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与基督教

基督教(廣義的基督宗教)對同性間性行為的立場,在長遠的歷史中,皆認為不合聖經的性規範,但在自由主義神學同志神學出現後,產生不同的神學觀點。這也是二十世紀以來基督教的爭議議題之一[1]

宗教與同性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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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此議題,當代不同基督教派系的教會立場有所不同,從認為同性之間的性行為是不合聖經的,到聖經容許這樣的性行為。即使同教派內,教堂或個人可能抱持多樣的觀點,也可能和教派立場相反[2]

在舊約聖經及新約聖經中都有提到同性之間的性行為,初期教會教父的教導認為同性性行為不合聖經規範:包括特土良(155-240)[3]居普良(200 – 258)[4]安波羅修註釋者(約300年時)[5]君士坦丁堡牧首约翰一世(349-407)[6]等,這也是天主教會東正教會和一些新教教派,如美南浸信會北美基督歸正教會聯合循道會地方召會真耶穌教會神召會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至今的立場。

到了二十世紀,于爾根·莫特曼[7]漢斯·昆[8]約翰·謝爾比·司朋[9]神學家挑戰傳統的神學立場和對聖經的理解方式。隨著這些變化,有些人主張所謂責難同性性行為的經文,為翻譯的錯誤或脈絡的錯置,並認為相互許諾關係下的同性性行為,為聖經所容許或不禁止[10][11][12]。這種解釋得到一些新教教派和部份舊天主教會,如美國聯合基督教會美國聖公會美國長老教會德國福音教會大都會社區教會荷蘭舊天主教會的接受。

聖經的新約及舊約中皆有關於同性性行為的經文,爭論圍繞在聖經這些经文的詮釋上,包括是否譴責這樣的性行為或只是譴責當時特定情形下的習俗,以及這些段落是否適用於現代等等。目前全世界通過同婚法案的國家中除了台灣外,有將近35國信仰都以基督宗教為主。

相关聖經经文及各派别对经文的解释

註:本文的聖經經文引用和合本修訂版的經文

《利未記》中的相关经文

  • 利未記》18:22:“不可跟男人同寢,像跟女人同寢;這是可憎惡的事”。
  • 《利未記》20:13:“男人若跟男人同寢,像跟女人同寢,他們二人行了可憎惡的事,必被處死,血要歸在他們身上”。

傳統的解释

部份教派依此禁止同性性交。按照經文的字面意思:男人與男人同寢性行為是「Abomination」,要從基督教神的子民中開除、必須被處死[13]。按照《聖經靈修版》的註釋,這些利未記所禁止的習俗在迦南地異教習俗之中極其平常,基督教的神會嚴厲對待隨俗的百姓[14]

接納同性恋的解释

這兩段屬於「聖潔條例」經文,跟以色列的文化、宗教密切相關,主要用以避免以色列人沾染偶像崇拜的風俗,和異教文化區隔開來[15]:31-34。該段經文把「向男性性交」視為不潔淨(Abomination),可能是因為[16]

  • 與男性發生性行為是迦南宗教的敬拜儀式,也就是申命記23:17-18所禁止的男性廟妓職業,因為是偶像崇拜的異教行為,所以不潔淨。
  • 建構在當時社會文化下,男人被認為應當遵守社會期待所扮演的性角色與女人性交。因此,跟「男人」性交的「男性」,破壞社會秩序的「純粹」。

舊約聖潔條例說不可行的「Abomination之事」很多,又《利未記》18:29明確表示「無論是誰,若做了這其中一件可憎惡的事,必從百姓中剪除」。只遵循聖潔條例其中一些規範而不全部奉行,只援引部份經文來反對「向男性性交」,在倫理學上顯然不是合宜的作法[12]。聖潔條例經文如下:

  • 牠們對你們都是可憎的。你們不可吃牠們的肉;牠們的屍體,也當以為可憎。凡在水裏無鰭無鱗的,對你們是可憎的(利未記11:11-12)。
  • 不可親近經期中不潔淨的女人,露她的下體(利未記18:19)。
  • 你們要遵守我的律例。不可使你的牲畜與異類交配;不可在你的田地播下兩樣的種子;也不可穿兩種原料做成的衣服(利未記19:19)。

