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馬來西亞關係
中華民國—馬來西亞關係(馬來語:)是指中華民國(現今通稱臺灣)與馬來西亞(亦稱大馬)之間的關係。於1933-1950年、1964-1974年有領事級關係,終止關係後,於對方首都互設具大使館功能的代表機構。
马来西亚 |
中華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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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機構 | |
馬來西亞友誼及貿易中心 | 駐馬來西亞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代表 | |
代表 艾思妮花[1] Mrs. Aznifah Isnariah Binti Abdul Ghani | 代表 葉非比 大使[註 1][5] |
政治
外交
1933年9月20日,中華民國在英屬馬來亞首府設立駐吉隆坡领事馆。12月2日,正式開館。
1949年6月,升格為駐吉隆坡總領事館。1950年1月,英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總領事館閉館。
1963年,马来西亚(包含東馬)正式成立。1964年11月26日,中華民國復設駐吉隆坡領事館。1969年,升格為駐吉隆坡總領事館,兼駐馬爾地夫大使。[6]
1974年5月31日,馬來西亞與中華民國終止總領事關係,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6]駐臺北領事館與駐吉隆坡總領事館隨後關閉。
1991年9月,馬來西亞在南沙群島的彈丸礁展開建設,中華民國表示嚴重關切,並重申對南沙群島擁有完全的主權,其他國家的主權宣稱一概不予接受。[8]
1997年11月,馬來西亞首相馬哈迪在參加加拿大APEC非正式領袖會議後,過境台灣中正機場,與行政院長蕭萬長會面。[9]
1998年2月10日,馬來西亞副首相兼財政部長安華夫婦等10人抵台訪問,由行政院副院長劉兆玄、外交部政務次長李大維至機場迎接。[10][11]11日,會見行政院長蕭萬長。[12]此行是在亞洲金融風暴後,馬來西亞政府尋求台灣的金融援助;而中華民國政府則希望獲得政治實質關係的提升,由於雙方並未談妥細節,對雙邊實質關係並沒有顯著的改變。[13]同年,中華民國副總統連戰、行政院長蕭萬長訪問馬來西亞。[14]
1998年11月,APEC非正式領袖會議在馬來西亞吉隆坡舉辦,馬來西亞在會前派遣特使向中華民國總統李登輝呈遞首相馬哈迪的邀請函,但由於政治因素無法實際參與,後指派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江丙坤為代表。[15]
2016年11月,中華民國前總統馬英九接受馬來西亞《星洲日報》專訪,後「星洲網」卻將紙本中的「台灣前總統」逕自更改為「台灣前領導人」。17日,馬英九出席「世界華人經濟論壇」,大會議事手冊與會演講者均冠出席頭銜,卻獨漏馬英九,僅寫上「尊貴的閣下馬英九」、「世界華人領袖」等稱謂。馬英九則掛上自製的「Former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Taiwan)」(中華民國前總統)名牌出席。演說過程中,也不斷強調「I am Ma Ying-jeou , former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16]會後,召開记者会指责北京打压,据BBC报道,马英九指责说,“看得出来是中共驻马来西亚大使馆介入”。这样不但伤害他本人,也伤害台湾与马来西亚关系,以及两岸关系。[17]
代表機構
1974年8月3日,中華民國設立駐吉隆坡遠東貿易旅遊中心,1988年升格為具大使館功能的駐馬來西亞台北經濟文化中心(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Centre in Malaysia),駐館人員享有若干外交豁免權,1992年7月13日更名駐馬來西亞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Malaysia)。[6][5][19]
