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司法院,简称司院,依据《中华民国宪法》为中华民国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审判、公务员(含司法官)惩戒,并设有大法官15人,组成宪法法庭审理违反宪法案件、统一解释法令总统副总统弹劾案、政党违宪解散案。司法院本身并不职司审判权,而是由辖下的各级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惩戒法院实行该权力,院本部主掌司法行政、司法预算。

司法院

Judicial Yuan(英语)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政府机构
司法院院徽
机关类型中央一级司法机关
员额468人(院本部)[1]
年度预算额新台币21.116亿元(2014年度)
授权法源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司法院组织法[2]
主要官员
院长许宗力无党籍
副院长蔡烱炖无党籍
秘书长吴三龙
副秘书长黄麟伦
任命者总统提名并经立法院同意任命
组织编制
内部单位6厅、8处、1室及各种委员会
附属机关直辖12个机关、监督各级法院
成立沿革
成立日期1928年11月16日1928-11-16
前身机关国民政府司法部
联系

司法大厦
地址 台湾
台北市中正区重庆南路一段124号
电话+886 2 2361-8577
网站www.judicial.gov.tw

另在省虚级化后,司法院为台湾唯五仅存设置「厅」的机关(其余为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惩戒法院监察院审计部)。

历史

中国大陆时期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将六部中的刑部改制为「法部」,设置司法大臣,职司全国的审判及检察事务;民国元年(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南京成立,复将法部改制成「司法部」,掌理全国的司法行政及审判业务,为司法院的前身机关。[3]

1928年,国民政府北伐成功后,依据孙中山主张的五权政制,10月8日公布《国民政府组织法》,设置司法院,职掌全国的司法与行政审判、司法行政及官吏惩戒等权力,并有特赦、减刑及恢复公民权的提请权;10月10日,中国国民党籍的王宠惠就任司法院首任院长;11月16日,国民政府于南京正式成立司法院,为中华民国最高司法机关,辖有司法行政部法务部前身)、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4]

1931年12月26日,中国国民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四届一中全会)决定,将司法行政部改隶属行政院,而司法院院长兼任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兼任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1934年10月4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又决定,司法行政部重归司法院;同年11月,原隶属司法行政部的「法官训练所」改归司法院直辖;1935年12月,司法院增设「法规委员会」。直至对日抗战前,司法院的直属机关维持有二院、一部、一所及二委员会。同年(1935年),于南京市中山路兴建司法院大楼(今南京市供电局),竣工后即由司法院、司法行政部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在该处办公。[5]

1937年,对日抗战爆发,日军逐渐逼近南京,首都日危,国民政府遂迁往重庆,司法院也迁至重庆的义林医院(今重庆市中山医院)门诊楼,与立法院蒙藏委员会合署办公[6];1944年,司法行政部复改隶属行政院;1945年抗战胜利后,司法院复迁回南京原址;1947年3月31日,国民政府依据1月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定公布《司法院组织法》全文十二条,司法院设有三庭、二会、二处及二室;1949年1月6日,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做出对宪法的第一号解释(释字第一号),明示立法委员不得兼任官吏;同年4月,南京司法院的主建物于国共内战中遭焚毁,仅临路的欧式风格大门幸存。[7]

台湾时期

1950年中华民国政府迁往台湾后,司法院也随之迁至台北,于原台湾日治时期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办公厅舍,与最高法院及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合署办公;1980年7月1日,中央政府实施「检审分隶」,将原隶属于司法行政部的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改隶于司法院,而司法行政部改制为「法务部」,仍隶属行政院,以此厘清司法权行政权的分际,司法院至此方得监管各级法院。[8]

1990年代,《中华民国宪法》历经数次增修,司法院的组织及职权也有所变动:[9]

  • 1992年5月28日,总统公布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次修宪),将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及大法官经总统提名后的同意任命权改由国民大会行使(原由监察院行使),并于司法院内设宪法法庭,赋予其对于政党违宪解散事项的审理权。
  • 1997年7月21日,总统公布宪法增修条文(第四次修宪),明定司法院大法官为十五人(此前仅规定「若干人」),任期八年,正副院长均具有大法官身分,且自2003年起实行大法官任期交错,以利经验传承;另规定司法院所提出的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删改,仅得加注意见,以利司法预算的独立。
  • 2000年3月24日,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做出释字第四九九号解释,声明国民大会于1999年9月4日表决通过并经总统于9月15日公布施行的宪法增修条文(第五次修宪)违宪,即日起失其效力,第四次修宪的规定继续适用。
  • 2000年4月25日,总统公布宪法增修条文(第六次修宪),将司法院大法官的同意任命权改由立法院行使,而大法官除由法官转任者外,不适用宪法保障的终身职待遇。

