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巴布亞紐幾內亞關係
中華民國—巴布亞紐幾內亞關係是指中華民國與巴布亞紐幾內亞獨立國(通稱巴布亞紐幾內亞、巴紐)之間的關係。兩國於1995年相互承認國家地位、1999年有正式外交關係,但只維持17天即斷交。先前在對方首都互設具大使館功能的代表機構,後巴紐駐臺機構於2023年關閉。[5]
中華民國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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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機構 | |
駐巴布亞紐幾內亞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無 |
代表 | |
代表 王北平 大使[註 1][4] | 無 |
歷史
太平洋戰爭期間,日軍攻佔新幾內亞拉包爾,在拉包爾建立海空軍事基地,並從中國大陸與新加坡等佔領區運送盟軍戰俘來此做工,其中有大量中國與印度戰俘。曾有一千多位中華民國國民革命軍軍人被俘後被送到此,其中包括抗戰初期堅守四行倉庫的「八百壯士」中的36名官兵。期間有一部分死在營中。日本投降後,澳大利亚軍隊進駐拉包爾,生還者曾為死難者修建一座公墓,但已被夷為平地[6][7]。
2009年,中華民國國防部迎靈小組由後備司令部留守業務處處長任全森上校帶隊赴拉包爾挖出「中國廣東民眾死亡紀念碑」,抄錄姓名後迎「中華民國國軍于巴紐陣亡將士之靈位」回台灣於2009年3月8日入祀台北圓山忠烈祠正殿。典禮由後備司令陳良濬中將主持,立法委員林郁方及多位軍方官員陪祭[8][9]。
此外,也有大量的台籍日本兵被派駐至新幾內亞。如1943年4月25日,来自台灣埔里40名年仅19、20岁的台灣人組成「台湾第三回特设勤劳团」。他們由高雄港乘坐日本运输舰,经过马尼拉、帛琉,在一个月之后抵达新不列颠群岛的拉包尔,配属到7129部队的103兵站病院,从事军务劳动,包括扛动伤亡的军人,挖防空壕,种植瓜果蔬菜,挖墳墓,火化屍體等。戰後这一梯队40人全数搭上航空母舰安全回到台湾
政治
外交
1994年10月,巴布亞紐幾內亞副總理兼財政暨計畫部長海維達抵台參加中華民國國慶活動。[13]
1995年5月22日,海維達與中華民國外交部長錢復代表雙方政府在台北簽署《相互承認聯合公報》,決定依據國際法,尤其是關於經濟、貿易、技術及國際合作之原則相互給予完全承認。[14][15]9月,在巴布亞紐幾內亞舉行第3屆「臺灣/中華民國-論壇國家對話會議」。參與國家有東加、諾魯、吐瓦魯、索羅門群島、斐濟、巴布亞紐幾內亞等南太平洋國家。[16]巴布亞紐幾內亞常駐聯合國代表在第50屆聯合國大會的總辯論中,提出「會籍普遍化原則」或兩岸關係的方式,間接呼應中華民國參與聯合國。[17]
1997年5月,巴紐與其他10個國家先後在世界衛生大會全會中,發言反對中華民國的邦交國所提「邀請中華民國以觀察員身分參與世界衛生大會」議案;[18]但年底,巴紐在聯合國大會的總辯論中發言,間接正面呼應中華民國參與聯合國。[19]
1997年9月、1998年8月,巴紐分別參與在库克群岛、密克罗尼西亚联邦舉辦的第5、6屆「台灣/中華民國-南太平洋論壇國家對話會議」。[20][21]
1999年7月初,巴紐總理史凱特依據內閣會議授權,率領相關閣員至台北洽商建交事宜。7月5日,雙方外交部長共同簽署《建交公報》、建立外交關係。7月21日,巴紐新任總理莫羅塔與新內閣以「前政府建交之方式不符合巴紐與其他國家建立正式外交關係之正常程序」為由,否認與中華民國建交事實。[22][23]9月,巴紐在聯合國大會的總辯論中發言,間接正面呼應中華民國參與聯合國。[24]
2002年至2008年,巴紐總理索馬利於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領導人非正式會議時,與出席的中華台北領袖代表進行雙邊會談。[25][26][27][28][29][30]
2005年5月,巴紐在世界衛生大會發言支持中華民國的邦交國所提「邀請台灣以觀察員身分參與世界衛生大會」議案。[31]
2006年至2008年,兩國洽談建立全面外交關係,但雙方官員商議多次後,巴紐無意建交。
代表機構
1988年12月27日,巴布亞紐幾內亞外交部長索馬利與中華民國外交部長連戰簽署《建立關係備忘錄》。依據該備忘錄,中華民國及巴紐分別在莫士比港及臺北設立商務代表團,作為兩國官方代表機構,雙方機構正式人員均享有外交豁免權。[14]
1990年2月12日,中華民國在莫士比港設立具大使館功能的中華民國(臺灣)駐巴布亞紐幾內亞商務代表團(Trade Miss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on Taiwan) in Papua New Guinea),是少數在非邦交國使用中華民國國號的駐外機構[14][32]。
