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家特權 (英國)
皇家特權(英語:)是特有的權力、特權和豁免權的組合體,只在一些如英國那樣由君主統治的國家承認。它是一些政府執行它們國家的行政權力的方法,由君主擁有并賦予君主。
英国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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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共和國國家元首擁有類似的權力,但它們并不幾乎相同,包含基本的不同處,而且不同處可能或多或少都比較廣泛。見保留權力。
雖然特權起初只由君主行使,並且不需要國會的同意,但經過多年來君主立憲制度的發展,這些特權通常會在首相或內閣的建議下行使,而首相或內閣就對決定負有對國會的責任。雖然君主仍可以在沒有首相或內閣的建議下選擇行使皇家特權的情形,但這樣的情形是罕有的,並且通常只發生在緊急狀況,或現有的先例不足以適用於存有疑問的境況的情形。
定義
在英格蘭王國(直到1707年)、大不列顛王國(1707年-1800年)和聯合王國(自1801年以來),皇家特權歷史上是王國統治的中心特色之一。
憲法理論家戴雪給出特權是什麽的標準定義:
- ……君主起初的權力的剩餘部份,因而它是……在任何時候被留在君主的手中的自由決定的權力——不論這樣的權力在事實上是由國王自己還是由他的大臣們行使——的剩餘物的同義詞。[1]
行使
今天,特權由大臣在沒有國會的許可下直接行使,在聯合王國包括管理公務員隊伍、發放護照和授予榮譽的權力。[2]一些特權名義上由君主但在君主基本每週會見的首相的建議下和在內閣的建議下行使。英國政府體制的一些關鍵領域仍然由皇家特權的手段執行,但它的使用在減少,因為功能逐漸被制定為成文法律。
與廣泛的信念相反,皇家特權在憲法上是無限的。當君主有權利公佈新法律時,它是沒有被在憲法上使用的保留權力的一種形式。(陛下,作為聯合王國和其它聯邦國家的國家元首,有權利在他作為國家元首的任何國家使用皇家特權。)在國王詹姆士一世在位期間的公告案(1611年)中,英格蘭普通法法院法官斷然聲稱他們擁有權利確定皇家特權的限制。自共主女王瑪麗二世和國王威廉三世掌權的光榮革命(1688年)以來,這個司法解釋沒被君主質疑。
沒有新的特權能被創建。然而,像「宣戰和媾和」那樣的現有特權能被更改以適應新的形勢,如在英王訴諾森布里亞警察局(1989年)中所見,見到這種特權演變到包括「維持和平」的能力,并從此允許內政大臣用塑料警棍和CS氣體裝備他的警察部隊。
另外,在自由決定的特權可被法庭裁判的地方,它的行使能被司法檢查以與自由決定的特權被成文法律授予行政機關同樣的理由質疑。這被迪普洛克勳爵在文官隊伍聯合理事會訴文官事務部長(1985年)判詞中得以闡明。
種類
涉及立法機關的權力
涉及司法體系的權力
其他類型特權
在皇家特權下由聯合王國君主擁有的權力還有:
特權傳統上也包括職責,而不只是權利。這些職責中最主要的是維持國防和國王治下的和平。
對於君主授予榮譽的特權,在實踐中大多數英國騎士勛位在首相的建議下被授予。然而,君主保留授予嘉德勳章、薊花勳章、功績勳章、皇家維多利亞勳章和皇家維多利亞勛鏈,以及一同授予紋章的權利。
君主也免於在法院被起訴,雖然曾經依附於君主的豁免範圍已減少。(這種豁免的表面邏輯是國王在大多數刑事案件中直接地或間接地作為檢控權威出現在所有法院和法案中:他因而不能起訴或檢舉他自己或裁判他自己的案件。然而,這種邏輯也有缺陷,因為在裁判他自己的案件中作為原告或在民事訴訟中作為索賠者似乎沒有問題。這種解釋大多通常出現在君主豁免權上的文本中,文本寫著「國王不能為非」,因而不能承擔違背契約或在侵權行為中的義務。)尤其,幾份國會法案允許君主的代理人(例如政府雇員)在法院被起訴。女王伊莉莎白二世的女兒安妮公主實際上有刑事記錄(因為她沒有管好她的狗)。
雖然許多權力被包括在皇家特權內,但它們以經常不出現而顯著,雖然它們理論上可以被算在皇家特權下。尤其,英國君主無權剝奪個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正如這些權利被表明由英格蘭基本法派生出來的那樣。結果,君主無權在沒有國會的同意的情況下徵稅,而這顯然限制了君主的權力。查理一世通過皇家特權來源在不服從國會的認可的情況下籌資以向皇家行政部門撥款(如船隻金的徵收)的不成功的影響是英國內戰的起因之一。
特權在外國事務中的許多使用被叫作國家法案學說。由英國政府在國際和外國事務中行使的許多權力來自皇家特權,包括主權豁免權的授予。
限制
皇家特權是無限的;這在公告案(1610年)中被確立,它肯定了沒有新的特權能被創設,並且國會能廢除個別特權。
爭議
