
巴基斯坦控制辖的行政区划。
- 数据包含 1 区(朱迪亚-撒马利亚)是联合国观察员国
巴勒斯坦有争议的主权区域。
- 数据包含 1 自治领土单位(德涅斯特河沿岸)和 2 市(蒂拉斯波尔、蒂拉斯波尔)是非联合国会员国
德涅斯特河沿岸有争议的主权区域。
- 数据包含 2 大区(阿尤恩-萨基亚-阿姆拉、达赫拉-黄金谷地)是非联合国会员国
撒拉威阿拉伯民主共和国有争议的主权区域。
- 数据不包含联合国会员国
控制辖的行政区划。
- 数据不包含联合国会员国
印度控制辖的行政区划。
- 数据不包含 巴勒斯坦领土部分区域(约旦河西岸C区域)是联合国会员国
以色列有争议的主权区域。
- 数据包含 1 共和国(克里米亚)和 1 联邦直辖市(塞瓦斯托波尔)是联合国会员国
乌克兰有争议的主权区域。
- 数据包含 5 州(科索沃、科索沃-波莫拉夫列、科索沃米特罗维察、佩奇、普里兹伦)、28 县 和 1 市(普里什蒂纳)是非联合国会员国
科索沃有争议的主权区域。
- 数据包含 1 成员国(索马里兰)、3 州(奥达勒、沃戈伊加勒贝德、托格代尔)和 15 区 是非联合国会员国
索马利兰有争议的主权区域。
- 数据不包含联合国会员国
控制辖的行政区划。
- 数据包含 1 自治共和国(克里米亚)和 1 特别市(塞瓦斯托波尔)和2 州区域部分(顿涅茨克州:东部、卢甘斯克州:东部)是联合国会员国
俄罗斯有争议的主权区域。
- 是联合国会员国
有争议的主权区域。
- 是联合国会员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民国有争议的主权区域。
- 是联合国会员国
塞尔维亚有争议的主权区域。
- 是联合国会员国
赛普勒斯有争议的主权区域。
- 是联合国会员国
摩尔多瓦有争议的主权区域。
- 是联合国会员国
摩洛哥有争议的主权区域。
- 没有实际意义。
- 是联合国会员国
有争议的主权区域。
- 是联合国会员国
有争议的主权区域。
参考文献
引用
来源
- 张正田:〈从历史文化与民族性谈台湾地方政区调整为何不能成功?〉,《历史月刊》,245 (台北),2008年6月,pp. 7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