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
公务员(英语:、),亦可能等同公职人员,是一种职业,主要在政府机构工作,运行法定职务权限,主要职责是确保法律运行,或代表政府行使统治权。公务员体系(英语:)结构通常都有共通点,包括编制有所限制、由政府以法律保障其身份、薪酬、福利。然而,并非所有在政府工作的雇员等皆属于公务员。民主国家公务员之权力由该国人民授予,而若该公务员不适任,则国民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收回其任职资格。专制国家公务员则由统治者直接任命,人民无法免除其职务。


历史
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制度沿于英国的文官制度;而普遍认为世界上最早以考试方式取录公职人员的是中国。隋唐年间的中国即设吏、兵两部选拔文官及武官(中国古代职官),及后又有科举制度。隋唐之后,除科举选拔的官员外,有数量更为庞大的胥吏。官员个人亦组成幕府、聘用人员。
资产阶级革命后相当长的时间里(直至19世纪末),政府的管理职能十分有限,主要是维护社会秩序,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公职人员的任用仍以任命为主。在君主制国家,官职由国王恩赐、贵族委任或世袭;在共和制国家,则由总统等行政长官委任,国家之元首百官,为人民之公仆,服役于民[1]。现代资产阶级政党制度创建后,政党政治操纵着国家权力的分配,政府公职人员也随着执政党的更替而不断变动。恩赐官职与政党分赃导致了大量贪污腐败。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公职人员的管理并没有形成法律的规范与相应的制度。
创立
19世纪的后30年里,在两次工业革命的推动下,工业生产迅速发展,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英国国会「议会至上」的时代结束了,随之而来的是「行政专横」。英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迅速增强,迫切需要改革公职任用制度,提高行政效率。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主要的几个国家先后创立了公务员制度。
- 19世纪初,英国在印度设立了东印度公司书院(赫尔利伯略行政管理学校前身之一)专门培训和训练印度行政官员及设立印度枢密院,其依据1835年英语教育法案。1853年,东印度公司的特许状期满,向英国国会申请新的特许状,英国国会委派了以议员巴伦·麦考莱为首的3人小组进行调查,麦考莱提出赫尔利伯略行政管理学校公开竞争选材经验的报告,即《麦考莱报告》。不久,财政部常务次官查理斯·屈维廉与史丹福·诺斯科特(Stanfford Northcote)在1854年提出了著名的《诺斯科特-屈维廉报告》。该报告首次以官方文档形式将政府公职人员统称为「文官」(Civil Service,复数集合名词;Civil Servant,单数名词)。1854年,英国在克里米亚战争中的失利使得首相巴麦尊子爵3世不得不在次年5月21日颁布《关于录用国王政府文官的枢密院令》,该法令责成英国政府专门成立行政中立(不受党派干涉)独立主持文官招生考试的3人文官事务委员会。1859年,英国议会颁布《文官退休法》明确了文官的权利与义务范围。1870年英国枢密院法令再次确认文官的公开竞考择优录取原则,这一法令标志着英国现代文官制度的创建。
- 腓特烈二世在上任后在普鲁士境内创建了初步的公务员制度
- 19世纪末期后,美国多数公务员也须考试任用,但情治机构与军方除外,称为Excepted service,不过福利也较少,可依主管意见撤职。
现代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简称国家公务员或公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之定义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政协工作人员等非国家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此外,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务员由国家公务员局进行管理,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进行录用,并创建相应的升降机制和退出机制。公务员分为领导职务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包括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和国务院增设的其他类别)。