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核武地帶

無核武地帶英語:缩写),是指由聯合國确认的根据各国自愿订立条约而明令禁止使用、研發和部署核武器的特定区域[4]联合国大会决议采取一系列监督和控制手段以保障有关条约的施行。无核武地带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比较接近但又有一定的区别。与此类似的还有无核地带,这一概念指的是禁止使用、研发和部署核武器核电站的特定区域,某些情况下该区域还会禁止安置或处理核废料、禁止使用或研发核动力装置;与无核武地带不同,无核地带所依据的并不是由联合国确认的国际条约。

    无核武地带     核武装国家     共有核武器
    不属于以上分类,但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无核武地带
条约地区面积(km²)涵盖国家数生效日期
南极条约南极14,000,0001961-06-23
海底武器控制条约海床1972-05-18
外层空间条约外层空间1967-10-10
特拉特洛科條約拉丁美洲
加勒比地区
21,069,501331969-04-25
拉羅東加條約南太平洋9,008,458131986-12-11[1]
曼谷条约东盟4,465,501101997-03-28[2]
蒙古國無核武狀態蒙古国1,564,11612000-02-28
中亚无核武地带中亚4,003,45152009-03-21[3]
佩林達巴條約非洲30,221,532532009-07-15
无核武地带84,000,00011539%世界人口
核武装国家41,400,000947%世界人口
其它24,000,0006814%世界人口

现有区域

無核武地帶的成立宗旨是漸進地廢除核子武器,至今已設有九個區域:

^ 注解a:英國、美國和法國曾在太平洋屬地上試爆過核武器(如比基尼環礁),此條約生效後禁止任何國家於此區域試爆核武器。此外,美軍长期駐紮的關島塞班島夏威夷等太平洋島嶼均有大規模的核武器部署。
^ 注解b:蘇聯統治時期,蘇聯當局曾多次在哈薩克等中亞沙漠地區試爆核武。2001年,除土庫曼外的中亞國家加入了上海合作組織,與中國和俄羅斯共享核武的指揮權。

综述

迄今为止,世界上已设立了5个涵盖多国的区域性无核武地带(包括各成员国家的领海领空)、1个由联合国确认的单一国家无核武地带(蒙古国)、3个适用于无主权地区及空间的无核武地带(南极洲海床外层空间)。在不与某国主权领土上已设立的无核武地带相重叠时,南极洲海床外层空间无核武地带具有最高的优先级。海床以上大部分海洋空间都不属于无核武地带,因为公海自由原则禁止对自由利用国际公海的行为加以限制。

截至2009年7月15日 (2009-07-15)佩林達巴條約(非洲无核武地带)正式生效时,6个陆上无核武地带已经占据了地球陆地面积的56%,涵盖60%的主权国家;但只有39%的世界人口生活在无核武地带,因为9个核武装国家拥有46%的世界人口(占据28%的地球陆地面积)。

蓝色海域表示专属经济区之外的国际公海。部分无核武地带采用专属经济区来划定边界,另一部分则以12海里领海为界。

无核武地带不包括国际公海(因公海自由原则限制),也不包括装载核弹头弹道导弹径迹(因外层空间条约只禁止在地球轨道或其它天体上部署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未禁止弹道导弹的发射)。

无核武地带的定义不包含那些以国内法律或地区法规禁止使用、研發和部署核武器的区域,例如奥地利就于1999年通过联邦法律禁止该国拥有或使用核裂变能源及核武器。此外,西德东德美国英国法国苏联于1990年举行“2+4会谈”并最终签订《最终解决德国问题条约》,其中规定在两德统一后,原东德地区将成为无核武地区,任何国家不得将核武器和运载工具驻扎或部署在此区域。尽管如此,无核武地带的定义也不包括原东德,因为《最终解决德国问题条约》只是作为二战胜利方的四个同盟国同作为二战战败后临时管制当局的两个被占领区政府之间订立的条约。

一般而言,无核武地带不包括其边界内的核武装国家领土,这些领土大多都是小岛,但也有法属圭亚那这样较大的陆上领地。比较特殊的情况是美国签署了特拉特洛科條約(国会尚未正式批准),该条约将适用于美属萨摩亚贾维斯岛;此外,属于英属印度洋领地迪戈加西亚岛也被包含在该条约所规定的非洲无核武地带内,由于该岛上有美军的重要基地,因而美英两国反对将条约适用于该岛。

无核武地带边界内的核武装国家领土
条约英国法国美国
特拉特洛科條約安圭拉, 英属维尔京群岛
开曼群岛,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福克兰群岛, 南乔治亚岛和南桑威奇群岛
法属圭亚那
瓜德罗普, 马提尼克
圣巴泰勒米岛, 圣马丁岛
拉羅東加條約皮特凯恩群岛法属波利尼西亚, 瓦利斯和富图纳群岛
新喀里多尼亚
美属萨摩亚, 贾维斯岛
佩林達巴條約英属印度洋领地留尼汪, 马约特, 法属印度洋诸岛

不属于无核武地带的地区

  无核武地带
  既非无核地带也非无核武地带北约成员国
  既非无核地带也非无核武地带核电使用国
  不属于无核武地带且使用核电北约成员国
  不属于以上分类,但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北约)是一个包含大多数欧洲及北美国家的地缘政治军事同盟

大多数既非无核地带也非无核武地带的国家都位于欧洲北太平洋,其中大多在冷战时期(无核武地带运动兴起之前)就与某个核武装国家结成了集体安全同盟或者被这样的同盟所包围。