《羅馬書》中的相关经文

  • 羅馬書》1:25-27:“他們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侍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稱頌的,直到永遠!阿們。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自然的關係變成違反自然的;男人也是如此,放棄了和女人自然的關係,慾火攻心,男的和男的彼此貪戀,行可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逆性行為當得的報應。」

傳統的解释

部份教會依此段經文主張,不論是男性之間的性行為、女性之間的性行為,都不是合乎基督教神所規定的性行為,並且會「招來這種敗行所應得的懲罰」。

接納同性恋的解释

福樂神學院倫理學教授Lewis B. Smedes指出,這段經文所譴責的,是一群不感謝真神、不榮耀真神,反倒去敬拜假神、並在儀式中進行同性性行為的人,這與當代對同志的定義與認知完全不同。換言之,保羅譴責他們是因為這些人的性對象是廟妓(男性與男性廟妓、女性與女性廟妓),保羅反對這種性行為,因為這違背了基督信仰的教義—偶像崇拜[16]

Progressive Christian Alliance的牧師John Shore則進一步主張保羅書信相關章節的指涉,皆非「委身的同性伴侶」的同性性行為。保羅所譴責的是當時罗马人強制、過量和具侵略性的同性性行為,且譴責天生是異性戀者作出這樣的行為。征服該地區的羅馬人頻繁且公開的參與「年長男性與男童」、以及「男性與他們的男性奴隸」這幾種形式的同性性行為。這些都並非出自兩情相悅,但卻被社會廣為接受,因此在道德上讓保羅反感[17]

此外,保羅在書信中使用「自然」para physin這個字七次(包括了羅2:14、羅11:24、林前11:14、加4:8、以2:3),都在談論宗教或文化。保羅對「自然」或「本性」 的定義是有關並受限於他有限的宗教與文化現況。在保羅書信中,男生留長髮不合本性、女人在公開場合禱告與講道也不合本性,而今日的人瞭解這是保羅男性中心主義的觀點,是受到社會風俗影響,與人的本性無關[16]

《哥林多前書》、《提摩太前書》中的相关经文

  • 哥林多前書》6:9-10:“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娼妓的(malakos),親男色的(arsenokoitēs)、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
  • 提摩太前書》1:9-10:“因為知道律法不是為義人訂立的,而是為不法和叛逆的,不虔誠和犯罪的,不聖潔和戀世俗的,弒父母和殺人的, 犯淫亂和親男色的(arsenokoitēs),拐賣人口和說謊話的,並起假誓的,或是為任何違背健全教義的事訂立的。”

传统的解释

在這段保羅書信中,「作孌童的」(malakos)與「親男色的」(arsenokoitês)分別指男男性關係的被動方和主動方[18]

欽定版聖經malakos被翻成effeminate(女性化、無男子氣概),arsenokoitês被翻成「abusers of themselves with mankind」,之後有些版本將這兩個字合翻為homosexual或sodomites。

接納同性恋的解释

這段保羅書信中,指稱「親男色的」希臘文是由arsen(男人)與koit(床)所組成,而koit通常和放蕩的性行為連結在一起。因此,arsenokoitês較好的翻譯應為「男性的娼妓」。歷史資料也指出直到西元四世紀,這個字都解釋為「男娼妓」。此外,保羅所處的時代,充滿同性情慾文學,但包括希羅多德柏拉圖、與亞里士多德等名作家,幾乎不用arsenokoitês這個字來指涉。與保羅同時代的猶太學者約瑟夫斯斐洛,雖認為所多瑪城是由於同性性行為而被滅,卻也未使用arsenokoitês來描述同性情慾或行為。許多早期基督教作家與拉丁教父,也將arsenokoitês譯為「男性娼妓」,或指賣淫、不公義的剝奪等。而這些並不等同於相互許諾委身的同性性行為[19]

