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政府
案例
1912年,中华民国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形式于南京成立后,孙中山与黎元洪曾被推举为「临时大总统」,并制定《临时约法》。2月,清帝退位。中华民国继承清朝法统,获得“中国”全部主权[1]。至后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北迁北京,才逐步完成中央政府的组织体系。
20世纪末,正值香港回归与澳门回归,殖民宗主国在统治末期成立了属于殖民地自治当局的「临时立法会」,是由港英立法局与澳葡立法会成员组成;在港澳移交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后,临时立法会改组为正式的香港立法会和澳门立法会,决定特区境内的一切政策法律规章。
2003年3月20日美军占领伊拉克推翻萨达姆·侯赛因政权以后,伊拉克内部各个派别争斗激烈,国内局势混乱,开始创建的伊拉克临时管理委员会和之后创建的伊拉克临时政府(或称“伊拉克过渡政府”)。在这种情况下其最高负责人可能两种身份即既是国家元首也可能是政府首脑。2004年6月8日,安理会通过第1546号决议,期待伊拉克临时政府在6月30日后享受完全主权和独立[2]。
而受到分离主义影响的科索沃、东帝汶、南苏丹在独立之前,受到联合国的监督,而地方自治当局则在联合国授权下实施代理政府实权,直到当地独立公投通过为止;而东帝汶与南苏丹在独立之后就顺利加入联合国。
2011年成立的利比亚全国委员会,于同年的内战取得政权后,仍实施过渡政府制度,并逐步实施制宪代表选举、国会大选与总统大选。
实例
备注
注解
- 章永乐. . 环球法律评论 (北京市: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2011, (2011年第期): 37–48. ISSN 1009-67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13) (简体中文).
- . 联合国新闻. 2004-06-09 [2020-08-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23)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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