目前有22个不属于无核武地带的国家既不是核武装国家,也不是集体安全同盟组织的成员:其中12个位于中东,6个位于南亚,还有4个是前苏联加盟国。

数十年来国际社会不断有人呼吁在中东[5][6]朝鲜半岛中欧南亚北极圈[7]建立无核武地带,但到目前为止这些建议尚未得到落实。

欧洲

北约中无核武器的27个成员国由英国、法国及美国提供核保护伞,此核保护伞还覆盖了6个不属于北约的欧盟国家(奥地利爱尔兰瑞典芬兰马耳他塞浦路斯,其中芬兰和瑞典已经申请加入北约)。

除上述国家外,在前苏联边界以西的欧洲大陆还有一些不属于无核武地区的国家,其中主要包括被欧盟或北约国家所包围的西欧中小国家(瑞士列支敦士登摩纳哥圣马力诺梵蒂冈安道尔)和尚未加入欧盟的巴尔干半岛国家(波黑科索沃)。

前苏联加盟国

白俄罗斯亚美尼亚俄罗斯集体安全条约组织中的盟国;波罗的海三国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属于北约成员国;古阿姆集团四国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乌克兰摩尔多瓦)则不属于任何集体安全组织。

北太平洋

韩国日本是受美国核保护伞保护的盟国,马绍尔群岛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帕劳则是美国的联系邦

南亚

印度巴基斯坦属于核武装国家,其它6个南亚国家(阿富汗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尼泊尔不丹马尔代夫)则既不属于无核武地带也不属于任何集体安全组织。

中东

6个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国家和其它5个不属于非洲的阿拉伯国家联盟国家(也门约旦黎巴嫩叙利亚伊拉克)和伊朗既不拥有核武器也不属于无核武地带。联合国大会曾呼吁建立中东无核武地带[8],1995年及2010年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查会议也曾敦促在中东地区建立一个禁止一切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特别区域[9][10][11]

地理信息

南极洲、拉丁美洲及南太平洋无核武地带的边界都采用经度线和纬度线定义,其中的例外是为避开澳大利亚领海而特别划定南太平洋无核武地带的西北边界。这三个区域可以构成一大片连通区域,但需注意相关条约不能适用于此区域内的公海水域。与此形成对比的是东南亚(东盟)无核武地带就直接用各国领土、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来划定;非洲无核武地带也直接以非洲联盟成员国的领土、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划定,还包括一些靠近非洲大陆和马达加斯加岛的岛屿。

北至赤道、南及南纬60°、东到东经115°、西达西经20°的一片区域, 除了非洲大陆、澳大利亚大陆、印度尼西亚群岛及其邻近岛屿和领海外,图中所示区域不属于任何无核武地带。此图中右上角一小片介于印度尼西亚和澳大利亚之间的区域也不属于无核武地带。
图中澳大利亚所属岛屿(au)属于南太平洋无核武地带,而英国(uk)、法国(fr)、挪威(no)所属岛屿以及马尔代夫群岛是整个南半球除东帝汶之外唯一不属于无核武地带的陆地。

由于极少有盛行风跨越赤道北半球核爆炸所产生的放射性浮尘通常很少会到达南半球

南半球的5个无核武地带覆盖了南半球绝大多数陆地,为数不多的例外是东帝汶(正在谋求加入东盟),以及介于赤道南纬60°、东经115°、西经20°之间除非洲、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及其领海之外的岛屿,这些岛屿总的陆地面积额不到8000 km²,具体如下:

1994年南大西洋和平与合作区发表了《南大西洋无核化宣言》,联合国大会对此表示赞同及支持,但美国、英国和法国表示反对[12]

拉丁美洲、非洲、南太平洋和东南亚无核武地带包含了大部分热带陆地,但也有某些北回归线以南的北半球陆地不属于无核武地带,其中大多数位于印度和阿拉伯半岛。

除位于北温带的中亚无核武地带和蒙古国之外,其它无核武地带极少涵盖北回归线以北的地域,只有墨西哥北部、北巴哈马群岛、缅甸北部和北非在其范围内。

參考文獻

  1. South Pacific Nuclear Free Zone Treaty [Treaty of Rarotonga] 存檔,存档日期2011-07-16.
  2. SEANWFZ Enters Into Force; U.S. Considers Signing Protocol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Arms Control Association, April 1997
  3. Nuclear free zone in Central Asia enters into force Saturday The Earth Times, 20 March 2009
  4. 第3472(xxx)号决议:对无核武器区问题所有方面进行通盘研究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1975年12月11日,第30届联合国大会,第2437次全体会议
  5. A/RES/64/26 - Establishment of a nuclear-weapon-free zone in the region of the Middle East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Sixty-fourth session, 14 January 2010
  6. . Reuters. 2011-11-22 [2014-03-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4).
  7. . Scoop News. 12 August 2009 [2014-03-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19).
  8. . A/RES/67/28. United Nations. 11 December 2012 [30 December 2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18).
  9. Davenport, Kelsey. . Arms Control Association. November 2012 [30 December 2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19).
  10. (PDF). NPT/CONF.1995/32 (Part I), Annex. United Nations. 11 May 1995 [30 December 2012].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3-03-25).
  11. . NPT/CONF.2010/50 (Vol. I). Section IV: United Nations: 29–31. May 2010 [30 December 2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09).
  12. Encyclopedia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A-F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ISBN 978-0-415-93921-8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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