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廷
在天主教会,教廷(拉丁语:;或称为「廷」)是个别教会/地方教会的管理人员与机构组成之团体,主要功能为辅助主教等高级神职人员管理与领导教会。其狭义上指各教区的「教区廷」,广义上则包含罗马教廷等实施圣统制的基督教宗派之内核领导机构。
与其他天主教会的机构相同,「教廷」的组织雏形来自于古罗马。「」(英语对应字为「」,与法院同字)是古罗马的一种地方统治单位,在基督教成为罗马帝国国教后,也负责管理各地方的教会事务。西罗马帝国灭亡后,原有世俗政治的「」消失,但教会的「」仍延续下来,并演变为今日的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文的使用上,「教廷」一词常等同于罗马教廷[1],而天主教会本身也如此使用,如圣座在中华民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即称「教廷驻华大使馆」。
教区廷
无论拉丁礼教区或东方礼教区(Eparchy),均设有一个「教区廷」(Diocesan curia)来辅助主教管理整个教区。
教区廷通常包含副主教(通常兼任教区廷的首席负责人)、主教代表、秘书长(Chancellor)、教会公证人、以及财务长与财务委员会。教区主教可视各地实际需求在教区廷增设机构与职位[2]。
在中文环境,教区廷多译为主教公署,部分教区则命名为教区办事处(Diocesan chancery)。
宗主教廷
东方基督教的宗主教区和大总主教区设有一办事机构,称为「宗主教廷」(Patriarchal Curia),以协助宗主教和大总主教管理自治教会(Sui juris Church),其功能与教区廷略有不同。
除了教区廷具有的单位外,宗主教廷还设有常设性的教务会议(Synod)、礼仪委员会、事务委员会与教务法院[3]。最多三名主教会被挑选在宗主教廷服务[4]。
参考文献
引用
- 外籍神职马祖善行 感动梵蒂冈 - 中央社 2011/12/21 的存盘,存档日期2015-06-10.
- Can. 469—494 of the 1983 Code of Canon Law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Can. 114—125 of the 1990 Code of Canons for the Eastern Churches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Can. 87 of the 1990 Code of Canons for the Eastern Churches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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