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长
縣長為县的行政长官。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均以万户以上之县的长官为县令,不足万户则称县长。清代时,称知县。中华民国初年,全国“废府州厅改县”,知县改为县知事。北洋政府时期,改称县长,沿用至今。与县平级的内蒙古自治区旗的行政长官则称旗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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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華地區以外之國家地區,如有類似於「縣」的行政區劃,通常也會將其最高首長的予以套用。縣長的對應英文翻譯為「Magistrate」,意思為裁判官或長官。
近代
另見
- 縣官
注釋
- 朱华锦. . 江苏地方志 (江苏省南京市: 江苏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1995, (1995年第2期): 44 [2022-11-22]. ISSN 1003-848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22)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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