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
市是一种行政区划单位,通常运用于城市,有时会另称「建制市」以便与地理学或文化(约定俗成)上的都市区别。市建制基本反应其都市化水平和都市发展趋势。一个市通常会向下划分为数个行政区,以方便政府之治理。
以下主要叙述汉字文化圈内之地区所定义的「市」。日本自1888年起在具有城市规模的地方实施市制,中国在民国创建后亦跟进采用,目前已广泛于汉语圈使用。
中华民国
![]() 中华民国 行政区划单位 | ||||||
---|---|---|---|---|---|---|
省(虚级化) | 直 辖 市 | |||||
县 | 市 | |||||
山 地 乡 |
乡 | 镇 | 县 辖 市 |
区 | 山 地 原 住 民 区 | |
村 | 里 | |||||
邻 | ||||||
相关行政区划 | ||||||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模板) 原中华民国公告疆域 简易版行政区划表 | ||||||
|
![]() |
您可以在维基文库中查找此百科条目的相关原始文献: |
中华民国建国初期,尚未以「市」作为行政区划。民国2年(1913年),清朝行政区划留存的「府、州、厅」俱废,改制为县;当时曾有部分地方的县推动市制,但皆被当时握有中央政权的北洋政府挡下。1921年,北洋政府恢复市制,但未广泛推行;亦在同年,广州市在护法军政府的治下成立。之后,全国各地实施市制的风气渐盛,「市」才成为正式的行政区划。政府播迁台湾之后又经数次修正法规,始成今日三种不同的级别「市」。
分类及现况
现行市制的法源依据为1999年通过之《地方制度法》,其中规定「市」依层级与权限不同而分为三个类型,均为地方自治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区划单位类型 |
---|
民政登记行政区划层级 |
行政级别与其他术语 |
历史:清朝 → 中华民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创建后,初期维持民国时代的省辖市与中央直辖市,日后经过多次改制,「市」的层级已渐趋复杂。
分类
现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市”分为以下类型:
- 直辖市,属于省级行政区,属第一级地方行政区,是省级市。
- 地级市,属于地级行政区,是四级行政区划制度的第二级,由省级政府直辖,级别相当于清代的府;地区级市是1983年地区级行政区划改革以后的建制市,一般在市内设区,但也有例外,如广东省的东莞市、甘肃省的嘉峪关市等。
- 1983年“地区级行政区划改革”以前的同一行政地位的市称为“省辖市”(Provincial city)。
- 副地级市,即通说的省直管市,介于地级市与县级市之间,一般由县级市扩权而来,权力和地位比县级市高半格,但一般依然不在行政区域内设市辖区,在中国实行省直管市的行政区划改革中,有专家建议有实力的县级市可以扩权申请为副地区级市。
- 县级市,属于县级行政区,属四级行政区划制度的第三级、三级行政区划制度的第二级,在法律上属省级政府直辖,但实际上多为其曾属的地区所改制的地区级市代管。县级市为1983年“地区级行政区划改革”以后对行政地位与县相同的建制市的称谓;之前多被称为“地区辖市”或“地区管市”,专区改称为地区之前,称为“专区辖市”或“专区管市”。
其他
- 较大的市,在法律中表现出两种概念,一种是表现在行政区域划分上,1954年《宪法》条文上首次写入,现行《宪法》(1982年颁布)规定,国务院行使批准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职权,较大的市的行政区域划分为区、县。按照现行区划的分类,较大的市层次上介于省(自治区)与县之间,属于地级市。另一种是表现在拥有地方立法权的行政区类型上,1982年《地方组织法》条文上首次写入,《立法法》(2000年施行)规定,“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立法法》规定本法所称较大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 副省级市(又称副省级城市)正式施行于1994年2月25日,其前身为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是指城市的“行政级别”,不是指城市的“行政区划级别”。所谓的行政级别,是指城市的行政机构,也就是政府机关主要领导的级别,主要是指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的组成机构、工作部门等领导的行政级别。也就是说,副省级城市的市长的行政级别是副省(部)级,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市政协主席职务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其职务任免由省委报中共中央审批。
- 计划单列市,全称“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是省级单位对所辖大城市下放部分经济管理权限的城市,但是,计划单列市仍保留省辖市的行政地位,继续接受省级行政机构的领导。对省辖大城市的计划单列。
![]() |
日本

中古时期的日本,在工商繁荣的人口聚集地设「町」,农民居住的聚落则设「村」。进入明治时期后,日本政府于明治11年(1878年)7月制定《郡区町村编制法》,在人口密集地或交通要地设「区」。
明治21年(1888年)4月1日,日本开始实施市制,「市」做为行政区划开始出现,当时有首都东京等37个都市施行。二战结束前,日本亦在台湾、桦太、关东州等外地实施市制(如「台湾市制」),但朝鲜没有实施市制,而是以「府」代之。
昭和22年(1947年)通过《地方自治法》后,改以该法做为「市」设置的法源依据,并持续迄今。
日本自1889年实施市町村制度以来,政府方面一直鼓励市町村间的合并,其中首要的是合并升格为市;加上升格成市能获得较多的资源与权力下放,所以市的数量越来越多,町、村的数量则逐渐减少。因为町、村常被鼓励合并到邻近的市里面,所以现在部分的市,城区范围可能不大,但却拥有幅员相对辽阔的乡村或原野地带。
大韩民国
在大韩民国,以“市”冠名的行政区域类型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以“市”冠名的行政区域类型有:
越南
在越南,以“市”冠名的行政区域类型有:
注释
- 故目前的市之人口未满五十万者、以及人口未达十万人之县治成为县辖市者,并不符合目前的法规标准,因该两者的设置状况乃根据旧有法规(《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省县自治法》)而来。
参见
![]() |
维基词典中的词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