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鮮死刑制度
朝鮮死刑制度是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針對朝鮮境內行動者違反朝鮮的法律(包括视为法律的方针政策)而執行的刑罰。
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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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
存廢問題 · 宗教與死刑 · 冤案 |
目前使用死刑的國家和地區 |
阿富汗 · 巴哈馬 · 白俄羅斯 · 波札那 · 中華人民共和國(罪名 · 死刑犯) · 古巴 · 瓜地馬拉 · 埃及 · 印度 · 印度尼西亞 · 伊朗 · 伊拉克 · 日本(死刑犯) · 朝鮮 · 韓國 · 黎巴嫩 · 巴基斯坦 · 沙特阿拉伯 · 新加坡 · 索马里 · 蘇利南 · 敘利亞 · 台湾(死刑犯) · 塔吉克斯坦 · 泰國 ·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 美国 · 越南 · 葉門 |
长期停用、废除死刑或限于特定条件下使用死刑的国家和地区 |
澳大利亞 · 巴西 · 保加利亞 · 加拿大 · 庫克群島 · 丹麥 · 厄瓜多爾 · 法國 · 德國 · 香港 · 馬來西亞 · 以色列 · 義大利 · 列支敦斯登 · 墨西哥 · 蒙古 · 荷蘭 · 紐西蘭 · 菲律賓 · 波蘭 · 羅馬尼亞 · 俄羅斯 · 聖馬利諾 · 東加 · 土耳其 · 英國 · 委內瑞拉 |
行刑方法与酷刑 |
烹刑 · 活埋 · 炮决 · 死亡輪 · 車裂 · 族誅 · 火刑 · 十字架 · 踏刑 · 象刑 · 斬首 · 剖腹(介错) · 腰斩 · 五馬分屍 · 英式車裂 · 電椅 · 枪毙 · 剝皮 · 毒气室 · 缢死 · 穿刺 · 注射 · 戴火項鍊 · 锯刑 · 凌遲 · 石刑 · 氮氣窒息 · 獸刑 · 蟲噬 · 铜牛 · 立枷 |
相關主題 |
犯罪 · 刑罰學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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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判死刑的罪名
朝鲜刑法中可判处死刑的罪名曾经为33项。1987年2月,朝鲜对刑法进行修订,将死刑罪名减少到5项,主要是叛国类罪行和重度杀人罪。[1][2]
1990年代苦难行军期间,朝鲜制定了“刑法附则”,对可判处死刑的罪名进行了扩展。当时朝鲜对“偷盗牛或粮食”等犯罪进行了大规模的公开处刑,以至于有主张认为此类“死刑”本身就是非法的。但是制定这一附则后就将这类死刑纳入法律程序中施行。2007年,朝鲜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颁布了新的刑法附则,规定“故意破坏战斗技术资材和军事设施、掠取国家财产、偷盗国家财产、破坏国家财产、伪造货币、故意中伤、诱拐、强奸、偷盗个人财产、走私有色金属、走私国家资源、走私毒品、越狱、不良行为、非法营业、卖淫”等17项罪名可判处死刑。此外,这一附则第23条还规定“一个罪犯犯下的各种犯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者没有改善之意,可判处无期劳动教化刑或者死刑”,被认为实际做出了不限制死刑罪名的规定。(也就是说事实上朝鲜是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2][3]
2020年12月,朝鲜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通过《反动思想文化排击法》,并对刑法做了针对性修改。该法律规定,引进和散布南朝鲜电影、影像、作品、图书、歌曲、图画等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大量引进和散布美国、日本等“敌对国家”文化物品或者具有“敌对朝鲜内容”的文化物品,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制作、引进或散布淫秽色情影像或具有迷信内容的图书、照片、图画等物品,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死刑。[4]
相关事件
知名案例
- 1954-1956年:朴憲永、李承燁間諜事件(李承烨、朴宪永等10人被以“间谍罪”、“叛国罪”为名处决)
- 1956年:八月宗派事件(朴昌玉、崔昌益等数十人被以“间谍罪”、“叛国罪”为名处决)
- 1981年:禹仁姬(通奸罪)
- 1991年:朴明植(杀人罪,1990年4月至10月在咸镜南道犯下12起谋杀案,后在新浦市被审判、处决)
- 1997年:徐宽熙、黄今淑(“窃取国家财产罪”)
- 1997-2000年:深化组事件(前后约5千人被以“间谍罪”等罪名处决。事件平息后其中大量案件获得平反,而部分参与此事件的官员被以反革命罪处决)
- 2010年:朴南基(“叛国罪”)
- 2011年:柳京(受贿罪)
- 2013年:张成泽(阴谋颠覆国家罪、叛国罪)
張成澤“被犬決”
曾擔任朝鮮勞動黨中央政治局委員和朝鮮勞動黨中央行政部部長等要職的張成澤在2013年12月12日因叛國等罪名被判死刑。香港《文匯報》稱張成澤並非被槍斃,而是在金正恩和300名官員的目睹下被120頭狗活活咬死[7]。之後,《NBC新聞》、《泰晤士報》及《華盛頓郵報》等均引述此報導。不過,《BBC》和《紐約時報》等都懷疑這事的真實性[8][9]。在韩国,亦鮮有傳媒引用《文匯報》的報導。在一個月後,芝加哥一名軟件工程師發現張成澤遭到犬決是出自於一個惡搞朝鲜的中國博客[10]。此消息傳出後,部份傳媒決定收回之前關於犬決的報導。
参见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治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法律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執法
- 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媒体偏见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人權
注释
参考文献
- .
- (PDF).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2-03-12).
- .
- .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29).
- Do et al. 2015,第61–62頁.
- Do et al. 2015,第64頁.
- Hughes, Chris; Cockerton, Paul. . Mirror. 2014-01-03 [2017-10-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9-19).
- 安東尼·澤克. . BBC. 2014-01-04 [2017-10-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07).
- 黃安偉. . The New York Times. 2014-01-06 [2017-10-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07).
- . Huffington Post. Reuters. 2014-01-06 [2014-01-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1-09).
- . Business Insider. 2013-09-05 [2014-05-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6-07).
- . 韓國中央日报. 2014-05-17 [2014-05-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 Withnall, Adam. . The Independent. 2016-02-10 [2016-07-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6-23).
- CHOE SANG-HUN. . The New York Times. 2016-05-11 [2021-02-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