馬來西亞於1977年開始派移民官常駐中華民國,並以馬來西亞航空公司台北分公司名義辦理簽證業務與其他事項。1982年於台北成立馬航行政部,1983年增設文化貿易交流中心。1987年將原本的行政、商務機構合併更名為馬來西亞友誼及貿易中心(Malaysian Friendship and Trade Centre, Taipei)。1989年11月,於該中心之下增設馬來西亞旅遊資訊中心(Malaysia Tourist Information Center),以推展各項業務。[6][20][1]
事件
2020年2月,馬來西亞對於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在全球擴散,該國外交部宣布,除了重要官員外,將撤回目前駐兩岸三地的非主要官員和所有家眷。[21]
經濟
貿易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外貿協會)於馬來西亞首都吉隆坡設立台灣貿易中心。[22]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也在吉隆坡設立駐馬來西亞代表處經濟組。[23]
年分 | 貿易總額 | 年增減 | 排名 | 出口至馬來西亞 | 年增減 | 排名 | 自馬來西亞進口 | 年增減 | 排名 |
---|---|---|---|---|---|---|---|---|---|
2019 | 19,766,143,108 | ▼0.709% | 7 | 9,400,186,984 | ▼11.339% | 8 | 10,365,956,124 | ▲11.403% | 5 |
2020 | 19,348,454,287 | ▼2.113% | 7 | 9,458,699,696 | ▲0.622% | 8 | 9,889,754,591 | ▼4.594% | 7 |
2021 | 25,127,327,811 | ▲29.867% | 7 | 13,328,299,254 | ▲40.910% | 8 | 11,799,028,557 | ▲19.306% | 9 |
2022 | 30,558,029,065 | ▲21.613% | 8 | 17,019,016,386 | ▲27.691% | 7 | 13,539,012,679 | ▲14.747% | 8 |
2020年的兩國貿易主要項目如下:
出口至馬來西亞的主要項目為:集成电路;石油與提自瀝青礦物之油類、廢油;印制电路板;合成橡胶之板、片、條與從油類獲得之硫化油膏;記憶、錄音或錄影裝置;經熱軋、冷軋或表面處理之铁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二極管、發光二極管、晶体管與類似半导体器件、光敏半導體裝置;機器之零件與附件;調製顏料、乳光劑、琺瑯、釉、釉底料、光澤液與類似調製品;示波器、频谱分析仪、供計量或偵測游離輻射之器具;苯乙烯之聚合物;電話機與其他傳輸或接收聲音、圖像或其他資料之器具;蓄電池、食物調製品、不鏽鋼扁軋製品、电子工业用已摻雜之化學元素或化學化合物;聚縮醛、环氧树脂、醇酸樹脂、聚碳酸酯、聚丙烯酯與其他聚酯、聚醚;光纖或光纖傳輸纜、偏光性材料所製之片與板、光學透鏡、稜鏡、反射鏡與其他光學元件;製造半导体、積體電路與平面顯示器用之機器與器具;任何尺寸之捲筒或方形平版之纸與纸板;醚、醚醇、醚酚、醚醇酚、過氧化醇、過氧化醚、過氧化酮、多元羧酸、酐、鹵化物、过氧化物與过氧酸及其鹵化、磺化、硝化或亞硝化衍生物;鉑族金屬、黃金;自動資料處理機、磁性或光學閱讀機;車輛之零件與附件等。[25]
自馬來西亞進口的主要項目為:積體電路;示波器、頻譜分析儀、供計量或偵測游離輻射之器具;石油與提自瀝青礦物之油類、廢油;石油氣與其他氣態碳氫化合物;二極體、發光二極體、電晶體與類似半導體器件、光敏半導體裝置;未經化學改質之棕櫚油及其餾分物、电容器;製造半導體、積體電路與平面顯示器用之機器與器具;電話機與其他傳輸或接收聲音、圖像或其他資料之器具;機器之零件與附件;記憶、錄音或錄影裝置;自動資料處理機、磁性或光學閱讀機;合金鐵;離心分離機、液體或氣體過濾與淨化機具;電子工業用已摻雜之化學元素或化學化合物、铜廢料、未經塑性加工铝或锡、真空吸塵器、電路開關或連接器;合板、單板與類似積層材;車輛之零件與附件;計量或檢查用儀器與器具、定型投影機;鋼鐵結構物及其零件;塑料製供輸送或包裝貨物之製品、瓶塞、蓋子;木材、甲殼類動物;烘焙食品、米紙或糯米紙;食物調製品等。[26]