在英國參與2003年伊拉克战争前,首相東尼·布萊爾打破先例,為英國參與戰爭尋求國會的認可。然而,國會的決定在憲法上用語建議報告,因為實際由皇家決定。布萊爾表示如果國會不認可,他不會建議女王伊莉莎白二世行使皇家特權。由於布萊爾在英國下議院有工黨的壓倒性多數,而且有反對黨保守黨的支持,國會否決建議參與戰爭的議案的可能性很小。將來有較小多數的政府或在下議院的多數會在皇家特權的行使前尋求國會的認可仍有待觀察。克萊爾·肖特提出將把宣戰移除出皇家特權的私人草案。[15]
前左翼工黨國會議員托尼·本在1990年代為英國皇家特權的廢除活動,主張所有實際上在首相和內閣的建議下被行使的政府權力應該服從國會的審查,并需要國會的認可。他的意圖沒有成功,後來政府主張這是由皇家特權涵蓋的議題的範疇,在特權目前使用的每件事例中要求國會的認可將吞沒國會的時間并減緩立法的制定。
在英國,發放護照的權力仍然在皇家特權下。政府使用皇家特權否認來自在關塔那摩灣美國海軍基地的美國監獄的美國政府容納并釋放的公民的護照。加入美國和贊比亞國籍的馬丁·穆班加是被否認護照的英國公民之一。[16]
参考文献
- . [2010-01-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2-25).
- 英國國會-公共行政部門選拔委員會19
- (PDF). [2009-02-10].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09-02-10).
- . [2008-08-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8-01). 外部链接存在于
|title=
(帮助) - . [2013-09-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0-09).
- 英國政府大臣可得到的古代皇家特權的回顧,司法部,2009年10月15日
- http://www.parliament.uk/parliamentary_committees/public_administration_select_committee/pasc_19.cfm
- . [2010-01-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6-19). 外部链接存在于
|title=
(帮助) - A·W·布萊德利和K·D·埃文著,憲法性和行政法律,第13版,第249頁:「特權包括獲得增加的領土的權力;因而在1955年靠皇家許可狀,君主取得羅考爾島領地。」
- . [2010-01-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1-18). 外部链接存在于
|title=
(帮助) - (PDF). [2009-02-10].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09-02-10). 外部链接存在于
|title=
(帮助) - 天鵝案(1592年)7 Co Rep 15b at 16a
- . [2010-01-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1-27).
- 法規「雷吉斯特權」1322 c. 13 (temp. incert.)
- . [2010-01-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1-28). 外部链接存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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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 - . [2010-01-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5-10). 外部链接存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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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
附帶閱讀
- 沃爾特·巴澤特著,英國憲法
- 約瑟夫·奇蒂著,皇家特權(1820年專著)
- 史丹利·德·史密斯、羅德利·布拉基爾著,憲法性和行政法律
- A·B·凱斯著,國王和皇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