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行政区划
美国行政区划架构为:
- 五十个州,下设郡和区,再依都会结构下设市、镇、村及其他基层政区[1]。除了最初的北美十三州外,其他各州依据美国国会法案成为美利坚合众国的一部份。
- 哥伦比亚特区即为首都华盛顿市,虽然哥伦比亚特区不是一个州,且在众议院仅有一名无投票权的代表,在参议院则无代表,但是特区居民仍能参与投票选举总统,在选举人团中也有投票代表。
- 印第安保留地拥有准独立地位,虽然各保留地是所在州的一部份,同样投票选举州长及必须缴交州税,但所在州的法令对各保留地则不完全适用。
- 美国海外领地。
- 海外军事基地。
- 生态保留区或学区之类的准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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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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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制度
美国第一级行政区划为州也可称为邦,正确的来说,州并不是国家下设的区划,因为这些州本身就是一个国家(与单一制的省不同),而美国是由这些政治实体平等联合组成的联邦,自然各州领土都在自己的国家体制下完全控制,故不可能是通过行政区划所划分出来的。因为美国为联邦制,跟其他联邦制国家一样,除了授予联邦之外的权利都归自己所有,其一级行政区拥有相当的主权。根据联邦最高法院多项裁定,各州与中央联邦政府均有司法主权,但中央联邦政府受到美国宪法的约束,而各州则有相当大的司法主权,但前提是不违反两项原则:一、其主权不能凌驾于中央联邦政府及美国宪法;二、其自行制定之州宪法权限不能超过国家整体主权。
各州行政区划多分为州直属及地方所属,而在层级方面有三级区划也有二级区划。州直属的机构如统计局、监理所及公卫所等单位,地方政府则为郡,相当于部份国家的县,通常各郡会在下设不同层级的区划,在中西部最常见的是设镇区。
在某些州,如在密西根州,其州立大学拥有一定自治权限,有时州立大学获得的自治权,使得其地位在行政与立法方面相当于一个郡,甚至拥有超过县的权力。
在某些州存在一种称为独立市的行政机构,这种城市一般是原来的县里分出的城市,具有与县同等的行政地位。这些市独立于乡镇,且有时也独立于郡,大部分位于维吉尼亚州,该州有38个独立市。最知名的独立市是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和密苏里州的圣路易斯,分别由巴尔的摩县和圣路易斯县分出,市是半自治体,其本质类似欧洲古代的城市国家架构。独立市的划分的主要依据是这些城市经济活动发达,为了更集中于城市建设而从县内分出。但由于郊区化,大批中产和高收入阶层的居民和商业搬出城区,这导致独立市的税收锐减,而城市和周围的县有同等地位,导致其无法扩张而且也不能从原来的县那里获得财政支持,结果就是这些独立市大多出现贫民窟化和财政恶化问题。
一些县与境内最大的城市合并后成为具有县级行政级别的城市,这种情况称为市县合并(例如旧金山),类似于中国的县级市。一些县因为合并而成为城市的区,全美有5个县是城市的区,均位于纽约市,分别为:纽约县(曼哈顿)、国王县(布鲁克林)、皇后县(皇后区)、布朗士县(布朗士区)、里士满县(斯塔滕岛)。这些县在1898年合并成为纽约市后依旧保留了县级政府机构,但直到1950年代后这些县政府的职权才彻底虚化。
联邦职权
参考文献
- . [2019-03-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