至於malakos這個字,基本意思是「軟」,而它的其他翻譯則十分多元。在太4:23、9:35、10:1解作「疾病」,在太11:8則指「軟細」的衣服,其他的翻譯更包括優柔寡斷、貪戀、懦弱、沒勇氣……等等。而且,malakos在希臘文中從未被使用來指稱同性情慾或同性性行為,教會在宗教改革時期,甚至認為malakos意指手淫。因此,malakos並不指涉同性性行為[19]

傳統解釋的教會

持傳統立場的教會,認為基督教的神起初創造天地時,選了一男一女結合,將創世記的經節解釋為基督教的神設立婚姻的經文,認為此經文只提及一男一女要離開親人來結合,沒有提及同性之間可以結合。

中華福音神學院的蔡麗貞認為聖經提到同性性行為的詞語語氣強烈,不屬於相對性的道德標準,亦非歷史性的文化處境議題[1]

接納的立場

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同性戀議題研究方案」中神学組的報告提到[12],創世紀造男女的字眼,並非「社會性」用語(husband and wife或man and woman),而是「生物性」用語(male and female)。因此,創世記的用意並不在談論人的關係,更非婚姻,而是說明人類和造物主之不同,人類跟其他動物一樣,有性別之分,要繁殖、生養眾多。所以,用創造秩序來否定並不適當。

希伯來聖經裡面,一夫多妻或納妾的婚姻制度,並沒有受到摩西律法的反對。聖經所經常使用的異性婚姻與性關係的意象或模式,也不該是絕對或唯一的模式。而是特定時空與主流文化制約的主要模式。以何西阿書為例,聖經所強調的是關係的「信實、互愛、負責」的態度。

另,紐約大都會社區教會牧師歐陽文風起草〈與同性戀者同行的牧師聯署文告〉,該份文告認為同性戀不是一種行為而是傾向。文告亦指出「必須具體的指出這一件事到底有何不對,如何傷害自己或他人,否則就無關道德」。另一方面,文告提出如果反對同性性行為的言論基於聖經,亦不能將此言論強行應用於所有同性戀者[20]

基督教对待同性戀的历史

天主教

據1992年出版之《天主教教理》,天主教之訓導傳統為「反對同性性行為」,理由是該性行為缺乏恩賜生命之意義,以及不符合男女間之互補論[21]。2003年,天主教教廷曾发文重申天主教會主張婚姻為指稱男女之結合。[22]

2013年教宗方濟各接受耶穌會刊物《天主教文明月刊》(Civilta Cattolica)訪問時呼籲天主教會不應在一個人的性傾向上遽下評斷,他表示:「如果有人是同性戀,而能懷善心追尋天主,我有何資格論斷?」「宗教信仰服務群眾時,有權表達自身看法,但在上主中我們得到釋放和自由。」「教會變得過於沉迷反對同性戀和墮胎,教會需要一個新的平衡、醫治傷口和尋找被排斥和失散的人。」[23][24]

2014年1月28日,天主教台灣地區主教團發函聲明,反對多元成家立法草案的相關立法,並主張同性戀者天主教徒應守貞潔獨身[25]。同年10月18日,教廷召開「世界主教會議」,草案原先承認同性伴侶,並提供「共同的協助和珍貴的支持」之段落未能通過,最後通過的版本反而強調,沒有任何基礎可以將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相提並論[26]

2016年6月26日,天主教教宗方濟各,指基督徒和羅馬天主教會都應該對同性戀者道歉,並為對待他們的方式而尋求寬恕。教宗說,天主教的教義中指同性戀者不應該受到歧視和敵對[27]。在天主教教義中,同性戀傾向並不是罪,但同性性行為是罪,並相信同性戀應該盡量純潔化。

2023年2月5日,教宗方濟各不認同同性戀定位犯罪,「這是不對。有同性戀傾向的人是天主的孩子。」他指天主教教理或教義書說,同性吸引不是罪過,但同性戀行為才是罪過,稱有關人群不應被邊緣化。[28]8月7日,教宗方濟各表示,「教會向所有人開放,但有法律規範教會內的生活」,「根據規則,他們(同性戀者等)不能參加(某些)聖禮。這並不意味著其被關閉。每個人在教堂內以自己的方式遇到天主」。[29]

