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迹
古迹(或称史迹、历史遗迹),是先民在历史、文化、建筑、艺术上的具体遗产或遗址[1]。包含古建筑物、传统聚落、古市街,考古遗址及其他历史文化遗迹,涵盖政治、军事、宗教、祭祀、居住、生活、娱乐、劳动、社会、经济、教育等多方面领域,弥补文本和历史等纪录不足之处。换句话说,古迹能为过去某个时代作见证,具体呈现该时代的文化[1]。

一旦一个建筑物或遗址被列为古迹、或暂订古迹时,通常就受到主管机关保护,未经许可,包括所有者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可以任意变动、修改。如果是因为建筑工程开挖而发现的古迹或考古遗址,为了保护历史文物,工程通常要立即暂停,否则需要负担法律责任。
各国古迹维护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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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文化资产保存法 |
根据中华民国现行的《文化资产保存法》第17条规定,古迹依照主管机关分为三类,分别为国定古迹、直辖市定古迹及县(市)定古迹。
而在旧版法条中,则是实施三级分级制度,以一级、二级、三级区分。具全国历史意义者,列为一级,只具地方历史意义者列为二级或三级[1]。而评估的标准则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纪念或其他学术价值」、「时代之远近」、「与重要历史事件或人物之关系」、「表现各时代之特色、技术、流派或地方之特色」、「数量之多寡」、「保存之情况」、「规模之大小」、「附近之环境」等八项[1]。
而虽然古迹中有「古」字,但学者李干朗认为古迹代表着各时期的文化,所以即使近代只有几十年历史的建筑,只要能够做为时代见证者也是古迹[1]。
至2022年底中华民国台湾的古迹共有1029处[2],涵盖原住民聚落、城郭、寺庙、祠堂、孔庙、书院、宅第、街屋、园林、牌坊、古墓、砲台、灯塔、领事馆及洋行、教堂、博物馆、官署、火车站、银行、学校、医院、法院、产业设施、日式住宅、桥梁等常见种类[3][4],分为3个等级:
国定古迹 | 109 |
直辖市定古迹 | 509 |
县、市定古迹 | 411 |
总计 | 10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政后,设立了文化部文物局及地方文物管理委员会,主管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等工作。于1961年,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并公布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6]但随着文化大革命爆发,中国的文物保护工作陷入停滞,在破四旧中,大量寺庙、遗址遭到红卫兵冲击,包括佛像、牌坊、石碑在内的文物受到破坏,如曲阜孔庙、黄帝陵、岳王庙、包公祠等。1967年5月,中共中央为此下发《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保护文物图书的几点意见》。文革结束后,中国的文物保护工作逐步恢复与修复。198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此后多次修改,并以文物法为内核,颁布了多部相关法规条例,公布了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在内的多项保护名录。1985年,全国人大批准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参与文物保护的国际合作。[7]中国的历史古迹旅游资源,约略可分为下列几种类型[8]:
- 古人类文化遗址:如北京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和西安半坡村遗址。
- 古代工程:如长城、栈道、赵州桥、灞桥遗址、大运河。
- 古建筑:如北京故宫、沈阳故宫、曲阜孔府、北京四合院、福建土楼。
- 宗教文化:佛塔:如西安大雁塔、山西应县木塔、开封铁塔。石窟:如敦煌莫高窟、大同云冈石窟、洛阳龙门石窟。佛寺:如洛阳白马寺、苏州寒山寺、嵩山少林寺。道观:如北京白云观、成都青羊宫、芮城永乐宫。清真寺:如北京牛街清真寺、泉州清净寺、广州怀圣寺。
- 古典园林:如北京颐和园、苏州拙政园、苏州留园、扬州何园。
- 陵墓:如临潼秦始皇陵、昌平明十三陵等中国君主陵墓与南京中山陵。
- 纪念地:如南昌(纪念八一起义)、井冈山(第一个中共中央政府)、韶山(毛泽东故乡)等革命圣地。
日本国史迹
日本国史迹()有如下类别:
史迹
日本《文化财保护法》第2条第1项第4号中对「纪念物」()的规定如下:
贝冢、古坟、都城迹、城迹、旧宅及其他遗迹中,对我国而言在历史上或学术上价值高者、庭园、桥梁、峡谷、海滨、山岳及其他名胜地中对我国而言在艺术上或观赏上价值高者以及动物(含生息地、繁殖地及渡来地。)、植物(含自生地。)及地质矿物(含产生特异自然现象的土地。)中对我国而言学术价值高者(以下称「纪念物」。)
