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
支票是一种以金融业者为付款人的即期票据,可以看作汇票的特例。

带签名的支票。
中华民国《票据法》第4条第1项则规定:「称支票者,谓发票人签发一定之金额,委托金融业者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与受款人或执票人之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票据法》第81条[1],将支票定义为:「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必要项目
背书行为
分类
支票有不同分类方式,以下此种分类法为其中之一:
- 普通支票:持票人既可以凭票提取现金,也可以进行银行转账。
- 现金支票/来人支票:收款人不记名,任何持票人都可以从银行提取现金。除非付款人(例如银行)事先得知该支票已经报失或止付,否则按国际银行法协定,付款人不能拒付或迟付。
- 转账支票/划线支票:在普通支票划两道平行线,持票人只可以进行银行转账,不得提取现金。
- 保付支票:付款银行于支票上记载「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义字样并签名后,由付款银行保证付款,发票人及背书人免除其责任。
有效期
中华民国:中华民国《票据法》第136条规定,支票发票日起一年内皆属有效。
香港:香港银行发出的支票,由签发支票日起的六个月内都是有效的。
中国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1条规定[1],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参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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