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爱
兼爱(「兼」、「兼相爱」或「兼相爱交相利」)是先秦墨家最重要的概念。在理论上,它的价值根源为「天」,且与仁、义密切相关。强调人我爱之相互性、言爱必含利是兼爱的独到之处,此与墨子平民出身,重视物质实利有关。兼爱更有别于儒家以血缘亲疏为基础的仁爱和基督教所提倡的博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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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学者释义
- 陈维德:「兼爱乃涵括一切之爱,且当发自情性,而非为相互利用。而其最大之特色,则在于爱之无有差等。可见其主张尽爱世人,而己亦在所爱之中。并主张爱无厚薄,人我如一,而无亲疏远近之别。」[2]
- 王赞源[3]:
㈠兼爱是广爱全体人类。
㈡兼爱是人与人相爱相利。
㈢兼爱即爱人利人。
㈣兼爱既是无差等又是有差等的爱。[注 1]。
㈤兼爱是不受时空限制的爱。
从《墨子》来看
- 释「兼」
- 「兼」,《说文解字》释为「并也,从又持秝。兼持二禾」,可见其有合并而持之意。张岱年则释「兼」有「总全的意思,也即是合而不别的意思。」[4]
《墨子》中是以定义「体」的方式来表述「兼」的内涵:
体,分于兼也。(〈经上〉)
体。若二之一,尺之端也。(〈经说上〉)
- 「体」由「兼」分出,因此「体」为部分,「兼」为整体。故〈经说上〉云「一」是「二」的部分,由「一」构成整体的「二」;「端」是「尺」的部分,由「端」构成整体的「尺」。用当今的话来说,「端」是点、「尺」是线。将点连起可划成线,故点是部份,线为整体。
- 释「爱」
- 「爱」,行皃,从夊㤅声。(《说文解字》)段玉裁注「㤅,惠也。今字假㤅为爱而㤅废矣。爱,行皃也。故从夊。」爱包含「行」、「惠」二义,意指「怀福人之心,有利人之行」 ,[5]或可阐为以行动惠利对方。如「富则见义,生则见爱」(〈修身〉)即指君子富裕时应努力实践义行,惠利仍活着的人。〈尚贤中〉还有「今王公大人亦欲效人以尚贤使能为政,高予之爵,而禄不从也。夫高爵而无禄,民不信也。曰:『此非中实爱我也,假藉而用我也。』」若王公大人揽用贤者,却未予以相当俸禄,这就是利用贤者,而非爱贤者。另《墨子》中强调以「兼爱」易替「别爱」、「自爱」却未直接对「爱」下定义,可能基于墨子已假定「爱」是与生俱来,故曰「藏于心者,无以竭爱」(〈修身〉)。梁任公曾言「爱也者,出于天赋本性之同然,凡人类所莫能外者也」似可与上说相应。[6]
- 释「兼爱」
- 由「兼」、「爱」分别的释义来看,我们应可说「兼爱」即「以行动惠利整体」。《墨子》中「兼」、「兼爱」、「兼相爱」、「兼相爱交相利」常依据行文脉络而有不同使用。
- 总括来看,《墨子》的「兼爱」应具有下面几项内涵:
- (一)兼爱是不受时空限制且对人普遍的爱。
- 〈大取〉:「爱众世与爱寡世相若,兼爱之有相若;爱尚世与爱后世,一若今世之人也」。 众世与寡世乃就人数多的地域(即空间)与人数少的地域对举,上世、后世、今世乃从时间来看。爱人的心对人多的与人少的空间一样,爱古人、今人和未来的人一样。又「二子事亲,或遇孰,或遇凶,其利亲也相若」(〈大取〉)。 两个孩子侍奉亲人,一个遇到丰年,一个遇到凶年,但他们爱亲人的心不会因外在环境限制改变。另〈小取〉云:「爱人,待周爱人,而后为爱人。不爱人,不待周不爱人,不周爱,因为不爱人矣。」爱人必须要周遍(即所有)地爱人才可说是爱人,不爱人,不用等到周遍地不爱人,没有周遍的爱人就是不爱人。换句话说,必须每一个人都爱才是爱人,只要不爱一个人就是不爱人了。因此,兼爱是不受时间空间限制普遍地爱每一个人。
- (二)兼爱是富含牺牲精神的爱。
仁人之事者,必务求兴天下之利。(〈兼爱下〉)
断指与断腕,利于天下相若,无择也。死生利若,一无择也…杀己以存天下,是杀己以利天下。(〈大取〉)
