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为法
字源
“为”的梵语,字面为「聚集一起、创建、形成、完成」等,可理解为“有行为”;拥有「为」这个特性的法,称有为法[2]。
概论
有为法指的是由五蕴形成的法[3]。有为法的特征──有为相(梵语:saṁskrta-lakṣana,巴利语:saṅkhata-lakkhaṇa),在说一切有部是具备生jāti、住sthiti、异jarā、灭anityatā四相,在南传上座部是生uppāda、住ṭhiti、灭bhaṅga三相,换言之,一切有为法具备无常这个共相[4],从生起、住立至衰败、坏灭。
一切有部将有为法又分成色、心、心所与不相应行四者。
有为法依不同部派或宗派,有不同的分类。
注释
- 玄奘译《解深密经》卷1:「解甚深义密意菩萨,告如理请问菩萨,曰:『善男子。一切法者,略有二种,一者有为,二者无为。』」
- 《大乘义章》卷2:「为是集起造作之义,法有为作故名有为。」
- 玄奘译《阿毗达摩俱舍论》卷1:「何谓有为?颂曰:又诸有为法,谓色等五蕴,亦世路言依,有离有事等。」
- 玄奘译《阿毘达磨俱舍论》卷23:「一切有为皆非常性,一切有漏皆是苦性,及一切法空非我性,名为共相。」
- 《大乘义章》卷2:「三有为者,所谓色、心、非色非心,三聚法也。质碍名色,虑知曰心,不相应行违返前二,名非色心。此之三种,同名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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