基督新教

香港福音派最大三宗派香港浸信會聯會宣道會香港區聯會中國基督教播道會總會曾聯合發表聲明,稱同性性行為和同性婚姻為基督教的神所不悅納[30]。許多香港基督教會,如基督教香港信義會 [31]平安福音堂[32]等皆採取此一立場。這些教會及明光社為首的福音派人士,亦發表公開聲明反對同志平權運動[33]。在台灣採類似立場的教會,則以靈糧堂台灣信義會中華基督教浸信會聯會福音派靈恩派教會為主[34][35]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曾在2004年8月出版「同性戀議題研究方案報告書」,表達願意了解同志社群的正面態度[36],為台灣教會中對同婚議題抱持較開放和自由討論立場的教會[37]。雖有部份長老教會牧師或神學院教授表達支持婚姻平權的立場[38][39][40],然而2014年4月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通過反同婚牧函。儘管有議員認為有程序瑕疵,但在表決前後皆無計算議員人數及無異議下,獲臨時動議公決通過[41][42]。該牧函遭「長老教會青年陣線」和同光同志長老教會抗議,認為長老教會應當與受苦的人同苦,而非加入壓迫者的陣營[36][43]。針對同性婚姻修法議題,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於2016年11月29日召開幹部會議,表示關心此議題,無論是支持或反對,大家都是長老教會的一份子,要秉持彼此尊重的態度相互對待。而對是否支持修改《民法》,還是另立專法,長老教會至今沒有預設立場[44]

2012年12月,台灣神學院舉行「基督教對同性戀的態度與觀點」教牧研習會,由五名神學教授主講「從新舊約聖經觀點看同性戀」。雖然對經文詮釋有不同看法,但都確信在面對同性戀議題時,仍必須從聖經作為出發點,也都認為對於同性戀議題,未來需要更廣泛認識與討論[45]

2014年9月,長老教會「性別公義委員會」,舉行「同性戀者牧養的牧養關顧研討會」,期待牧者暫放歧見,在談愛同志之前,先了解、接納和關懷[46][47]

國外的基督教宣道會 (Christian & Missionary Alliance) [48]、加拿大宣道會聯會[49]美南浸信會[50]等保守福音派基要派的教會都採取聖經禁止和同性發生性行為的立場。偏向新正統派開放福音派自由派基督教的教會,則多主張聖經對此一議題並未提供明確的立場[51]。2009年時,瑞典信義會於例行的宗教會議中舉行表決,高票通過接受同性伴侶在教堂中舉行婚禮,並且冊封了首位女同志主教[52][53]

英国福音派团体曾经因为性傾向议题的争议,要求普世圣公宗宣布和美国圣公会断绝关系[54]。2016年1月14日,由於同婚立場分歧,普世聖公宗宣布與美國聖公會決裂,暫時為期三年[55]

接納同志的教派

1968年,一個出櫃自己是同性戀者,而被五旬節教派逐出教會的年輕牧師Troy Perry所創立的教會大都會社區教會美國洛杉磯成立。三十多年後,MCC已經是一個在全球十八個國家裡,有三百多間教會、會員數超過四萬人的教派,並且列為普世教會協會(WCC)的正式觀察員。今日已經有幾個教派正式接受同性戀者與牧職人員,如:英國貴格會 (Quakers) (可參考同性戀與貴格會)、 加拿大聯合教會(UCC)、荷蘭改革宗教會(PKN)、美國聯合基督教會(UCCUSA)。

2012年6月25日,來自亞洲各地的二十二名同志或同志友善牧者,於香港沙田凱悅酒店會議室召開記者會,聯署〈與同性戀者同行的牧師聯署文告〉,回應林以諾牧師發的言論,指出「同性戀不是道德問題,也不是罪。」[56][20]

教派立場

宗派總會

香港

台灣

歐美地區

華人地區

  • 中華民國貴格會中壢教會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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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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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LGBT基督徒組織

神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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