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 (越南)
省(越南语:/)是越南的一级行政区(另有中央直辖市)。目前,越南有58个省。
越南行政區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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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
中央直轄市(~市) |
省(~省)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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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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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社) |
历史
1831年,明命帝行政改革引入了“省”作为越南的一级行政区。在此之前,黎中兴朝、西山朝以及嘉隆年间对内路和外路的管理设置了多个“镇”,是“省”的前身。
阮朝初期,镇以上设有总镇,北南各设北城和嘉定城总镇(行政管理下放至远离中央朝廷的总镇),中部直属顺化朝廷。1831年起,阮朝渐渐将所有的镇都与清朝一样改设省(阮朝独立时期全国有30个省,包括首都顺化),但仍有2至3个省合并由总督控制。
1831年农历十月旧北城成立了17个省,包括:兴化、山西、河宣、北太、北宁、高谅、海阳、广安、南定、兴安、河内、宁平、清化、乂安、河静、广平、广治[1];1832年农历十月旧嘉定城成立了其余12个省,包括:广南、广义、富安、平定、平顺、庆和、嘉定、边和、永隆、定祥、安江、河僊。[2]此外,首都所在的承天府也相当于一个省。
至今许多省份仍保留1831年最初设立时的名称。其中一些省份的边界与当时相比几乎没有改变,例如清化省。
地方政权
根据2013年宪法和地方政权组织法,越南每个省都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议会(/)管理。人民议会选举各省的行政单位人民委员会(/),与中央的国会-政府结构相对应。各省政权隶属于中央政府。
1945年11月22日,胡志明主席签署法令,组织各级人民议会和行政委员会。该法令规定了如何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人民民主政权。各地政权设两个机关:代表人民的人民议会,由普选产生;代表人民和中央政府的行政委员会,由人民议会提名。该条例规定了各级人民议会和行政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 1976年,行政委员会更名为人民委员会。
人民议会
每个人民议会都有一个常务委员会,由人民议会主席和从人民议会代表中选出的授权人员组成,通常是人民议会副主席。常务委员会有许多职责,包括在休会时代表议会。人民议会设有多个具有特定职责的委员会。每省都设有经济预算委员会、文化社会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如果省内有少数民族聚居,通常也设置一个民族委员会。
年满18周岁的公民有人民议会选举权,年满21周岁有被选举权。要参选,候选人必须由越南祖国阵线推荐或自行提名。候选人是在祖国阵线组织的协商会议上选出的。与会者通过举手或无记名投票决定候选人是否符合《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未经大会批准的候选人将不列入候选人名单。每县选出一到三名候选人。候选人人数必须多于席位(即实行差额选举)。
人民委员会
如上所述,人民委员会是省政权的行政单位,负责定夺和施行政策。委员会的组织架构类似于内阁。各级人民委员会按照集体工作的原则工作。主席是人民委员会的总领导负责人,对人民议会和上级人民委员会负责。人民委员会的每一位成员向同级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主席负责。人民委员会有1位主席和3-5位副主席,4-7个委员(取决于管理面积大小和人口)。人民委员会主席必须是同级人民议会的代表,由人民议会选举,总理批准。人民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可以不是人民议会的成员。人民委员会主席负责并定期向人民议会和总理报告省内的社会经济活动。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省级司法审判机构。由首席法官(/)领导。
地方党部
由于越南共产党是唯一的执政党,各地实际上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各地党部代表大会。党部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选举执行委员会。省党部执行委员会,常简称省委,是省党部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的领导机构,为省、市党部领导机构。任期五年。
每次党代会后,执行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常值委员会、检查委员会等各领导职务;任期均与执行委员会相同。
省党委负责人为省委书记,由省委选出,省委书记大部分都是党中央委员。
省份列表
根据2019年4月1日越南人口普查[3],越南人口为96208984人。人口最多的省份是清化省3640128人,第二位乂安省3327791人,第三位同奈省3097107人。人口最少的省份是北𣴓省,只有313905人,其次是莱州省和昆嵩省。按面积计算,最大的省份是乂安省。最小的省份是北宁省。
名称 | 省莅 | 区域 | 人口 | 面积(km²) | 人口密度(人/km2) | 县级行政单位数[4] | 车牌号码 | 电话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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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 中央直辖市辖市
- 社 (越南)
- 郡 (越南)
- 市社
- 县 (越南)
- 市镇 (越南)
- 坊 (越南)
- 农场市镇
- 越南城市列表
- 越南市镇列表
- 越南行政区划
- 省辖市 (越南)
- 中央直辖市 (越南)
- 越南县级以上行政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