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即人民警察警衔、海关关衔、外交官衔、消防救援队消防救援衔。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称,“中央组织部统一管理公务员工作。为更好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好统筹干部管理,创建健全统一规范高效的公务员管理体制,将国家公务员局并入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对外保留国家公务员局牌子。”“调整后,中央组织部在公务员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公务员录用调配、考核奖惩、培训和工资福利等事务,研究拟订公务员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国公务员队伍建设和绩效管理,负责国家公务员管理国际交流合作等。”“不再保留单设的国家公务员局。”
香港

香港的公务员制度大部分源自英国,但有一点不同。公务员编制为所有政府部门和其他行政单位提供人手。香港的政策局局长(负责制订特定范畴政策,类似英国的大臣)原本也是公务员,而非像英国的内阁部门首长般是政治任命,并要负担政治责任。基本上,公务员全部都是受共同之委任进程、共同之纪律守则及共同之聘用条件所规管。1997年香港回归后,上述局长遂改为政治任命,但大体上沿袭公务员任命,政府官员仍由公务员产生。同一职系之公务员可以随时由一个岗位调到另一个岗位。2002年,时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董建华推行主要官员问责制,问责官员脱离公务员体系,直属于行政长官,不再必须由公务员产生,只由中央政府任命。公务员分布政府各个决策科、局、处和署[2]:5。
为确保公务员忠实运行政府政策和指令,所有公务员均不得身为议员,未得当局许可,公务员亦不得参加政党。为务使公务员绝对忠于职守,未经许可公务员不得兼职,不论兼职是有薪酬还是义务,经商亦要呈报上级,以免其商业活动与其公务职责有抵触;公务员体制要求公务员忠于所负责之事务,而不是忠于直属长官。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生效,行政长官,各主要官员及行政会议成员在就职时必须按基本法第104条依法宣誓拥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2]:5。
狭义公职人员单指公务员;广义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司法机构人员、选举产生之各级议会(立法会、区议会)议员,行政长官、以及由行政长官或政府委任之官员(各级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
中华民国

![]() |
您可以在维基文库中查找此百科条目的相关原始文献:
-{zh;zh-hans;zh-hant| -{zh;zh-hans;zh-hant|
|
中华民国宪法上对公职人员的称谓共有九种,分别是「政府人员、文官、公务员、公务人员、文武官员、现役军人、法官、官吏、自治人员」。「公职人员」指的是狭义的《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范人员、以及广义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规定办理财产申报人员。也就是说狭义的「公职人员」仅指公职人员,例如:总统、副总统、县市长、乡镇(市)长、立法委员等经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范的人员而已。
「公务员」则有刑法上的公务员与行政上的公务员,刑法上的公务员指的是《刑法》第10条第2项定义的公务员,而行政上的公务员则可分:最狭义的「《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的公务员」、狭义的「《刑法》上的公务员」、广义的「适用《公务员服务法》的公务员」,以及最广义的「《国家赔偿法》第4条 受委托行使公权力职务的人员」,至于是否领有俸给则不在所问。
中华民国的公务员广义的定义为「受有俸给之文武职公务员及其他公营事业机关服务人员」(《公务员服务法》第24条);然公务人员之选任,需经考试院隶属的考选部以国家考试之方式录取,取得资格者,均为狭义之公务员,而在中华民国公务人员分成14职等,由铨叙部核定其职等:
总统、副总统
