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旗
特别旗是中华民国的准一级行政区划单位,是未被盟部管辖的旗。虽然特别旗直属于行政院,理论上和省、直辖市同为一级地方政府,但依《蒙古盟部旗组织法》,部分事项必须与省政府会商办理。实行省县、盟旗双轨并行制之下,特别旗无法完全掌控所有地方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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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大陆时期 行政区划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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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清代不入盟的土默特旗由绥远城将军直辖。伊克明安旗受黑龙江将军节制,另外尚有西套蒙古二旗不设盟,直属理藩院。
国民政府召开蒙古会议后,1931年制定《蒙古盟部旗组织法》规范蒙古地方制度,并将特别旗的设置组织法制化。[1]
中华民国政府在中国大陆失守前,设有下列四特别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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