- 仁人本于兼爱之心,求兴天下之大利,无论断手指或断手腕,舍命或全生,只要是对天下有利,就不需选择了。杀自己以存保天下,即为了天下之利而杀自己。「墨子服役者百八十人,皆可使赴火蹈刃,死不还踵」(《淮南子‧泰族训》)更是墨家牺牲精神之写照。
- (三)兼爱是视人若己且平等的爱。
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兼爱中〉)
为人之国,若为其国,夫谁独举其国以攻人之国者哉?为彼者由为己也。为人之都,若为其都,夫谁独举其都以伐人之都者哉?为彼犹为己也。为人之家,若为其家,夫谁独举其家以乱人之家者哉?为彼犹为己也,然即国、都不相攻伐人家不相乱贼,此天下之害与?天下之利与?即必曰天下之利也。(〈兼爱下〉)
爱人之亲,若爱其亲。(〈大取〉)
- 把别人的国家、家庭、亲人、身体当作自己的国家、家庭、亲人、身体去爱,视人若己、人与我同,此想法蕴含着平等。〈大取〉还载「兼爱相若,一爱相若,一爱相若,其类在死蛇」。 兼爱所有的人,与爱自己是一样的,爱一方与另一方相同,就像蛇遭遇攻击会首尾自救。蛇首遇袭,蛇尾予救;蛇尾遇袭,蛇尾予救。对一只蛇而言,首与尾并无分别,重要的是能保存生命。人也应该兼爱彼此、视人若己。既然人我无别,爱别人也就等同爱我自己,爱别人并不会把自己排除,自己也在爱里。故〈大取〉云:「爱人不外己,己在所爱之中。己在所爱,爱加于己。」
- (四)兼爱是人我交利的爱。
- 《墨子》论及「兼爱」概念时,也常用「兼相爱」或「兼相爱交相利」来表达。若细究其中差别,《墨子》使用「兼爱」多与圣王并提,如「昔之圣王禹、汤、文、武,兼爱天下之百姓」(〈法仪〉)、「故昔也三代之圣王尧舜禹汤文武之兼爱天下也」(〈天志下〉)。这表示《墨子》使用「兼爱」时,施行「兼爱」的主体是圣王。因此「兼爱」意味着「圣王以行动惠利百姓」,或依刘文清之说为「圣王合并天下而爱之」。她以为「『兼』字不与『相』字连言,为合并意而非相互义」 。〈兼爱上〉两次论及「兼相爱」皆用「若使天下兼相爱」,是期望天下人都相亲相爱。另《墨子‧非命上》载:
古者汤封于亳,绝长继短,方地百里,与其百姓兼相爱,交相利,移则分。率其百姓,以上尊天事鬼,是以天鬼富之,诸侯与之,百姓亲之,贤士归之,未殁其世,而王天下,政诸侯。昔者文王封于岐周,绝长继短,方地百里,与其百姓兼相爱、交相利,则,是以近者安其政,远者归其德…。
- 汤与文王在其领地皆与百姓兼相爱、交相利。「交,交胫也」(《说文解字》),段玉裁注「凡两者相合曰交」,因此交即「相交、相互」,兼相爱交相利即人与人之间以行动惠利彼此。质言之,无论是百姓或圣王,兼相爱交相利与身份地位无涉,重要的是「兼相爱之心」与「交相利之行动」合辙。〈兼爱下〉对「交」与「报」有更多说明:[7]
姑尝本原之孝子之为亲度者。吾不识孝子之为亲度者,亦欲人爱利其亲与?意欲人之恶贼其亲与?以说观之,即欲人之爱利其亲也。然即吾恶先从事即得此?若我先从事乎爱利人之亲,然后人报我(以)爱利吾亲乎?意我先从事乎恶(贼)人之亲,然后人报我以爱利吾亲乎?即必吾先从事乎爱利人之亲,然后人报我以爱利吾亲也。然即之交孝子者,果不得已乎,毋先从事爱利人之亲者与?意以天下之孝子为遇而不足以为正乎?姑尝本原之先王之<所书,《大雅》之所道曰:无言而不雠,无德而不报,投我以桃,报之以李。即此言爱人者必见爱也,而恶人者必见恶也。
- 从常理来看,孝子总希望别人爱利而非恶贼其双亲。而据墨子观点,在不得已「交互为孝子」的状况,我们得先爱利别人双亲,别人才会以爱利我们双亲回报。他进一步引述〈大雅〉之记载:「说出的话会得到回应,施与的恩德会得到回报,你给我桃我给你李。」
- 严灵峰如此评论兼爱的相互性: 要「兼爱」就必须双方同时履行「爱」。这样,才能达到「兼相爱,交相利」这个理想实现。因此,「兼爱」必须是双方的,有条件的:「你给我半斤,我就还你半斤」。谁也不占谁便宜,谁也不让谁吃亏。墨子的「兼爱」这个词语的意义,应该如此严格「限定」的;否则,便不是「兼爱」![8]