《中华民国宪法》规定,总统为中华民国国家元首,副总统为备比特首。就法律定义来说,「总统」、「副总统」是指20岁(含)以上的国民依《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所选定的候选人(在总统大选中胜利的一组人选[注 1])。根据《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二职人选由国民直接选举产生,经宣誓后就任;免职方式有三,为罢免、请辞与弹劾。依照《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监察院无权弹劾正副总统;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案须由立法院声请宪法法庭依《宪法诉讼法》进行审理,并经三分之二的现任司法院大法官同意,即视为弹劾案成立,被弹劾人应即行解职。反之,若大法官同意人数未达法定标准,即为弹劾案不成立之判决。
选举方式的转变
1988年,国民党籍的李登辉于蒋经国逝世后接任为中华民国总统(此为台湾本土人民首次担任总统),当时国内社会开始要求政治民主化。1990年,野百合学运呼吁政府「改选中央民意代表、解散万年国会」。随后,《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通过,1991~1992年间,国会全面改选,李登辉与民进党联手,开始推动正副总统由国民直接进行选罢,惜因国民党内部保守派的干涉而未能实现。多次协商后,中华民国政府于1994年7月修宪,宣布「总统、副总统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全体人民直接选举之」,并废除先前由国民大会代行的间接选举。此后,中华民国总统与行政院院长之间的关系更加类似法国之双首长制。
1996年3月,台湾举办第一次正副总统直选,此后台湾政坛固定每4年选一次总统及副总统。
卸任总统及卸任副总统之待遇
《卸任总统副总统礼遇条例》规定,已卸任之正、副总统,得享有下列礼遇:[注 2]
- 礼遇金(总统每月25万,副总统每月18万)
- 受邀出席国家大典
- 处理事务人员、司机、办公室及各项事务等之费用
- 保健医疗
- 安全护卫(总统最多12人,副总统最多8人,由国家安全局提供,必要时得加派之)
但该条例第4条明定正副总统卸任后再任有给公职者,不得享有上列礼遇,如第14任副总统陈建仁卸任后接受中央研究院邀请,担任特聘研究员而依法放弃其礼遇。
民选公职人员
民选公职人员可分为民意代表、民选行政首长、村(里)长。
依据《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二条,公职人员指下列人员:
- 中央公职人员:立法院立法委员。
- 地方公职人员:直辖市议会议员、县(市)议会议员、乡(镇、市)民代表会代表、直辖市长、县(市)长、乡(镇、市)长、村(里)长。[4]
行政官
行政官可分为政务官与事务官。
政务官
1.现行法使用政务人员一词,其范围包含学理上之政务官及准政务官。
2.政务官通常意指学理上之政务官:随政党选举成败而进退之人员,例如行政院各部会首长。
3.准政务官:非随政党选举成败而进退之人员,通常系超出党派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之职务,例如监察委员。[5]
院长级 | 五院院长 |
副院长级 | 行政院副院长 |
部会首长级 | 内政部部长、政务委员、审计长、最高法院院长 |
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 | 政务次长、直辖市副市长 |
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 | 副县长、直辖市政府一级机关首长 |
比照简任第十二职等 | 县政府一级机关单位首长 |
事务官
相对于制定政策的政务官,负责运行政策的为事务官。通常指永业性公务员或称常任文官,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之公务人员均属之,人事制度采简荐委制,官等分为简任、荐任、委任,职等最高为第十四职等,最基层为第一职等。 其中第一至第五职等为委任官、第六至第九职等为荐任官、第十至第十四职等为简任官。[8]
内政部 常务次长 | 简任第十四职等 |
内政部役政署 署长 | 简任第十三职等 |
内政部 主任秘书、司长、参事 | 简任第十二职等 |
内政部 副司长 | 简任第十一职等 |
内政部 专门委员 | 简任第十至第十一职等 |
内政部 科长 | 荐任第九职等 |
内政部 专员 | 荐任第七至第九职等 |
内政部 科员 | 荐任第六至第七职等 |
内政部 科员 | 委任第五职等 |
内政部 办事员 | 委任第三至第五职等 |
内政部 书记 | 委任第一至第三职等 |
常任公务员—须经国家考试及格
- 具有博士学位者→得应高考一级考试或特种考试一等考试→及格者取得荐任第九职等任用资格。
- 具有硕士学位者→得应高考二级考试或特种考试二等考试→及格者取得荐任第七职等任用资格。
