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
请求权(德语:)是权利类型的一种,指向特定一方请求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其所请求的法律依据则称作请求权基础。在法律上,请求权一般较常见于私法体系(如财产法和身分法的请求权),不过公法体系中亦有请求权的存在(如听审请求权、公正进程请求权)。在私法上,请求权具有一定期间的消灭时效,若权利人逾期不行使,相对人将会取得可以对抗该请求权的抗辩事由,称作「时效抗辩」。
权利种类
私法上请求权
- 财产法上请求权
- 身分法上请求权
- 扶养请求权
- 履行同居义务请求权
与形成权之差异
在私法领域中,请求权常与另一权利「形成权」混淆:前者目的为实现一定的行为(或不行为),需要相对人协力完成;而后者旨在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可独自完成。以买卖关系举例,买受人(买方)享有物之交付请求权,但若要实现权利,则必需出卖人(卖方)协力完成其交付义务;但买受人若是因商品瑕疵等因素,依法行使契约解除权时,由于该权利系形成权,因此只要买受人依法传达解除的意思表示,权利内涵就会生效,契约据此解除。
在民事诉讼中,以请求权为诉讼标的的诉讼称为「给付之诉」,判决内容系以被告需给付一定的动产或不动产予原告,例如拆屋还地诉讼;以形成权为标的的诉讼则包括「形成之诉」和「确认之诉」,目的在于请求法院确立形成权或法律关系,例如确认婚姻关系不存在诉讼。
此外,民法某些形成权因为翻译的缘故,字面上虽称作「请求权」,但观诸其权利内涵并非实现一定行为,而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此类形成权诸如契约的减少报酬请求权及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等等。
权利消灭及障碍
参考数据
-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677号民事判决: 「...此项以人格权受侵害为内容,而向法院请求除去之侵害除去请求权,为维护人性尊严所必要,应予终身保障,自不得因受侵害者于一定时间不请求除去其侵害,即不予保障,与民法规范消灭时效之立法目的在于确保交易之安全与维持社会秩序之公平无涉,故民法第18条第1项前段规定之人格权侵害除去请求权,并无消灭时效之适用。」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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