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员

专员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的官职。对应英语单词(英语:)。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国民政府设置行政督察专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体系中的地区行政公署的负责人即是专员,副职为副专员。香港主权移交后,政务专员改称「民政事务专员」,简称专员(英语:),是香港各区民政事务处的主管,属于首长级公务员

翻译用词

英语单词(英语:)是西方国家对高级警察以及一些政府官员的称呼。高级专员相当于大使,最初只是用于英国和自治领之间,现在则是在所有英联邦国家之间都如此称呼。有些私营部门的高级职员也被称呼为专员,例如许多北美体育联盟就是如此。[1]

参考文献

  1. . Washington: USGPO. issues of 1883, 1885, 1889, 1891, 1893, 1899, 1901, 1903, 1905, 1907, 1925–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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