- 具有大学毕业学历或普通考试及格满三年者→得应高考三级考试或特种考试三等考试→及格者取得荐任第六职等任用资格。
- 具有专科、高中职以上学校毕业或初等考试及格满三年者→得应普通考试或特种考试四等考试→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职等任用资格。
- 国民年满十八岁者→得应初等考试或特种考试五等考试→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职等任用资格。
中华民国刑法中之公务员定义(第十条):
- 第十条第二项第一款前段:依法令服务于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者。(身分公务员)
- 第十条第二项第一款后段:其他依法令从事于公共事务,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者。(授权公务员)
- 第十条第二项第二款:受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依法委托,从事与委托机关权限有关之公共事务者。(委托公务员)
本文后半部分内容出处为张丽卿教授著作《刑法总则与运用》一书,请自行参照。
人数
本文人数统计以中华民国政府实际统制范围台澎金马等区域为限。
- 现役军人(2014年):三军共约21.5万人(含职业(志愿役)军人与义务役军人)
- 政府公务人员聘雇总数于2014年12月为止,中央政府(一府五院)与地方政府共347,816人。大致包含分类如下:
- 政府机关(233,951人)
- 公营事业机构(66,576人):各县(市)乡镇营事业机构/国营事业(中华邮政,中央存保,台湾银行,台湾金控,土地银行,台铁,台酒,台糖,台电,台水,中油…)
- 卫生医疗机构(20,289人):各县(市)卫生局及所属/各县(市)立医院/各乡镇市区卫生所…
- 各级公立学校(职员)共27,000人。
官职




依据警察人员人事条例、陆海空军军官士官任官条例、陆海空军军士官等官阶与公务人员对照表、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警察人员与一般行政人员及技术人员相互转任官等官阶(职等)及相当俸级之俸额俸点转叙对照表、医事人员人事条例。
- 军职人员分为将官、校官、尉官、士官四个官等(士官长的官等属士官):一级上将(已无在任官)、二级上将、中将、少将、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一等士官长、二等士官长、三等士官长、上士、中士、下士
- 警察人员(前者为官等、后者为职等,数字小者官位居大):警监特阶、警监一阶到四阶、警正一阶到四阶、警佐一阶到四阶
- 教育人员:
- 专科以上学校(校长)教授(简任)
- 高级中等学校校长(简任)
- 专科以上学校副教授(荐任~简任)
- 专科以上学校助理教授(荐任~简任)
- 专科以上学校讲师(荐任)
- 高级中等学校教师(委任~荐任)
- 国民中小学校长(荐任)
- 国民中小学教师(委任~荐任)
- 专科以上学校助教(委任~荐任)
- 医事人员:
- 师(一)级(简任)
- 师(二)级(荐任)
- 师(三)级(荐任)
- 士(生)级(委任)
海洋委员会海巡署单位为警察、军人、文职公务人员等三类人员属性,均有任用的特殊单位。故不使用军阶,阶级标志独立于军方,原使用类似警阶的海巡阶级与军人相同配戴为肩章。2020年6月1日起新式制服改成领章。
2018年4月28日组织调整后,署长由海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佩阶金底二星),原属中央二级机关层级(部会首长级)之署长(佩阶金底三星,特任官/二级上将)已成历史。
阶级识别 | 金底二星 | 金底一星 | 三线四星 | 三线三星 | 三线二星 | 三线一星 | 二线四星 | 二线三星 |
---|---|---|---|---|---|---|---|---|
阶级图标 | ![]() |
![]() |
![]() |
![]() |
![]() |
![]() |
![]() |
![]() |
文 职 | 简任十四职等 | 简任十三职等 | 简任十二职等 | 简任十一职等 | 简任十职等 | 荐任九职等 | 荐任八职等 | 荐任七职等 |
军 职 | 中将 | 少将 | 上校 | 中校 | 少校 | |||
警 职 | 警监特阶 | 警监一阶 | 警监二阶 | 警监三阶 | 警监四阶 | 警正一阶 | 警正二阶 | 警正三阶 |
关 务 | - | 关务(技术)监一阶 | 关务(技术)监二阶 | 关务(技术)监三阶 | 关务(技术)监四阶 | 关务(技术)正一阶 | 关务(技术)正二阶
高级关务(技术)员一阶 |
高级关务(技术)员二阶 |
阶级识别 | 二线二星 | 二线一星 | 一线四星 | 一线三星 | 一线二星 | 一线一星 | 二粗三细 | 二粗二细 | 二粗一细 |
