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英语:),亦称为公平,是指相同之事件应为相同之处理,不同之事件则应为不同之处理,除有合理正当之事由外,否则不得为差别待遇。在各国和地区都被视为基本性法律原则。另外世界各国及地区皆视此原则为基本性法律原则,其原因是法律必须眷顾每一个人,因为每一个人都是生而平等的。

平等原则

 法国

法国自由、平等、博爱是国家格言及写入宪法序言中。

 美国

美国美国权利法案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保障平等原则。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宪法

  • 第七条:「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宪法所规定之各种选举,除本宪法别有规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无记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 第一百五十九条:「国民受教育之机会,一律平等。」

中华民国法律

  • 《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第四条:「公务人员应依法公正运行职务,不得对任何团体或个人予以差别待遇。」
  • 行政进程法》第六条:「行政行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为差别待遇。」
  • 《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二条:「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除另有规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无记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四十九条:「广播电视事业从事选举相关议题之新闻报导或邀请候选人参加节目,应为公正、公平之处理,不得为无正当理由之差别待遇。」
  • 公民投票法》第四条:「公民投票,以普通、平等、直接及无记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 《人民团体法》第五十条:「政党依法令有平等使用公共场地及公营大众传播媒体之权利。」
  •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四条:「政府应依原住民族意愿,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发展,实行原住民族自治;其相关事项,另以法律定之。」
  • 劳动基准法》第二十五条:「雇主对劳工不得因性别而有差别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给付同等之工资。」
  • 性别平等工作法》第一条:「为保障工作权之性别平等,贯彻宪法消除性别歧视、促进性别地位实质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 《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第一条:「为维护身心障碍者之权益,保障其平等参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之机会,促进其自立及发展,特制定本法。」
  • 《通信传播基本法》第十一条:「政府应采必要措施,促进通信传播基础网络互连。前项网络互连,应符合透明化、合理化及无差别待遇之原则。」

行政自我拘束原则

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时,应持平等原则,针对同类事件,受其自身行政先例拘束,无正当理由,不能为差别对待,即「行政自我拘束原则」。[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民事诉讼法》第八条:「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香港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五条列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4]并在第三章其余条目,保障香港居民原有的公民权利和自由,不受任何团体侵犯。

参考

  1. . [2023-08-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2-25).
  2. 2004年11月4日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1392号」判决要旨:「《宪法》之平等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对于事物本质上相同之事件作相同处理,乃形成行政自我拘束;惟《宪法》之平等原则系指合法之平等,不包含违法之平等。故行政先例需属合法者,乃行政自我拘束之前提要件。《宪法》之平等原则,并非赋予人民有要求行政机关重复错误之请求权。」
  3. 2003年最高行政法院「92年判字第275号」判决:「行政行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为差别待遇,《行政进程法》第六条定有明文,此即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则。然行政机关若怠于行使权限,致使人民因个案违法状态未排除而获得利益时,该利益并非法律所应保护之利益,因此其他人民不能要求行政机关比照该违法案例授予利益,亦即人民不得主张『不法之平等』。」
  4. . www.basiclaw.gov.hk. [2023-08-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9-07).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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