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
村、,为中华民国之第四级行政区划名称。隶属于区、县辖市、镇者称为;隶属于乡者称为村。村和下还有「邻」之编组,目前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共有7,748个村或里(1,888个村及5,860个里)[1]。
![]() 中华民国 行政区划单位 | ||||||
---|---|---|---|---|---|---|
省(虚级化) | 直 辖 市 | |||||
县 | 市 | |||||
山 地 乡 |
乡 | 镇 | 县 辖 市 |
区 | 山 地 原 住 民 区 | |
村 | 里 | |||||
邻 | ||||||
相关行政区划 | ||||||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模板) 原中华民国公告疆域 简易版行政区划表 | ||||||
组成及规模
台湾的各村 (里) 之来源,主要由日治时期之保甲制度改制或合并而来,保改为村 (里) ,甲改为邻。日后因发展需要而更动十分频繁。目前村 (里) 的划分主要依照地理环境、交通运输、都市计划及行政区域范围,而村 (里) 的规模则由各县市的自治条例规范,偏远地区只要一百户即能设村 (里) ,但台北市人口密集区域则最少为1千户、最多为4千户,彼此规模差异极大。
行政
村 (里) 长
村 (里) 隶属于乡镇市区公所,设有村 (里) 办公处,除了村 (里) 长一人外,还有村 (里) 干事一名。
村长或里长任期4年,由村 (里) 民选举产生,依法为义务无给职,任期4年,连选得连任。依照规定,村 (里) 长每个月可由乡镇市区公所获得上限为台币4万5千元的「事务补助费」,弥补村 (里) 长在交通、文具、邮电及水电上的支出。
- 权责
- 随时督导村 (里) 干事服勤情形及奖惩意见,得随时向公所提出
- 召开村 (里) 工作会报 (每年召开2次) 及邻长会议 (每年至少2次) 研讨应兴应革事项
村干事
村干事为基层公务员,由乡镇市区公所指派、轮调,襄理村 (里) 长各项业务,为村事务的法定运行者。在偏远地区,可能几个村需要共用一名干事。村干事也负责保管村事务之公物、公文书。
- 服务事项
次分区、联 (合) 里
在与上级行政区之间,有些县市会设有「次分区」或「联 (合) 」等非正式行政区划,并不具法律地位,但可有效集成几个相邻的做整体规划。如台北市各市辖区的次分区,桃园市桃园区的次分区,新竹市各市辖区的联、嘉义市各市辖区的联合、花莲县花莲市的联合等。[2]
邻
「邻」为村之下的行政编组,邻不特别命名,以数字编号。邻长通常不需要经过选举,而是由村 (里) 长指派,再由乡镇市区公所聘任之义务职,也没有办公室、行政人员及经费补助,主要工作内容为协助村 (里) 长,每个邻的规模从10户至2百户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