---|---|---|---|---|---|---|---|---|---|
阶级图标 | ![]() |
![]() |
![]() |
![]() |
![]() |
![]() |
![]() |
![]() |
![]() |
文 职 | 荐任六职等 | 委任五职等 | 委任四职等 | 委任三职等 | 委任二职等 | 委任一职等 | - | ||
军 职 | 上尉 | 中尉 | 士官长 | 上士 | 中士 | 下士 | 上兵 | 一兵 | 二兵 |
警 职 | 警正四阶 | 警佐一阶 | 警佐二阶 | 警佐三阶 | 警佐四阶 | - | |||
关 务 | 高级关务(技术)员三阶 | 关务(技术)员一阶 | 关务(技术)员二阶 | 关务(技术)员三阶
关务(技术)佐一阶 |
关务(技术)佐二阶 | 关务(技术)佐三阶 | - |
对违法或失职公务员之惩罚
中华民国设立监察院,与立法院共享弹劾权[11]。违法或失职之公务员除须受一般法院审判之外,亦须依《公务员惩戒法》接受惩戒法院的惩处。
此处所指公务员包括政务人员;法定机关任用或派用之有给专任人员;公立学校校长、兼任行政职务之教师;公立学术研究机构兼任行政职务之研究人员、公立社会教育机构专业人员;公营事业机构经国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该机构代表其运行职务之人员;民选地方首长;军职人员。因《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之规定与总统直选原则,正副总统弹劾权在于立法院。监察院不得弹劾者为总统、副总统、立法委员(立法院正副院长)及地方民意代表[12]。
至于民选公职人员(地方首长、民代)则亦可通过罢免剥夺其职权。
约聘人员
- 中华民国公家机关选择采用约聘人员制度,针对短期雇用来节省政府成本,相对来说工作稳定性也相当的差,只能当作毕业生、就业人士短期的方案。[13]
日本

日本文官官等分为亲任、敕任、奏任、判任,相当于中华民国(台湾)的特任、简任、荐任、委任。

官等 | 警视厅 | 北海道厅 | 大阪府 | 府县 | 消防 |
---|---|---|---|---|---|
勅任 | 警视总监 | - | - | - | - |
- | 警察局长 | ||||
奏任 | 官房主事 各部长 |
警察部长 | 警察局各部长 | 警察部长 | - |
警务官 | 警务官 | 警务官 | |||
警视 | 警视 | 地方警视 | 消防司令 北海道厅消防司令 地方消防司令 | ||
判任 | 警部 | 警部 | 警部 | 消防士 消防机关士 | |
警部补 | 警部补 | 警部补 | 消防士补 消防机关士补 | ||
判任待遇 | 巡查部长 | 消防曹长 | |||
巡查 | 消防手 |
自卫官 (陆・海・空) | 警察官 (包含皇宫护卫官) | 消防吏员 | 海上保安官 | 备注 |
---|---|---|---|---|
统合幕僚长 | 警察厅长官 | - | - | (指定职)本府省事务次官级 |
陆上幕僚长 海上幕僚长 航空幕僚长 | 警视厅监 警察厅次长[14] | 消防厅长官 | 海上保安厅长官 | (指定职)本府省外局长官级 |
将 | 警视监 | - | 海上保安庁次长 海上保安监 | (指定职)本府省厅局长级、陆上总队司令官、方面总监。 |
一等海上保安监(甲) | ||||
消防总监 | (指定职)本府省厅局次长・部长・审议官级、地方机关首长(管区单位・大规模)、东京都理事(局长)、师团长(将)、旅团长(将补)、本厅部长・管区本部长〔海保〕 | |||
将补 | 一等海上保安监(乙) | |||
警视长 | 消防司监 | 本府省厅课长级、地方机关首长(管区単位・小规模)、东京都理事(局次长、理事【将补相当】)、东京都区参事(部长、担当部长、参事)、团长(将补)、连队长(1佐)、本厅参事官・管区本部次长〔海保〕 | ||
1佐 | 消防正监 | 二等海上保安监 | ||
警视正 | 消防监 | 本府省厅室长级、东京都区参事(统括课长、署长〔消防〕、统括副参事)、独立大队长、管区机动队连队长、舰船长(大型)、本厅课长・管区本部部长・保安部长・大型巡视船长〔海保〕 | ||
1佐 | 警视 | 消防司令长 | 三等海上保安监 | 本府省庁课长补佐级、东京都区副参事(课长、担当课长、副参事、小规模署长)、大队长(自卫队)、机动队大队长、舰船长、本厅课长补佐・管区本部课长・保安部次长・保安署长・中型巡视船长〔海保〕 |
1佐 | 警部 | 消防司令 | 一等海上保安正 | 本府省庁系长、东京都区主事(统括课长代理〔都〕、本部指定系长・署课长・课长代理〔警视厅〕、课长补佐〔消防〕)、中队长(自卫队)、机动队中队长、小型舰船长、本厅系长・管区本部课长补佐・保安部课长・保安署次长・小型巡视船の长〔海保〕 |
1尉 | 二等海上保安正 | 本府省厅系长心得、同主任、同系员、东京都区主事(课长代理〔都〕、本部系长・署课长代理〔警视庁〕、系长〔消防〕、统括系长〔特别区〕)、中队长・副中队长(自卫队)、小队长(一部)本部系长・署、本厅専门员・管区本部系长・保安部専门官・保安署次长・大型巡视艇长〔海保〕 | ||