而《文化财保护法》109条第1项规定「史迹」()如下:
文部科学大臣可以将纪念物之重要者指定为史迹、名胜或者天然记念物(以下总称「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
下列项目中对正确理解我国历史不可欠缺,且其遗迹之规模、遗构、出土遗物等方面具有学术价值者
若判明某文物满足上述条件,则由文部科学大臣询问文化审议会,经文化审议会专家的审议、并报告于文部科学大臣,即可指定为史迹。截至2014年3月18日,已有1,724件文物指定为史迹[注 2]。
特别史迹
《文化财保护法》第109条第2项规定「特别史迹」()如下:
文部科学大臣可经由前项规定,将已指定的史迹名胜天然记念物之特别重要者,指定为特别史迹、特别名胜或特别天然纪念物(以下统称「特别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
而《》对特别史迹的指定基准如下:
史迹中学术价值特别高,作为我国文化之象征者
亦即是说,史迹中被认为特别重要者、被评价为日本文化之象征者为特别史迹。截至2014年3月18日,已有61件文物被指定为特别史迹。
指定基准的改正
为了适当保护近代的文化遗产,1995年(平成7年)3月6日时改正了指定基准,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终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重要的遗迹可成为史迹指定的对象[10]。改正后之同年6月,原子弹爆炸圆顶屋被指定为史迹,以国内法之保护为前提,该史迹又登录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遗产。
地方公共团体指定史迹
《文化财保护法》第182条第2项作了如下规定:
地方公共团体可根据条例规定,于重要文化财产、重要无形文化财产、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财产、重要无形民俗文化财产及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以外的文化财产中,指定存在于该地方公共团体区域内且重要者,为其保存及活用采取必要措置。
基于此规定,各地方公共团体制定了以「文化财保护条例」等为名称的条例,对遗迹进行史迹指定。但该规定被解释为是是地方公共团体指定而国家史迹中未指定者,故当地方指定的史迹被国家指定为史迹的情况下,地方指定会被解除。地方公共团体之制度的制定大体上以国家制度为准,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例如,《东京都文化财保护条例》第33条规定如下:
教育委员会可将对(东京)都重要的,存在于(东京)都的区域内纪念物(依据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史迹、名胜或天然纪念物排除于指定者外。),指定为东京都指定史迹(以下称「都指定史迹」。)、东京都指定旧迹(以下称「都指定旧迹」。)、东京都指定名胜或东京都指定天然记念物(以下称「都指定天然记念物」。)(以下将这些统称「都指定史迹旧迹名胜天然记念物」。)。
韩国
朝鲜
美国
英国
加拿大
法国
西班牙
荷兰
瑞士
参考文献
- 李干朗. . . 内政部. 1995-06: 37–45. ISBN 957-00-5242-2.
- . [2022-07-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7-27).
- 李干朗, 俞怡萍. . 远流. 2018-04-27 (中文(台湾)).
- 卓克华. . 兰台出版社. 2004-08-15 (中文(台湾)).
- . 信传媒. 2016-11-29 [2020-08-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31).
- 张伟明. . 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 138. [2019-03-28]. ISSN 2095-163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11).
- 张杰. 庞骏. . 现代城市研究: 6. [2019-03-29]. ISSN 1009-600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13).
- 孙钢. . 北京: 中国旅游出版社. 2003: 5 (中文).
- (PDF).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古物古迹办事处. 2011年 [2011年12月7日].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年7月29日).
- . 《月刊文化财》 1995年4月号: 38页 (日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