- 兼爱的相互性未定如严氏所言如此严格的「你给我半斤,我给你半斤」、「双方必须同时履行」。兼爱的相互性,是奠基于双方的相互之心与互利之行。他既非要同时,也非物质上的等价。重点为受利的一方是否想为予利的一方做点什么。就如同我们收到对方礼物,会想回赠点什么(这边的回赠可以是实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而非收到对方礼物后就仅仅收下,完全视之理所当然。虽然兼爱在理想上甚至可做到牺牲自身以成就他人,但从日常生活的实践来看,人我的相互交利是使兼爱得以落实之要件。对「相互性」、「爱必含利」的重视乃兼爱思想的独到之处。
兼爱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
墨子在世活动时间横跨春秋战国之交,彼时「诸侯力征」〈(节葬下)〉,战况惨烈,[9]「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非乐上〉)的状况普遍存在。如何稳定政治情势、消弭战祸、重建社会秩序,使「饥者得食,寒者得衣,劳者得息,乱者得治」(〈非命下〉)是墨子最关心的课题。 《墨子‧兼爱上》对当时社会乱象有细致地描述:
臣子之不孝君父,所谓乱也。子自爱不爱父,故亏父而自利;弟自爱不爱兄,故亏兄而自利;臣自爱不爱君,故亏君而自利,此所谓乱也。虽父之不慈子,兄之不慈弟,君之不慈臣,此亦天下之所谓乱也。父自爱也不爱子,故亏子而自利;兄自爱也不爱弟,故亏弟而自利;君自爱也不爱臣,故亏臣而自利。
在此,所谓「乱」即原有的伦常关系崩解。父子、兄弟忘守孝慈,并与君臣同样自爱不爱人、亏人自利。〈兼爱上〉还写道:
盗爱其室不爱其异室,故窃异室以利其室;贼爱其身不爱人,故贼人以利其身…。虽至大夫之相乱家,诸侯之相攻国者亦然。大夫各爱其家,不爱异家,故乱异家以利其家;诸侯各爱其国,不爱异国,故攻异国以利其国,天下之乱物具此而已矣。
这边也指出天下乱的肇因乃为了自身利益去贼害别人利益。另〈非乐上〉还提及「今有大国即攻小国,有大家即伐小家,强劫弱,众暴寡,诈欺愚,贵傲贱,寇乱盗贼并兴,不可禁止也」,大国大家攻伐小国小家,强势者欺凌弱势者,盗贼多有,这也是对当时乱象进行的侧写。 如果我们采「兼爱只是其他九个观念的中心」[10] 之立场追溯本源,乱象四起最深沉的原因无非是人们「不相爱」。如何改变?墨子的解决之道为「以兼相爱交相利之法易之」(〈兼爱中〉)、「兼以易别」(〈兼爱下〉)。所谓兼相爱交相利,即「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兼爱中〉)。若大家都视人若己,用兼爱取代亏人自利的别爱,那么「诸侯相爱则不野战,家主相爱则不相篡,人与人相爱则不相贼,君臣相爱则惠忠,父子相爱则慈孝,兄弟相爱则和调」(〈兼爱中〉),如此天下之乱定能平息,百姓便可安居乐业。 墨子所见之春秋战国「天下处攻伐久矣」(〈非攻下〉),楚灭越、楚欲攻宋(〈鲁问〉)等大小战争频繁发生。对此状态,墨子提出「兼相爱交相利」之法,希望「以爱止乱」[11] ,让天下重回太平之势。
兼爱的价值根源
从兼爱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来看,兼爱是作为「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的方法被提出,因此它是为了达成治乱目标所采行之手段,仅有工具性价值。但查看《墨子》,兼爱不单有工具性价值,本身还具备道德上的普遍施用性、可成为人们依循的道德准则,故兼爱本身即含有内在价值。此内在价值根源何处?多数学者皆肯定「天志」为「兼爱」内在价值之根源。[12]换言之,人们要实行兼爱,是出于天志的要求,这从《墨子》中可寻得明证:
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今大者治天下,其次治大国,而无法所度…故父母、学、君三者,莫可以为治法。然则奚以为治法而可?故曰莫若法天。…既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于天,天之所欲则为之,天所不欲则止。然而天何欲何恶者也?天必欲人之相爱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恶相贼也。(〈法仪〉)