2尉・1尉 | 警部补 | 消防司令补 | 三等海上保安正 | 本府省厅系长心得、同主任、同系员、东京都区主事(主任〔都〕、本部副主查・署系长〔警视庁〕、担当系长・主任〔消防〕、系长・主查・次席〔特别区〕)、小队长(自卫队)、机动队小队长、管区本部専门员・保安部署系长・中型巡视艇长〔海保〕 |
准尉・曹长・1曹 | 巡查部长 | 消防士长 | 一等海上保安士 二等海上保安士 三等海上保安士 | 东京都区主事(系员〔都〕、本部系员・署主任〔警视厅〕、副主任〔消防〕、主任主事〔特别区〕)、分队长、机动队分队长。自卫队的上级陆曹(1曹以上)为小队长级、初级陆曹(2曹・3曹)为班长・分队长级。※警察官、海上保安官、自卫队宪兵由这个阶级以上为司法警察员。 |
2曹 | ||||
3曹 | ||||
士长 | (巡查长) | 消防副士长 | 一等海上保安士补 | 自卫队警务官中,同阶级称为司法巡查。 |
1士 | 巡查 | 消防士 | 二等海上保安士补 | |
2士 | 三等海上保安士补 |
参考文献
引用
- 孙文 三民主义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1919
- 李宗锷法官 (编). . 商务印书馆(香港). 1995.
- . [2013-05-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20).
-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二条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全国法规数据库
- 政务人员退职抚恤条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全国法规数据库
- 政务人员给与表(中华民国)
- 地方行政机关组织准则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全国法规数据库
- 公务人员任用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全国法规数据库
- 内政部组织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全国法规数据库
- 内政部役政署组织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全国法规数据库
- 《中华民国宪法》及《监察法》:监察院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弹劾、纠举及审计权。
- 《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14号解释》:立委、国大代表、省县议员非行使监察权之对象。
- 洪雪珍.公家机关约聘18年,月领33K,42岁不被续约…台湾求职怪象:朝不保夕的行政职,人人抢着要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商业周刊.2017-04-10
- 警察庁次长の阶级は警视监であるが、外局长官级の俸给である指定职6号俸を支给される。
来源
![]() |
您可以在维基文库中查找此百科条目的相关原始文献:
-{zh;zh-hans;zh-hant| -{zh;zh-hans;zh-hant|
|
- 法律
- 公务员服务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全国法规数据库. 民国 89 年 07 月 19 日.
- 卸任总统副总统礼遇条例 . 全国法规数据库. 民国 99 年 09 月 01 日.
- 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全国法规数据库. 民国 107 年 06 月 13 日.
-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全国法规数据库. 民国 110 年 01 月 20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中国政府网. 2018-12-30.
- 书籍
- 周敏凯. . 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 ISBN 7-309-04839-3 (中文(中国大陆)).
- 张丽卿. . 台湾: 五南出版社. ISBN 9789571161013 (中文(台湾)).
- 其他
外部链接
![]() |
维基词典中的词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