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辖市
直辖市是许多单一制国家的一级行政区之一[注 1],多设置于大城市地区。此名称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越南、大韩民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等汉字文化圈的国家和地区采用。其字面上的意义为:直接由中央政府所管辖、建制的都市。
历史
升格为直辖市往往需要居住的人口较多,且通常在全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上具有重要地位。该概念首先源自于1930年中华民国的《市组织法》,称为院辖市,取代此1921年《市自治制》所规定的特别市,特别市的地方自治属性也在此法中被大量削弱,市长此后至开放直选前皆改由行政院直接派任(官派简任)。就如同直辖市字面上的含义一样,这种行政区划的概念具有中央集权的色彩。
法律正式采用直辖市,始于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直辖市之自治)
直辖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
1990年代,大韩民国进入全面地方自治时代之后,这一名称被认为不适当而率先更改行政区划之用语。韩国于1994年12月修改韩国《地方自治法》并改为广域市[1];同年,中华民国政府制定《直辖市自治法》(现由《地方制度法》取代),将直辖市长改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但直辖市的名称并未更改,而且直辖市在经费及资源的分配上均较其余省辖县市而有优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曾在1950年将直辖市市长改采间接选举(后有间断)。另外,在非汉字文化圈的国家,那些作为一级行政区的大型都市也常常被翻译做「直辖市」,以独联体国家最为普遍。
汉字文化圈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由直辖市管辖的次级行政区划有市辖区、县等;重庆直辖市还有自治县的设计。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时,中国大陆共设有12个直辖市,分别为:南京、上海、武汉(今武汉市一部分)、鞍山、抚顺、沈阳、本溪、西安、北京、天津、重庆、广州。到1950年初,除北京及天津外,皆为大行政区代管。
1950年10月5日,旅大行署区改为东北大行政区代管的旅大直辖市。1952年11月15日,南京直辖市降为江苏省省辖市。1953年7月8日吉林省长春市和松江省哈尔滨市升格为直辖市。1954年6月19日,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长春、哈尔滨、西安、武汉、广州、重庆直辖市皆降格为省辖市。1958年,天津直辖市降格为河北省辖市,至1967年恢复。
1997年3月14日重庆市重新恢复直辖市建制。
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设有四个直辖市:
直辖市 | 简称 | 人口数(百万人) | 面积(平方公里) | 密度(人/平方公里) | 行政区划 | 创建日期 | |
---|---|---|---|---|---|---|---|
1 | 北京市 | 京 | 21.7200[2] | 16,410.00[3] | 1,069.47 | 16区 | 1949年- |
2 | 天津市 | 津 | 15.4611[4] | 11,760.26[5] | 1,044.33 | 16区 | 1949年-1958年 1967年- |
3 | 上海市 | 沪 | 24.1932[6] | 6,340.5[7] | 3,030.23 | 16区 | 1949年- |
4 | 重庆市 | 渝 | 32.3532[8] | 82,402.00[9] | 392.62 | 26区8县4自治县 | 1949年-1954年 1997年- |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在民国三十八年以前,以人口达100万人为基准,先后建制了12个院辖市: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在大陆建制的直辖市中,广州、西安、沈阳等三个城市兼具院辖市与首府的双重地位。
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迁来台湾,至2014年止直辖市有:台北市(1967年升格)、高雄市(1979年升格、2010年和高雄县合并)、新北市(2010年升格)、台中市(2010年合并升格)、台南市(2010年合并升格)、桃园市(2014年升格)。
No. | 直辖市(由北而南) | 人口数(2019年8月) | 面积(km²) | 密度(人/km²) | 区划 |
---|---|---|---|---|---|
1 | 新北市 | 4,010,657 | 2,052.5667 | 1,931.23 | 29区 |
2 | 台北市 | 2,650,154 | 271.7997 | 9,934.12 | 12区 |
3 | 桃园市 | 2,240,328 | 1,220.9540 | 1,684.15 | 13区 |
4 | 台中市 | 2,811,729 | 2,214.8968 | 1,226.47 | 29区 |
5 | 台南市 | 1,881,730 | 2,191.6531 | 859.55 | 37区 |
6 | 高雄市 | 2,773,786 | 2,946.2671 | 942.51 | 38区 |
大韩民国

大韩民国的直辖市(:/)产生自1963年,是年釜山升格为直辖市。1995年前,直辖市长由中央政府委任。1991年,因应地方自治的精神,消除直辖市这一名称所含有的中央控制的成分,改称为广域市(:/),并于1995年全面实行地方选举,知事及市长皆由选举产生。但广域市并不代表地域广大,在韩国亦有许多面积比广域市大的市。现有仁川、光州、大邱、釜山、大田、蔚山六个广域市。首都首尔于大韩民国成立初期命名为特别自由市(:/),现则称为特别市(:/)。另2012年激活的新行政首都世宗,则为唯一的特别自治市(:/)。
![]() |
|
习惯上被译作直辖市的城市
老挝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首都万象为该国唯一的直辖市(老挝语:ນະຄອນຫລວງ,nakhonluang)。
![]() |
|
柬埔寨