1990年5月20日,巴紐在台北設立類似功能的巴布亞紐幾內亞駐華名譽代表處,1994年8月,升格為巴布亞紐幾內亞駐臺北名譽總領事館。[14]2002年11月,巴紐副總理兼貿工部長馬拉特與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簡又新簽署備忘錄,表達巴紐政府在台灣設立商務代表處並加強各項合作。[25]2003年8月22日,名譽總領事館遷址高雄。[33]後於2014年裁撤。[34]
2015年12月31日,巴紐在台北設立巴布亞紐幾內亞駐臺商務代表處(Papua New Guinea Trade Office in Taiwan),並於2016年9月30日起執行領事業務。[35][36][37]
2018年2月12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外交壓力之下,巴紐政府要求代表團更名,並沒收所使用的外交領事車牌。[38]對此,中華民國外交部發言人李憲章表示,已向巴紐外交部及其駐台代表處表達抗議,並由駐處持續爭取相關權益。[39]5月,更名為駐巴布亞紐幾內亞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Papua New Guinea)。[38][4][註 2]
2023年1月10日,巴紐外交部長特卡岑科宣布關閉駐臺代表處,表示並非中國壓力,而是根據其存在價值,取而代之的是在首都摩比士港設立巴紐臺北經濟代表處(PNG Taipei Economic Office)。1月11日,中華民國外交部回應此決定與巴紐長期財務困難,以及駐臺人員不當行為損害巴紐形象有關。[5]4月19日,駐臺代表處關閉[40]。
事件
2003年4月,巴布亞紐幾內亞郵信報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巴紐大使館就巴紐政府頒發領事車牌給中華民國駐巴紐代表團一事表示,此舉明顯違反「一個中國」原則,並對此表示嚴重關切及強烈反對。[41]
2018年11月11日,巴布亞紐幾內亞駐台秘書Albert Kopeap駕車行經台北市永吉路時,由於車身不斷偏移蛇行,遭交通警察攔檢,經酒測後發現血液酒精濃度達0.58,依公共危險罪移送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檢察官偵訊後,以初犯、未造成傷亡等理由,將他請回,但要求隨傳隨到。[42]12日,中華民國外交部禮賓處表示,在交通違規的部分,駐台使節或代表都沒有外交豁免權,而且該員所駕駛的車輛為私人車牌,因此警方依法處理。[43]
經濟
貿易
年分 | 貿易總額 | 年增減 | 排名 | 出口至巴紐 | 年增減 | 排名 | 自巴紐進口 | 年增減 | 排名 |
---|---|---|---|---|---|---|---|---|---|
2019 | 833,577,954 | ▲13.763% | 42 | 27,366,419 | ▼51.428% | 99 | 806,211,535 | ▲19.193% | 34 |
2020 | 745,683,492 | ▼10.544% | 47 | 40,887,307 | ▲49.407% | 87 | 704,796,185 | ▼12.579% | 38 |
2021 | 858,175,520 | ▲15.086% | 50 | 60,837,222 | ▲48.792% | 82 | 797,338,298 | ▲13.130% | 38 |
2022 | 1,594,289,505 | ▲85.777% | 42 | 111,459,519 | ▲83.209% | 71 | 1,482,829,986 | ▲85.973% | 33 |
2020年的兩國貿易主要項目如下:
出口至巴紐的主要項目依序為:稻米、冷凍魚;撚線、繩、索製之結織網,紡織材料製之渔网與其他網類;機動車輛所用之零件與附件、鋼鐵製之其他管與空心型;經護面、鍍面或塗面之铁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新橡膠氣胎;矾、硫酸鹽、過硫酸鹽;座物;鐵或非合金鋼製角、形與型;電話機與其他傳輸或接收聲音、圖像或其他資料之器具;醚、醚醇、醚酚、醚醇酚、過氧化醇、過氧化醚、過氧化酮及其鹵化、磺化、硝化或亞硝化衍生物;塑料板、片、箔、薄膜與扁條;貯藏任何材料用之鋼鐵製槽、箱、桶、罐、盒與類似容器;出口未超過5萬新臺幣之小額報單與其他零星物品;纸、纸板、纖維素胎或纖維素紙所製之箱、盒、匣、袋與其他包裝容器;記憶、錄音或錄影裝置;組合式建築物;卑金屬製桶或瓶塞、蓋、封條與其他包裝物附件;塑膠製供輸送或包裝貨物之製品、瓶塞、蓋子;其他塑膠製品與其他材料制成品、由兩件或以上配合成套供零售之工具;手用扳手與扳鉗、有無把手之可互換扳手套筒;其他鋼鐵製品、电动机與发电机;眼鏡、护目镜與類似品;特定用途機器之零件與附件、水蒸汽或其他蒸汽發生锅炉或過熱水鍋爐等。[45]