兩國皆以集成电路為主要相互進出口項目,顯現皆以電子與电机產業為重點發展領域。另由於馬來西亞天然資源豐富,自其進口大量石油與天然气相關原產品,再從臺灣進口加工後製成品,在貿易與產業深具互補性,合作關係緊密。[27]
投資
早期臺商赴馬來西亞投資,主要是受新臺幣大幅升值、工资高漲影響而外移,而馬來西亞於1986年開始放寬外商投資並採取獎勵措施後,臺商投資案件明顯增加,並於1990年代初達到高峰,1990年及1994年是馬來西亞最大外資來源。之後中國大陸、越南與印尼等競相爭取外資,同時馬來西亞又面臨勞工短缺、工資上漲等問題,因此1990年代後期的投資便逐漸衰退。[28]
截至2019年,臺商赴馬來西亞總投資金額約136.32億美元,計有2,542件,排名第4。2019年的投資金額約12.8億美元,計有28件,相較2018年成長671%,亦排名第4;馬來西亞赴臺灣總投資金額約32.1億美元,計有2,445件。[28][29]
臺商投資地點主要分布在吉打、霹靂、柔佛、沙巴、马六甲、雪蘭莪等州。投資產業包括:橡膠、石化、食品、交通、家具、木材、金屬鑄造、機械設備、電子與电机、科學與測量儀器、化學與化學產品等。[28]
協定
日期 | 簽署 | 備註 |
---|---|---|
1993年2月18日 | 《駐馬來西亞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馬來西亞友誼及貿易中心間投資促進及保護協定》 | 以下簡稱台馬 |
1996年7月23日 | 《台馬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 |
1997年9月30日 | 《台馬雙邊仲裁合作協議書》 | |
1997年11月7日 | 《台馬雙邊證券資訊交換備忘錄》 | |
1998年3月18日 | 《台馬雙邊品保驗證合作協議》 | |
1998年9月 | 《臺馬貿易推廣單位合作備忘錄》 | |
2004年7月5日 | 《臺馬貨品暫准通關證制度執行議定書》 | |
2009年4月9日 | 《臺馬證券商合作備忘錄》 | |
2010年3月2日 | 《臺馬證券交易合作備忘錄》 | |
2010年4月1日 | 《臺馬資通訊產業合作備忘錄》 | |
2010年6月30日 | 《臺馬保險業合作備忘錄》 | |
2010年12月6日 | 《臺馬APEC數位機會中心合作協定》 | [註 2] |
2011年3月23日 | 《臺馬企業合作備忘錄》 | |
2013年9月9日 | 《臺馬納閩島銀行業監理合作備忘錄》 | |
2014年11月5日 | 《臺馬納閩島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 | |
2018年3月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與马来西亚卫生部藥品管制局合作文件》 | [29] |
2018年4月 |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與馬來西亞國際貿易暨工業部對外貿易發展機構合作備忘錄》 | [29] |
2018年5月 | 《工業技術研究院與馬來西亞國際貿易暨工業部投資發展局合作備忘錄》 | [29] |
經貿問題
由於馬來西亞貨幣貶值、勞工短缺、外勞政策多變,以及工作證等申請程序曠日廢時,對從事製造業的臺商造成影響。已有許多臺商選擇外移至中國大陸、越南與印尼等地。[27]
臺灣的銀行在馬來西亞設立分行限制,雖然有數家臺資銀行已獲准在馬來西亞納閩島設立境外分行,然規定甚嚴,包括須備有至少3名全職人員以及年營運支出達20萬馬幣(約4.8萬美元)以上,單筆借貸達1億馬幣(約2,439萬美元)以上則須中央銀行核可。此外,經營業務不可涉及馬幣、外幣現金與支票,僅限境外金融業務,無法提供臺商融資便利。設有辦事處的銀行,則僅能從事行銷與行政業務。[27]
交流
觀光
台灣遊客赴馬來西亞的人數近年來約在20萬人次,於2000年首度達到30萬人次。但2003年因受SARS、伊拉克戰爭等影響,驟降至12萬人次。之後旅客人數逐漸回升,至2017年為33萬人次;而前來台灣的馬來西亞旅客也逐年增加,2000年僅為5萬8千餘人次,2011年突破30萬人次,至2017年已達到約53萬人次。[6][32]為發展觀光,台灣觀光協會在吉隆坡設有辦事處。[28]
教育
