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长
县长为县的行政长官。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均以万户以上之县的长官为县令,不足万户则称县长。清代时,称知县。中华民国初年,全国“废府州厅改县”,知县改为县知事。北洋政府时期,改称县长,沿用至今。与县平级的内蒙古自治区旗的行政长官则称旗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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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华地区以外之国家地区,如有类似于「县」的行政区划,通常也会将其最高首长的予以套用。县长的对应英文翻译为「Magistrate」,意思为裁判官或长官。
近代
另见
- 县官
注释
- 朱华锦. . 江苏地方志 (江苏省南京市: 江苏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1995, (1995年第2期): 44 [2022-11-22]. ISSN 1003-848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22)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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