自巴紐進口的主要項目依序為:石油氣與其他氣態碳氫化合物;石油與提自瀝青礦物之油類、廢油;原木;供飾面用、合板用或其他類似積層材用單板與木材;已加工木材、咖啡或含咖啡成分之代替品;不適於人類食用之肉、魚、甲殼類、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產无脊椎动物;铝廢料、香草、冷凍魚、茶葉;記憶、錄音或錄影裝置;紙、紙板、纖維素胎或纖維素紙所製之箱、盒、匣、袋與其他包裝容器;進口未超過5萬新臺幣之小額報單與其他零星物品、座物;香料、藥用或殺蟲菌植物及其種子與果實;自動資料處理機及其附屬單元、磁性或光學閱讀機;水產无脊椎动物;針織或鉤針織T恤、汗衫與其他背心等。[46]
援助
水利
1994年8月16日,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國合會)與亞洲開發銀行(ADB)平行合作融資670萬美元給巴紐政府執行「第三階段城市供水計畫」。協助巴紐解決供水問題,改善供水品質並強化供水服務,降低水生疾病的感染與傳染,並擴大原有供水服務範圍。預計2019年完成。[50]
僑民
旅居巴紐的台僑約40人,主要經營海產出口、汽車修護及小型商店。[55]
司法
協定
日期 | 簽署 | 備註 |
---|---|---|
1990年9月19日 | 《中華民國農業委員會與巴布亞紐幾內亞農牧部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 | [註 3] |
2012年11月16日 | 《中華民國金融情報中心與巴布亞紐幾內亞金融情報中心關於洗錢及資助恐怖分子相關情資交換合作瞭解備忘錄》 | [註 4] |
2015年6月22日 | 《中華民國政府與巴布亞紐幾內亞政府間漁業合作瞭解備忘錄》 《中華民國政府與巴布亞紐幾內亞政府間農民培訓合作備忘錄》 | [註 5] [註 6] |
簽證
兩國國民皆須申請簽證方可入境對方國家。持有中華民國護照的中華民國國民可以落地簽證的方式入境巴布亞紐幾內亞,停留最多60天。落地簽證僅適用於觀光及商務,且需由首都莫士比港的傑克遜斯國際機場入境;另實施以觀光及商務為目的電子簽證,停留最多60天。[58][59]
持有巴布亞紐幾內亞護照的巴紐國民抵台參加國際會議、運動賽事、商展活動,則可以電子簽證入境中華民國,停留最多30天並不得延期。[60][61]
交通
注釋
- 2012年9月1日,中華民國外交部為統一駐外人員內部職稱,明定大使館、代表處設大使、公使,代表處對外仍稱代表、副代表;辦事處設總領事、副總領事,對外仍稱處長、副處長。[1][2]
代表處館長為特任或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者任大使銜代表、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者任公使銜代表;辦事處長為簡任第十二職等者任總領事銜處長、副處長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者任副總領事銜副處長。[3]
註:部分駐外機構名稱雖使用「辦事處」,但層級等同「代表處」,館長為代表。 - 截至2023年12月,駐非邦交國機構已無使用中華民國國號;非邦交國駐臺灣機構使用駐「華」名稱的有:奈及利亞。
- 1993年8月31日、1995年10月24日、1999年1月13日、2002年3月13日、2004年11月19日、2007年11月19日、2010年8月30日續簽。
- 2019年8月20日續簽,全名《中華民國(臺灣)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與巴布亞紐幾內亞銀行金融分析及監督中心關於涉及洗錢、資助恐怖主義及其他可訴追犯罪情資與情報交換合作瞭解備忘錄》
- 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署長與巴布亞紐幾內亞漁業局局長在臺北共同簽署。[48]
- 由駐巴布亞紐幾內亞技術團與巴紐農牧部及國家農業研究所共同簽署。自2015年起,在巴紐首都莫士比港與第2大城萊城設立南、北兩區農民培訓中心,執行為期6年的農民培訓合作計畫。[48]
- 斜體 表示因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影響而暫停臺灣航點。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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