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区
中华民国
区为直辖市及市下辖的行政区划,层级与县以下的乡、镇、县辖市相同。与乡、镇、县辖市一样,皆以公所(即:区公所)为行政办事机关,首长称为区长。区之下辖里,之下辖邻。
「区」还可细分为「一般的区」、以及「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一般的区不具地方自治团体身分,区长系由市长派任,属常任文官,也不设民意机关;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则为地方自治团体,可民选区长与设置民意机关(区民代表会)[1]。
目前中华民国全国设有170个区,为同级行政区划中数量最多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中国大陆,“市辖区”为直辖市和地级市城区划定的行政分区,地级市的「区」同县、县级市、旗同层级。但直辖市的「区」与地级市、地区、盟、自治州同层级,而上海市浦东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是副省级市辖区。市辖区管辖的区域以街道为主,也包括乡、镇,由于近年来市辖区扩大等原因,部分市辖区以乡、镇为主,例如广西的钦州市钦北区。[2]
一般地,市辖区人民政府的职能比县人民政府、县级市人民政府要少,因为很多政府职能被上收至地级市。而部分地级市则不设区,这样的市被称为「直筒子市」。
参考文献
- 立法院修正「地方制度法」赋予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实施自治之法源依据及权限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内政部民政司.2014-01-14
- . 中国政府网. 2005-06-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6-15) (中文(中国大陆)).
- Ezani, Emizul. . www.dbkl.gov.my. [2017-10-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8-17).
参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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