司法院于1999年7月间召开「全国司法改革会议」,并于7月26日公布会议结论及改革的具体时间表,其中的〈司法院定位〉部份宣示将分阶段达成「金字塔型诉讼制度」,使司法院成为一个实质审判机关,以符合宪法规定。2008年5月16日,司法院会议通过《司法院组织法》等三部法律的修正草案,欲通过修法使司法院成为最高审判机关,方符合宪法及大法官会议释字第五三〇号解释的意旨,但因社会各界意见分歧,至今尚无进展[10];2011年6月14日,立法院三读通过《法官法》,并于7月6日由总统公布,将散见于各法规的法官人事规定统一于此专法,健全法官人事制度[11];2012年5月10日,为使人民参与司法审判,以提升审判的透明度及民众对司法的信心,司法院第一四三次院会通过《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函送行政院会衔完成,并于6月14日送请立法院审议。因该法案将大幅变革法庭的审理秩序,争议性大,故立法院审查至今[12]。2020年7月22日,立法院三读通过《国民法官法》,除少年刑事案件与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案件,由法官3人及国民法官6人共同组成国民法官法庭共同进行审判。

司法院大法官

任命与资格

司法院设有大法官十五人,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并经立法院同意任命。大法官资格按《司法院组织法》第四条之规定,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具有前项任何一款资格之大法官,其人数不得超过总名额三分之一。

  • 一、曾任实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绩卓著者。(以提名之日为准)
  • 二、曾任实任检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绩卓著者。
  • 三、曾实际运行律师业务二十五年以上而声誉卓著者。
  • 四、曾任教育部审定合格之大学或独立学院专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讲授法官法第五条第四项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专门著作者。
  • 五、曾任国际法庭法官或在学术机关从事公法学或比较法学之研究而有权威著作者。
  • 六、研究法学,富有政治经验,声誉卓著者。

现任大法官

大法官并为院长 任命之总统 立法院人事同意权投票结果
任期:2016年11月1日起许宗力(依第四款任命) 蔡英文
大法官并为副院长
任期:2016年11月1日起蔡烱炖(依第一款任命) 蔡英文
大法官
任期:2016年11月1日-2024年10月31日黄瑞明(依第三款任命) 蔡英文 同意票74票、不同意票31票
黄昭元(依第四款任命) 同意票72票、不同意票33票
詹森林(依第五款任命) 同意票92票、不同意票12票、无效票1票
许志雄(依第五款任命) 同意票72票、不同意票32票、无效票1票
张琼文(依第一款任命) 同意票94票、不同意票9票、无效票2票
任期:2019年10月1日-2027年9月30日吕太郎(依第一款任命) 同意票68票、不同意票1票、无效票2票
蔡宗珍(依第四款任命) 同意票71票
谢铭洋(依第四款任命) 同意票71票
杨惠钦(依第一款任命) 同意票67票、不同意票3票、无效票1票
任期:2023年10月1日-2031年9月30日 朱富美(依第二款任命) 同意票62票、不同意票1票、无效票3票
蔡彩贞(依第一款任命) 同意票62票、不同意票3票、无效票1票
陈忠五(依第四款任命) 同意票63票、不同意票1票、无效票2票
尤伯祥(依第六款任命) 同意票64票、不同意票1票、无效票1票

