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
过失(英语:;拉丁语:[1])是一个法律术语,指因粗心大意、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或是无法达到一般理性自然人所应达到的谨慎程度[2],而造成损害或是违反法律课予的义务。
「过失」的各地常用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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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 | |
台湾 | |
香港 | |
澳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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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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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阶层论 |
-构成要件该当性- |
-违法性- |
-罪责(有责性)- |
参与论 |
正犯(间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谋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帮助犯) |
罪数论 |
-想像竞合- 吸收原则 |
-实质竞合- |
-法条竞合- |
刑罚论 |
-法定刑- |
-处断刑- |
-声明刑- |
-运行刑- |
保安处分 |
保护管束 · 驱逐出境 · 终身禁业 |
法律原则 |
罪刑法定原则 · 罪责原则 正当法律进程 · 比例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 平等原则 |
刑事诉讼 · 刑事政策 |
其他学说 |
四要件论 |
-犯罪主体- |
-犯罪客体- |
-犯罪的主观方面- |
-犯罪的客观方面- |
二阶层论 |
大陆法系
在大陆法系中,过失属于责任型态的一种,在民法和刑法领域有不同的分类:
刑事过失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分类
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认识过失):指应注意、能注意却未注意的情形。
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过失):指犯罪行为人认识到行为结果的发生,但确信其不发生者;
疏忽大意的过失 | 过于自信的过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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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 意志上均是不希望、反对危害社会结果发生 | |
区别 | 应当预见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 | 行为人对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
过于自信的过失 | 间接故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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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 | 行为人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均要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才构成犯罪 | ||
区别 | 认识因素 | 预见到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其认识发生了错误 |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认识不存在错误 |
意志因素 | 反对结果发生 | 放任,不反对结果发生 | |
客观依据 | 行为人轻信能避免是有客观依据的,如行为人技能高超等,行为表现是极力避免结果发生 | 行为人客观上无所凭借,也无积极避免结果发生的行为 |
引注数据
- . Oxford Living Dictionari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4 July 20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 艺术与建筑索引典—过失 于2011 年4 月11 日查阅
参考文献
- Deakin, Simon; Angus Johnston; Basil Markesinis.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ISBN 0-19-925711-6.789018279[0009]AB001
- Kujinga, Benjamin. . 2009 [2017-10-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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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忽略 (帮助) - Tomasic, Roman; Bottomley, Stephen; McQueen, Rob. . . Federation Press. 2002.
外部链接
- Britannica 1911's account of negligence: an interesting historical read, preceding the era of Buick Motor and Donoghue v. Steve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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