檳吉臺灣學校,簡稱檳吉臺校,前身為檳城臺灣僑校,由英業達集團創辦人溫世仁於1991年成立,為海外第一所臺灣學校。校名「檳吉」取自「檳城」、「吉打」兩州州名的首字結合而成。
吉隆坡臺灣學校,位於雪蘭莪州莎阿南市,於2001年6月落成啟用,由中華民國政府撥款設立,目的是為解決台商子女教育問題。該校設有幼教班、小学、國中、高中,學制與臺灣學校完全相同,學生未來返臺就讀大學,銜接較容易。師資亦大部分來自臺灣。[28]
中華民國高等教育評鑑中心與馬來西亞高等教育部學術資格鑑定機構(MQA)於2012年7月20日簽署《雙方高教評鑑品質互信聲明》,MQA並在其網站公布中華民國157所受承認的校院,兩國的相關機構已相互承認彼此高等教育學歷。[6]
2017年,馬來西亞在台灣的留學生有1萬7千餘人,歷年留臺校友總人數超過6萬人,還設立了「馬來西亞留台校友會聯合總會」;同年,台灣在馬來西亞的留學生約80人。[32][28]
大馬為臺灣「正式修讀學位外籍留學生」最大來源國,這源自於中華民國長期、穩定的「僑教政策」,作為僑務外交策略一環,中華民國將海外華裔學生視為僑生(僑胞)予以特殊優惠待遇,鼓勵全球華人到中華民國留學(僑生回國),而大馬數百萬計的華人正是中華民國歡迎的對象[33]。
援助
1997年10月,對於印尼森林大火造成東南亞嚴重霾害,中華民國政府捐贈10萬片口罩給馬來西亞。[34]
1999年9月21日,台灣發生大地震,馬來西亞政府捐贈10萬美元醫療用品協助賑災。[35]
2020年4月14日,對於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在全球擴散,中華民國外交部宣布第2波國際援助行動,其中捐贈160萬片口罩給馬來西亞在內的8個新南向政策國家。[36]
工作
截至2021年底,马来西亚籍员工前往台湾工作的专业人才在台湾外籍员工统计上排名第2,仅次于日本籍员工[37]。
司法
簽證
持有中華民國護照的中華民國國民可以免簽證的方式入境馬來西亞,停留最多30天並不得延長。若停留超過30天,須先向駐臺的馬來西亞友誼及貿易中心申請簽證。若短期內曾多次以免簽證方式入出境該國並頻繁往來新加坡、泰国等鄰近國家,可能被認定為利用免簽證從事觀光以外活動,遭拒絕入境並遣返。在同一機場的不同航廈轉搭國際線班機,必須申請入境才能轉機。[44][45]
持有馬來西亞護照的馬來西亞國民亦可免簽證入境中華民國,停留最多30天。[46]
事件
2003年4月,馬來西亞為防止境外移入的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SARS)病例持續增加,暫停受理兩岸三地、越南、加拿大等受感染地區的民眾申請入境簽證。[47]
交通
航空
1990年10月22日,簽署《台馬交換航權協定》,雙方可指定多家航空公司飛行台馬航線。[6]
1995年9月5日,在吉隆坡簽署《台馬航權協定附約》,新增至23個總係數點,以因應空運市場需要。[6]
1997年10月7日,在台北簽署《台馬交換航權協定附約二號》,規定雙方航線完全自由化,兩國航空公司可自本國任何點,飛往對方境內任何點;洲際延遠第五航權班次也逐年遞增。[6]
雙邊有航班來往的城市如下(截至2023年6月19日):
注釋
- 2012年9月1日,中華民國外交部為統一駐外人員內部職稱,明定大使館、代表處設大使、公使,代表處對外仍稱代表、副代表;辦事處設總領事、副總領事,對外仍稱處長、副處長。[2][3]
代表處館長為特任或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者任大使銜代表、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者任公使銜代表;辦事處長為簡任第十二職等者任總領事銜處長、副處長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者任副總領事銜副處長。[4]
註:部分駐外機構名稱雖使用「辦事處」,但層級等同「代表處」,館長為代表。 - 由馬來西亞城鄉區域發展部與中華民國經濟部資訊工業策進會(資策會)的APEC數位機會中心(ADOC)秘書處共同簽署,用以協助馬來西亞偏遠地區縮減數位落差,至今已設立4所中心。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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