职权

司法院宪法法庭

司法院依法具有解释权、审判权、惩戒权及司法行政权。

解释权
司法院有统一解释法令之权。
审判权
  • 司法院有审理违宪、总统及副总统弹劾及政党解散案件之权,由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以言词辩论的方式进行裁判,法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担任。被判决解散的政党应即停止一切活动,而该党于各级民意机关因政党比例方式分配产生的民意代表席次,资格立即丧失,对于宪法法庭及审查庭的裁判不得声明不服。
  • 司法院现行实务上并不职司民事、刑事及行政审判,其民事及刑事审判由辖下的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掌理,采三级三审制(例外采三级二审制),以第一、二审为事实审,第三审为法律审;而行政审判则由辖下的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掌理,采三级二审制。
惩戒权
司法院设有惩戒法院掌理公务员的惩戒事项,惩戒法院采一级二审制,法官人数9到15人。其中1人为院长,由总统任命。法官须超出党派,依据法律独立审判,并享有宪法保障的终身职待遇。
司法行政权
司法院院长、副院长依法拥有司法行政权,监督所属各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中华民国宪法

  • 第7章 司法
§77: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之惩戒。
§78: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
§80: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81:法官为终身职,非受刑事或惩戒处分,或禁治产之声明,不得免职。非依法律,不得停职、转任或减俸。
§82:司法院及各级法院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2005年6月10日公布)

§5Ⅰ:司法院设大法官十五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起实施,不适用宪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转任者外,不适用宪法第八十一条及有关法官终身职待遇之规定。
§5Ⅱ: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并不得连任。但并为院长、副院长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5Ⅲ:中华民国九十二年总统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长、副院长,任期四年,其余大法官任期为八年,不适用前项任期之规定。
§5Ⅳ:司法院大法官,除依宪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外,并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总统、副总统之弹劾及政党违宪之解散事项。
§5Ⅴ:政党之目的或其行为,危害中华民国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宪政秩序者为违宪。
§5Ⅵ: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删减,但得加注意见,编入中央政府总预算案,送立法院审议。

组织架构

司法院依《中华民国宪法》及其增修条文而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另依据《司法院组织法》规定设有各内部单位及直属机关:[13]

司法院本部单位

  • 院长、副院长
  • 大法官
    • 秘书长、副秘书长
      • 民事厅
      • 刑事厅
      • 行政诉讼及惩戒厅
      • 少年及家事厅
      • 司法行政厅
      • 秘书处
      • 宪法法庭书记厅
      • 人事处
      • 会计处
      • 统计处
      • 政风处
      • 新闻及法治宣导处
      • 公共关系处
      • 信息处
      • 参事室
      • 法官评鉴委员会
      • 民间公证人任免委员会
      • 国家赔偿事件处理委员会
      • 人权与儿少保护及性别友善委员会

各级法院及所属单位

历任院长、副院长

行宪前

国民政府时期之院长、副院长。

任次到任时间卸任时间姓名政党备注
院长
11928年11月1932年1月王宠惠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
21932年1月1932年3月伍朝枢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院长伍朝枢未到职
31932年3月1947年4月居正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
41947年4月1948年7月居正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
副院长
11928年11月1932年1月张继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
21932年1月1932年3月居正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
31932年3月1947年4月覃振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
41947年4月1948年7月李文范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

行宪与动员戡乱时期

中华民国宪法中规定司法院院长、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而其后之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对司法院相关规定无任何改动,但原本民选之监察院则不再改选。故自1948年至1991年任命之院长、副院长均由1948年选出之第一届监察委员行使同意权。1991年宪法增修条文通过后由于监察院改为非民选机关,院长、副院长同意权改由国民大会行使。1997年以前院长、副院长并非由大法官兼任,任期亦与大法官不同。

任次到任时间卸任时间姓名政党备注
院长
11948年7月1950年5月王宠惠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
1950年5月1958年3月王宠惠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院长王宠惠在任期内逝世
1958年3月1958年6月谢冠生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
21958年6月1965年7月谢冠生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
1965年7月1966年7月谢冠生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
1966年7月1971年12月谢冠生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院长谢冠生在任期内逝世
31971年12月1972年4月田炯锦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
1972年4月1972年7月田炯锦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
1972年7月1977年3月田炯锦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院长田炯锦在任期内逝世
41977年4月1979年7月戴炎辉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戴炎辉成为首位台湾籍院长
51979年7月1987年5月黄少谷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
61987年5月1日1993年5月1日林洋港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
1993年5月1日1994年9月1日林洋港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
71994年9月1日1998年8月1日施启扬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
1998年8月1日1999年2月1日施启扬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因宪法修正,由时任大法官接任院长、副院长
副院长
11948年7月1950年5月石志泉中国民主社会党 中国民主社会党
1950年5月1958年3月谢冠生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
1958年3月1958年6月副院长代理院长
21958年6月1965年7月傅秉常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副院长傅秉常在任期内逝世
1965年7月1966年7月
1966年7月1971年12月谢瀛洲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
31971年12月1972年4月谢瀛洲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副院长谢瀛洲在任期内逝世
1972年4月1972年7月
1972年7月1977年3月戴炎辉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
41977年4月1979年7月韩忠谟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
51979年7月1987年5月洪寿南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
61987年5月1日1993年5月1日汪道渊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
1993年5月1日1994年9月1日吕有文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
71994年9月1日1998年8月1日吕有文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
1998年8月1日1999年2月1日

