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
犯罪(英语:)指做出抵触刑法规范的行为。一般而言。犯罪的原因可能是为了自身利益、复仇等动机,而使犯罪行为人不惜违逆法律、承受刑罚。学界将研究犯罪的学术领域称为犯罪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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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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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阶层论 |
-构成要件该当性- |
-违法性- |
-罪责(有责性)- |
参与论 |
正犯(间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谋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帮助犯) |
罪数论 |
-想像竞合- 吸收原则 |
-实质竞合- |
-法条竞合- |
刑罚论 |
-法定刑- |
-处断刑- |
-声明刑- |
-运行刑- |
保安处分 |
保护管束 · 驱逐出境 · 终身禁业 |
法律原则 |
罪刑法定原则 · 罪责原则 正当法律进程 · 比例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 平等原则 |
刑事诉讼 · 刑事政策 |
其他学说 |
四要件论 |
-犯罪主体- |
-犯罪客体- |
-犯罪的主观方面- |
-犯罪的客观方面- |
二阶层论 |
犯罪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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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领域 |
犯罪生物学 |
犯罪社会学 | 犯罪心理学 |
刑罚学 | 刑事政策 | 受害者学 |
学派 |
<依知识论立场> |
古典学派 | 实证学派 |
新古典学派 |
<依地理位置> |
意大利学派 | 芝加哥学派 |
法兰克福学派 |
<依社会、哲学、政治理论> |
冲突犯罪学 | 环境犯罪学 |
马克思主义犯罪学 |
女性主义犯罪学 |
左翼现实主义 | 右翼现实主义 |
集成犯罪学 | 后现代主义 |
犯罪原因理论 (大致依时间先后) |
功利主义(古典理论) |
生来犯罪人 | 精神病学模式 |
紧张理论 | 差别接触理论 |
次文化理论 | 社会控制理论 |
标签理论 | 明耻集成理论 |
理性选择理论 | 自我发展论 |
日常活动理论 | 破窗理论 |
一般人格与认知社会学习理论 |
衍生的刑罚理论 (大致依时间先后) |
应报理论 | 吓阻理论 |
预防理论 | 矫治模式 |
罪有应得理论 | 修复性司法 |
新应报理论 | 表达性刑罚理论 |
重要概念 |
犯罪 | 暴力 | 人性 |
连环杀手 | 少年犯罪 |
白领犯罪 | 社会阶级 |
社会解体 | 社会分化 |
文化失范 | 文化冲突 |
组织型犯罪 | 受害者 |
毒品 | 回避机制 |
越轨 | 刑法 | 司法进程 |
刑罚 | 保安处分 |
监狱 | 虐囚 | 监狱人权 |
规训与惩罚 | 疯癫与文明 |
死刑存废问题 |
社区处遇 | 转向处遇 |
少年感化院 | 中途之家 |
更生人 | 更生中心 |
再犯 | 累犯 |
相关学科 |
心理学 | 社会学 | 精神医学 |
刑事学 | 法医学 |
犯罪在英美法系下被称为「威胁,有害或以其他方式危及人身财产,健康,安全和道德福利的行为。」
欧陆法系下,犯罪者被称为罪犯、犯人、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嫌犯、犯嫌、凶嫌、犯罪行为人、犯罪人、行为人等。
犯罪是由法律定义出来的(若某事被适用的法律视为是犯罪,那就是犯罪)。另一种定义是犯罪是一种不止对其他个体有害,对群体或国家也有害的行为,法律会订定禁止这様的事,并订定罚则[2][3]。
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指出,犯罪存在于所有社会当中,所有的社会都有罪犯。谋杀、强奸、贩毒及偷窃、诈骗等犯罪是被世界各地禁止的行为[4]。但有关犯罪的明确定义则由刑法订定,国家不得惩罚无罪之人,此即罪刑法定,是现代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
定义
犯罪可以定义为是危害他人、社会或者国家的行为,订立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民所享有的基本权益,凡是违反刑法规定,故意破坏他人受到法律所保障的权益称为犯罪行为。
基本特征
社会危害性
从犯罪的阶级本质属性来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就是某种行为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对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秩序造成的损害。从犯罪的法律的表现形式上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就是指某种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
刑事违法性
行为人违背刑法规范的要求,实施了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或者拒不实施刑法命令实施的行为,而严重违反了刑事法律义务而具有的特性。
应受刑罚惩罚性
- 该特征是犯罪行为区别于一般违法乱纪行为以及某些不道德行为的标志。
- 此处意为应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而不是需不需要给予刑罚处罚。
三特征间的关系