《墨子》首先描述了一个常态,某人欲完成某事,定有须遵循的「法仪」(即法则、标准),没有法仪则事情定不可成。但现在治天下治国者,却无这样的法仪。要如何找到这样的法仪?《墨子》以为父母、学者、君者中仁者少,固不可效法,唯一可效法的就是天。既欲法天,我们的行为都要以天为标准,为天之所欲,止天所不欲,故应从事相爱相利,停止相恶相贼。天志,是人我兼相爱交相利的最后基础。如〈天志下〉所云:「顺天之意何若?曰:兼爱天下之人」,兼爱天下之人即顺天之意。另〈天志上〉载「顺天意者,兼相爱,交相利」,〈天志中〉载「爱人利人,顺天之意」,因此,我们应兼相爱交相利,乃出于人应当效法天且为天之所欲。
典载
注释
- 此点看似有矛盾,故王赞源特以说明:「『兼爱是无差等的爱』,是指精神上、心量上、形而上的层次;『兼爱是有差等的爱』」是指实践上、事实上、形而下的层次。参《墨子》(台北:东大,1996),页187。
- 此段往往被视为孟子批判兼爱的依据。然杜正胜表示,「这是主观情绪的话语。而『墨子兼爱,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尽心上〉)之说,重点是批评墨子不执中,与杨朱为我,拔一毛利天下而不为的态度同样是『举一而废百』,谓之『贼道』。我们不能据此做过分的『兼爱无父』的推论。」详参杜正胜〈墨子兼爱非无父辩〉,《史原》,第三期,1972年9月,页29-43。
参考文献
- 根据周志荣的见解,兼爱是一切人爱一切人,此不同于西方博爱的一个人爱一切人和儒家以血缘亲疏关系为出发的仁爱。他以以逻辑符号说明兼爱、仁爱、博爱三概念之进路相当特殊,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参〈对墨家「兼爱」概念的逻辑分析〉,《广西师范学院学报》,第三十卷第三期,2009年7月。
- <墨子兼爱探微>,《女师专学报》,第五期,1974年5月,页22。
- 《墨子》(台北:东大,1996),页83-191。
- 张岱年《中国哲学大纲》(台北:蓝灯文化,1992),页327。
- 高树藩编《正中形音义综合大辞典增订本》(台北:正中书局,2005),页291。
- 梁启超《墨经校释》(台北:中华,1960),页30。
- 引文中的(以)、(贼),据吴毓江据增。参《墨子校注》(台北:中华,2006),页191。
- 严灵峰《墨子简编》(台北:台湾商务,1995),页36。
- 相关战事有公元前461年秦伐大荔、前453年三家分晋、前447年楚灭蔡、前445年楚灭杞、前年431楚灭莒、前年418秦与魏战于少梁、前年414越灭藤、前413年齐伐魏(另有赵灭郯、秦与魏战)、前409年魏攻中山而于406年终灭之、前412年齐攻鲁夺地、前405-404年三晋(韩、魏、赵)联军大败齐、前403前周威烈王将韩、魏、赵列为诸侯、前400-391年韩、魏、赵联军战楚等等。年份与战事根据马持盈注《史记今注第二册》(台北:商务,1997四版)页634-660与杨宽《战国史》(台北:商务,1997)页701-707整理。
- 陈问梅《墨学之省察》(台北:学生,1988),页271。
- 王寒生《墨学新论》(台北:民主宪政杂志社,1953),页96。
- 兹举四人:(1)徐复观,参《中国人性论史─先秦篇》(台北:台湾商务,1969),页318。(2)陈拱,参<仁爱与兼爱问题疏导>,《东海学报》,第六卷第一期,1964年6月,页70。(3)蔡仁厚,参《墨家哲学》(台北:东大,1977),页42。(4)王冬珍,参《墨学新探》(台北:世界,1984),页245。
- 《墨子学案》(台北:台湾中华,1957),页8。
- 伍非百《墨子大义述》,收录于《墨子大全》第贰拾柒册(北京:北京图书馆,2004),页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