宪法增修后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于1997年第四次增修后院长、副院长须由大法官兼任,其任期不受保障,不同于其他大法官。于1999年2月1日后任命之司法院正副院长皆为大法官兼任。2000年宪法第六次增修后,院长、副院长任命权由国民大会改为由立法院行使。

任次到任时间卸任时间姓名政党备注
院长
11999年2月1日2003年9月30日翁岳生无党籍
22003年10月1日2006年4月7日翁岳生无党籍
32006年4月7日2007年9月30日翁岳生无党籍
42007年10月1日2010年7月18日赖英照亲民党 亲民党院长赖英照于2010年7月18日辞职
2010年7月19日2010年10月12日谢在全无党籍
52010年10月13日2016年10月31日赖浩敏无党籍
62016年11月1日现任许宗力[14]无党籍
副院长
11999年2月1日2003年9月30日城仲模无党籍第六届大法官
22003年10月1日2006年4月7日城仲模无党籍副院长城仲模于2006年4月7日辞职
32006年4月7日2007年9月30日赖英照亲民党 亲民党
42007年10月1日2010年7月18日谢在全无党籍
2010年7月19日2010年10月12日副院长代理院长
52010年10月13日2016年10月31日苏永钦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副院长苏永钦于2016年10月1日辞职
62016年11月1日现任蔡烱炖无党籍

司法大厦

司法院现址:司法大厦

司法院办公厅舍所在的司法大厦,始建于1929年,由台湾总督府官员井手薰设计,历时五年而于1934年竣工,为模仿拜占庭风格的非古典建筑式样,每层楼面积约一千八百余坪,内设有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检察局及台北地方法院等机关,为日治时期台湾最高司法机关。1950年中央政府迁移台湾后,司法院、最高法院及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于司法大厦内合署办公;1985年,台湾台北地方法院迁出;1992年,最高法院也迁出;1998年7月30日,司法大厦经内政部指定公告为国定古迹。司法大厦现为司法院、惩戒法院、台湾高等法院及台湾高等检察署的所在地。[15]

参考文献

  1. 《中华民国103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案:司法院单位预算》,司法院万维网
  2. 司法院组织法
  3. 《司法统计史实纪要》第二章〈司法统计之沿革〉,页3-10,司法院统计处编印,1999年6月。
  4. 《中国通史》第十二卷〈近代后编(1919-1949)〉(上册)第四节〈司法机构和司法制度〉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读书网DuShu.com
  5. 〈国民政府司法院旧址〉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王朝网络(简体网)
  6. 〈重庆市中山医院 医院简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重庆市中山医院
  7. 〈南京三座老大门成保护对象〉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腾讯网(简体网).2007-11-24
  8. 《法务统计年报-中华民国100年》第一章〈法务部组织〉,页1,法务部统计处编印,2012年4月。
  9. 〈浅论六次修宪变革:「司法院」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台湾法律网
  10. 〈司法院院会通过司法院组织法等修正案〉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司法周刊电子报.2008-05-22
  11. 《100年度司法业务年报-案件分析》第六篇〈一般行政部分〉第四章〈司法行政-法官法制定与相关子法订定〉第一节〈壹、前言〉,页842,司法院人事处编印,2012年12月。ISBN 978-986-03-4946-7
  12. 〈司法院推动中的人民观审制度简介:观审大事纪〉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人民观审网站
  13. 组织架构图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司法院万维网.108-09-11
  14. 首长主管简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司法院万维网.108-11-09
  15. 司法院建筑巡礼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司法院万维网.108-10-28

参见

外部链接

维基共享资源上的相关多媒体资源:司法院
维基教科书中的相关电子: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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