-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前提和基础
- 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是连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桥梁和纽带。
- 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必然结果。[7]
范围
杀害、伤害他人或偷窃等行为普遍被认为是犯罪行为,称为自然犯罪,即这种行为在根本上受负面评价;但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若法无明文,纵然是自然犯罪也不得处罚。将一个原本不是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称为入罪化;而将一个原本是犯罪的行为规定为非犯罪,称为除罪化。
有些行为虽然经过除罪化,但是只要是在社会上仍然属于负面评价之行为,仍然会成为犯罪学研究的对象。亦即,犯罪学中所认定的犯罪范围不以法律所定之犯罪行为为唯一的标准,有时已经除罪化之行为仍然会被犯罪学当做探讨研究的对象。
犯罪的理论分类
理论上刑法常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身份犯和非身份犯、行为犯和结果犯、实害犯和危险犯。[8]
自然犯和法定犯
自然犯是指违反公共善良风俗和人类伦理由,刑法典或者单行刑事法律所规定的传统性犯罪。法定犯是指违反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并由行政法规中的刑事罚则所规定的犯罪。
身份犯和非身份犯
身份犯是指法律规定以行为人特定身份作为定罪或者量刑依据的犯罪。非身份犯是指身份犯以外的刑法对犯罪主体条件未作特别限定的犯罪。
行为犯和结果犯
行为犯是指以侵害行为之实施完毕为成立犯罪既遂条件的犯罪。结果犯是指以侵害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定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实害犯和危险犯
实害犯是指以出现法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危险犯是指以实施危害行为并出现某种危险状态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判断过程
现今大陆法系中,判断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通说为犯罪三阶层理论,即根据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价值评价上的违法性、行为人认识层面的有责性综合判定行为人是否有罪。应用三段论证的这一过程称之为定罪量刑,除了法院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及个人都不拥有将他人声明为有罪的权利。学界另有「二阶理论」的主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亦有采取「四要件理论」定罪的方法。[7]
处理
执法机构搜索到嫌疑犯时,通常会将其扣留于看守所或者羁留室,除非没有保释制度,否则有时候会准许保释。然后,由法院判决被告是否犯罪,这个过程称为刑事诉讼。
如果法院判决被告有罪,被告通常会受一定刑罚之声明,例如罚金、自由刑(例如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等等,也有可能被处以肉刑(如果当地保留肉刑)。对于情节轻微者,可能缓刑;针对不同的情况,也有可能施以非刑罚的保安处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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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armer, Lindsay. "Crime, definitions of". In Cane and Conoghan (editors). The New Oxford Companion to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ISBN 978 0 19 929054 3. Page 263. Google Books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 .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 Elizabeth A. Martin. 7.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ISBN 0198607563.
- Easton, Mark. . BBC News. 17 June 2010 [10 June 20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2-27).
- 《中华民国刑法》第1条:「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处分,亦同。」
-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项:「被告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其为无罪。」
- 石经海.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23. ISBN 9787300319810.
- 张明楷. . 法律出版社. 2021. ISBN 9787519758011.
- Thomas, Charles W.; Bishop, Donna M. . Newbury Park, New York: Sage. 1987. ISBN 0-8039-26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