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火
原因动机
行为失常
所有由于肇事者行为偏离正常人行为原则造成的纵火都归入。
至于肇事者与火灾中被损毁的物品的关系,在此归类项中并没有明确被指出。可以推测的是,肇事者与火灾中被焚毁的物品或其所有者有密切关系。 在另外一些情况中,肇事者与被损毁物品之间的关系不能被确定(例如放火癖)。但肇事者普遍会考虑如何减少罪行被发现的可能,纵火的机会和火灾造成的群众效应。
保护私有利益
一些人可能会为了经济利益而蓄意纵火破坏既有的物资。例如:台湾很多古迹在正式被列入古迹前就遭人反对,由于土地开发的利益之故,反对者纵火焚烧古迹,以清出土地进行开发,成了一种很常见的破坏手段。[1]
政治动机
纵火者欲对公众造成压力和恐慌,意图去改变某些已存在的事实。其中可以是政治的,社会的,种族的甚至是宗教的原因引起的。典型的例子是发生在1933年,德国柏林的国会纵火案。除了炸弹攻击,纵火也是恐怖活动常见的方式之一。
纵火也是冲突事件中常使用的攻击或防御手段,在巷战或街头暴乱中常发生燃烧垃圾桶、车辆等物,以制造路障,阻挡执法。在军事上蓄意纵火攻击敌人的战术又称火攻。
儿童纵火
儿童纵火不属于上述的三种归类。这是出于儿童对火焰的声音和型态的好奇,而引致的火灾。
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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