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辖市

省辖市为地方行政单位,即管辖的建制市,可以指:

  1. 中华民国:1994年之前旧称为省辖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级市省直管市
  3. 越南省辖市:越南文是“越南语”,中文翻译为省辖市。

中华民国

」现在为中华民国的行政区划,1994年前旧称省辖市,地位与同级,省虚级化后直接由中央政府内政部管辖,并且修法更名为「市」。[1]

大陆时期

  • 民国10年(1921年)7月3日,北洋政府颁布《市自治制》,将「市」分为「特别市」与「普通市」两种;其中,普通市由省管辖,乃省辖市的最初雏型。
  • 北伐结束后,国民政府于民国19年(1930年)制定《市组织法》,将「市」分为院辖市(后改称直辖市)和省辖市;其中,省辖市与县同级,并受省之监督与管辖。

1949年以前,中华民国大陆地区所设置的省辖市,当时的设立标准为20万人:

编号行政区所属省分
01050徐州市江苏省
01060连云市
02001杭州市浙江省
03040蚌端口市安徽省
04001南昌市江西省
05001武昌市湖北省
06001长沙市湖南省
06030衡阳市
07001成都市四川省
07090自贡市
09001福州市福建省
09019厦门市
11042汕头市广东省
11073湛江市
12001桂林市广西省
13001昆明市云南省
编号行政区所属省分
14001贵阳市贵州省
15049唐山市河北省
15380石门市
16001济南市山东省
16083烟台市
16090威海卫市
18001太原市山西省
20001兰州市甘肃省
21001银川市宁夏省
22001西宁市青海省
23002包头市绥远省
23022陕坝市
24001张垣市察哈尔省
26002锦州市辽宁省
26003营口市
编号行政区所属省分
26004鞍山市辽宁省
26005旅顺市
27001通化市安东省
27002安东市
28002四平市辽北省
29001吉林市吉林省
29002长春市
30001牡丹江市松江省
30002延吉市
30001佳木斯市合江省
32001北安市黑龙江省
33001齐齐哈尔市嫩江省
34001海拉尔市兴安省
35001迪化市新疆省
36001海口市海南特别行政区

台湾时期

  • 民国83年(1994年),立法院三读通过《省县自治法》,规定省以下设,其中之市即为旧制之省辖市。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地方制度法
  • 1998年,《省县自治法》废除,改以《地方制度法》作为行政区划之法源依据,仍规定省划分为。依《地方制度法》规定,人口聚居达50万人以上未满125万人,且在政治、经济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区,得设市。市以下分设,区以下设,里之下设有

设置标准

No.市名(由北而南排列) 人口数(2020年) 面积 (km²) 区划市政府所在地
1基隆市367,577132.75897区中正区
2新竹市451,412104.15263区北区
3嘉义市266,00560.02562区东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年份省辖市
1949年 55
1952年82
1953年 116
1954年141
1961年 58
1963年76
1974年 78
1976年88
1977年 97
1978年97
1979年 103
1980年102
1981年 107
1982年109

宪法仅有“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概定,没有“省辖市”提法。从区划意义上,省辖市是指直接接受省级政府管辖,区划层次上与“地区”相同的“市”,旨在区别地区(盟)管辖的“市”(地区管辖的市称为“地管市”)。1983年开始,区划部门口径上,对“省辖市”全部改称“地级市”,但作为与地区同一层次的“市”,对同一对象,同时出现“地级市”与“省辖市”称谓。因1983年开始出现“地区”改“市”(简称“地改市”,即区划范围没有改变,只是局部小的区划调整,实际上仅称谓改变而已)、“地市合并”,实际出现了市管市(即地级市管辖县级市),与之对应对原地管市改称“县级市”。现实称谓上,“地级市”即“省辖市”,“省辖市”亦即“地级市”,二者意义相同。

1983年以前

1983年以前,省辖市即指明确由省直接管辖的市,不同于“地辖市”(地区管辖的县级市,如白城地区白城市晋江地区泉州市)。省辖市可以分为实际由省管理,层次上与地区相同的市;以及由地区代管的省辖市。前者为省会、设区(市辖区)的市等大型城市,一般会管辖多个县,如七十年代长春市管辖5区5县。后者一般不设区,但工矿业发达,例如邵阳市安庆市抚州市新余市万县市等等。

1983年以后

1983年开始,地区这一层次的区划广泛推行“地改市”、“地市合并建市”与“撤地建市”,地级区划改革之后,在区划层次上的“省辖市”改称为“地级市”,被称为“地区”()的大量减少,取而代之的是“地级市”,由于工业化与城市化水平比较低,除沿海发达地区以外,内地绝大部分地级市辖域仅具备原有地区区划概念而已,非真正意义的城市。与此同时,在县级区划层次上,出现“县改市”,即区划范围没有改变,由县改称为市。同时为应对“地改市”、“地市合并建市”与“撤地建市”涌现的“地级市”建制,地级市局部范围内设立市辖区的需要,很多县级市、县改为市辖区建制。

原来的地区(或盟)所辖区划单位有县、市(不设区的市),其中所管辖的“市”被称为“地管市”(或“盟管市”),上一层次区划名称由原来的地区改为市建制后,“地管市”(或“盟管市”)称为“市管市”,至此,不论是地区管辖的市,还是地级市管辖的市,甚或省、自治区直接管辖的不设区的市,均改称为“县级市”。

特点

“省辖市”和现行“地级市”(1983年至今)在城市建制上有很大的区别。

  • 1983年以前,“省辖市”没有“市管市”,除较大的市外,不实行“市管县”。“省辖市”的行政区划(直管区划单位)以市辖区为主,包括服务功能的郊区,其时的“省辖市”属于真正意义的城市。官方对“省辖市”既作为行政区划单位,同时也作为城市看待。尽管“省辖市”行政区划地位不低于地区,甚或高于地区(如立法权),但官方统计上,“省辖市”和“地辖市”作为“市”单独统计,并未作为地级行政区统计。
  • “地级市”为1983年随地级行政区划改革之后形成的概念,实行“由地级市代管县级市”(市管市)和“市管县”,即事实上的地级市管辖县级市,其行政区涵盖各种形式的县级行政区;1980年,中国大陆地区的地级市(省辖市)为102个,地区为170个,9个[2];到2004年,地区减少至17个、盟减少至3个;“地级市”增加至283个,占85%。

越南

参考文献

  1. 地方制度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第六条第二项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六项(2010年修正改成第七项)、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一至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2007年修正改成第五项)、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
  2. . [2010-07-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20).

参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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