柬埔寨原设有四个市(高棉语:,krong)直属中央,2008年时除首都金边市外悉改制为省。
![]() |
|
泰国

泰国的首都曼谷为该国唯一的特别区(泰语:และปริมณฑล),有时中文皆译为直辖市,不隶属于任何一个一级行政区府。
![]() |
|
马来西亚

.svg.png.webp)
马来西亚设有三个联邦直辖区(马来语:,英语:),中文有时也译为联邦直辖市、直辖市。其直属中央联邦政府,不隶任何州属。吉隆坡为法定首都及最大城市,纳闽为国际离岸金融中心,最新成立的联邦直辖区布城则为行政首都。

汉语 | 马来语/爪夷文 | 拉丁转写 | 改制年份 | 人口数 | 面积(km²) | |
---|---|---|---|---|---|---|
9 | 吉隆坡 | /كوالالومڤور | Kuala Lumpur | 1974年 | 1,887,674 | 243 |
10 | 布城 | /ڤوتراجاي | Putrajaya | 2001年 | 88,300 | 46 |
15 | 纳闽 | /لابوان | Labuan | 1984年 | 96,800 | 91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直辖市(俄:городреспубликанскогоподчинения,哈:қаласы)意为共和国直属城市,目前设有三市
![]() |
|

吉尔吉斯的直辖市(吉尔吉斯语:;俄语:)意为共和国直属城市,目前设有两市,分别为该国第一、二大城,也是首都和第二首都(法定)。
![]() |
|

乌兹别克斯坦设有一个直辖市(乌兹别克斯坦语:shahri):市,为该国首都。为中亚第一大城,苏联时期为苏联第四大城。
![]() |
|
俄罗斯

俄罗斯联邦直辖市(俄语:),与其余各联邦主体(俄语:,罗马化:sub"yekty)权力相同,目前设有莫斯科、圣彼得堡及塞瓦斯托波尔三个直辖市。其中莫斯科和圣彼得堡为俄罗斯联邦前两大城市,在苏联时期,亦为全苏联前两大城市。而塞瓦斯托波尔在2014年克里米亚归属公投后,宣布和克里米亚共和国一起从乌克兰独立。塞瓦斯托波尔以联邦直辖市身份加入俄罗斯联邦,并被编入克里米亚联邦管区。但此公投并未获得乌克兰或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
![]() |
|
乌克兰

乌克兰设有两个特殊地位城市(又称直辖市)(乌克兰语:,罗马化:Mista zi spetsial'nyi status),分别是基辅以及塞瓦斯托波尔。基辅为该国的首都,塞瓦斯托波尔在2014年被俄罗斯军事吞并,目前在俄罗斯联邦的实际掌控之下。
![]() |
|
对比
国家 | 直辖市 | 备注 |
---|---|---|
![]() | 明斯克 | 白俄罗斯行政区划 |
![]() | 白马、拜林、金边、西哈努克 | 柬埔寨行政区划 |
![]() | 北京市、重庆市、上海市、天津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
![]() | 阿拉木图、阿斯塔纳、拜科努尔 | 哈萨克斯坦行政区划 |
![]() | 平壤、南浦、罗先 | 特别市、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
![]() | 首尔、釜山、大邱、仁川、光州、大田、蔚山 | 韩国行政区划 |
![]() | 莫斯科、圣彼得堡、塞瓦斯托波尔(有争议) | 俄罗斯行政区划、俄罗斯联邦直辖市 |
![]() | 比什凯克、奥什 | 吉尔吉斯斯坦行政区划 |
![]() | 万象 | 老挝行政区划 |
![]() | 金边 | 柬埔寨行政区划 |
![]() | 基希纳乌,宾杰里(德涅斯特河沿岸共和国实际控制),蒂拉斯波尔(德涅斯特河沿岸共和国首都)、伯尔兹 | 摩尔多瓦行政区划 |
![]() | 乌兰巴托 | 蒙古行政区划 |
![]() | 台北市、新北市、桃园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 | 直辖市(中华民国)、中华民国行政区划 |
![]() | 阿什哈巴德 | 土库曼斯坦行政区划 |
![]() | 基辅、塞瓦斯托波尔(有争议) | 乌克兰行政区划、特殊地位城市 |
![]() | 塔什干 | 乌兹别克斯坦行政区划 |
![]() | 河内市、胡志明市、海防市、岘港市、芹苴市 | 越南行政区划 |
![]() | 喀土穆 | 苏丹行政区划 |
![]() | 大马士革 | 叙利亚行政区划 |
![]() | 亚的斯亚贝巴、德雷达瓦市 | 埃塞俄比亚行政区划 |
注释
- 需要说明的是,直辖市是一种一级行政区的名称,但并非所有的一级行政区的都市都称直辖市。各国的直辖市、特别市、中央直辖区、自治市、省级市等,在权责、自治权限等各方面都不尽相同,很难使用一个统一的标准进行比较。
参考文献
![]() |
您可以在维基文库中查找此百科条目的相关原始文献: |
- 自治体国际化协会,韩国の地方自治,平成15年11月28日発行,第10页
- . [2011-01-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12-03).
- . [2017-01-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12-09).
- . [2011-01-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3-25).
- . [2013-08-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7-21).
- . [2011-01-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7-25).
- . [2011-01-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9-15).
- . [2011-01-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1-12).
- . [2011-01-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