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惹原则

日惹原则》全称为《关于将国际人权法应用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相关事务的日惹原则》(Yogyakarta Principles on the Appl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in Relation to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是与性倾向性别认同有关的一套国际人权法原则,旨在将现有国际人权公约的国家人权义务应用在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相关事务上,订定出性倾向性别认同的人权准则,共计29项原则,于2006年11月在印度尼西亚城市日惹举行专家会议,2007年3月在日内瓦对外发表。

《日惹原则》于2017年9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专家会议加以增补,11月对外发表,称为《日惹原则十周年》(日惹原则 +10),全称为《将国际人权法应用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征相关事务的附加原则和国家义务以补充日惹原则》(Additional Principles and State Obligations on the Appl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in Relation to Sexual Orientation, Gender Identity, Gender Expression and Sex Characteristics to Complement the Yogyakarta Principles),源于过去十年来,国际人权法领域有了重要发展,对个人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而遭受侵害的情况有更多了解,也认识到性别表达和性征的独特性和交织性。《日惹原则十周年》补充了9项原则,连同之前的原则共计38项原则,并就其中12项原则补充111项国家应有的义务。

《日惹原则》不是国际人权公约,也非联合国大会人权理事会决议,而是一群专家共同通过的国际人权公约解释与适用方针的指导性文档。由于《日惹原则》被不少联合国文档和法院判决(如巴西印度尼泊尔等)引用,逐渐产生权威性的解释效力。

历史

2006年11月6日到9日,国际法学家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和国际人权服务社(International Service for Human Rights)在日惹加查马达大学召开会议,邀请一批专家,其背景包括法官、学者、前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联合国特别报告员、条约机构成员、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人员,共同通过了关于性倾向性别认同的国际人权法原则[1][2]

爱尔兰人权专家麦可·奥弗拉赫蒂(Michael O'Flaherty)是报告员,负责草拟并发展在会议之后通过的《日惹原则》[3]维特·蒙丹蓬(Vitit Muntarbhorn)和索妮亚·科瑞亚(Sonia Corrêa)共同担任主席[4]。最后定案的文档「包含由专家们一致通过的29条原则,以及对政府、局部的政府间组织公民社会联合国本身的建议」[5]

这些原则以会议举办地日惹为名,并以联合国的六种工作语言发布。《日惹原则》并非国家所签订的人权条约,因此在国际人权法中不具有直接的约束效力。不过,《日惹原则》的目的,是作为解释现有人权条约的辅助工具,其立场是主张既有的国际人权公约本身就已涵盖对于性倾向与性别认同的保护,这些原则只是加以清楚地解释[6][1]

完成的《日惹原则》于2007年3月26日在日内瓦的公开活动中作为LGBT的人权宪章发表[7],该活动刻意选择和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会议同时举行。大使、其他国家代表、前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联合国特别报告员条约机构成员、参与制定的专家和非政府组织代表们,出席了此次发表会。通过召开理事会的会外活动(Side Events,或译为周边活动)小组会议,鼓励立即在人权理事会上讨论这些原则[2]

2007年10月27日,麦可·奥弗拉赫蒂国际LGBTI联合会欧洲分会(ILGA Europe)的大会上发表演讲;他表示「每一项人权都属于我们每个人。我们拥有人权是因为我们存在,不是因为我们是同性恋或异性恋,也不论我们的性别认同为何。然而,在许多情况下,这些人权并未受到尊重或实现,而《日惹原则》的目的就是纠正这种状况。」[3]

2007年11月7日,在联合国纽约总部举办的一个会外活动(Side Events)小组会议,介绍了《日惹原则》,由支持LGBT人权的非政府组织加以规划,与巴西、阿根廷和乌拉圭政府共同主办,并与联合国大会的社会、人道主义、和文化委员会(第三委员会)会议同时举行,有大约20个国家的外交代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非政府组织等人员参与[2][8]

日惹原则发表后,虽然得到某些国家的欢迎,并在一些联合国机构的文档中得到引用,但将日惹原则用于联合国的报告中也遭到某些国家的反对[2][9][10]

日惹原则发表十年后,国际人权服务社和国际ARC(ARC International),与人权专家及公民社会中的利益关系方会谈,由8名人士组成起草委员会,负责草拟《日惹原则十周年》。委员会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拟定了草案,并于2017年9月18日至20日在日内瓦举行的专家会议中加以讨论。《日惹原则十周年》在2017年11月27日发布。《日惹原则十周年》「补充了原来的29项日惹原则,并制定了9项附加原则,涵盖资通信技术、贫穷和文化多样性等一系列的权利。还有111项附加国家义务,是在过去十年中针对最初的29项原则而产生的,包括酷刑、庇护、隐私和健康以及保护人权维护者等领域。」[11][12][13]

概述

日惹原则

日惹原则的概要如下[14]

  • 序言:序言承认基于性倾向与性别认同而侵犯人权的情况,创建了相关的法律框架,并提供关键术语的解释。
  • 普遍享有人权,不歧视和法律承认的权利:原则1至3规定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及其对所有人不歧视的适用原则,以及人人有被承认为法律主体之权利。
例:
将同性性行为定罪的法律违反了不歧视的国际人权(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决定)。
  • 人类与个人安全的权利:原则4至11涉及生命的基本权利,免于遭受暴力和酷刑,保障隐私权畅通的司法管道(Access to justice),不受到任意拘留
例:
尽管联合国决议强调,不得对“成年人之间自愿的性关系”判处死刑,死刑仍然用于同性之间自愿的成年性行为。
11名男子在同性恋酒吧被捕,被关押一年以上。联合国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的结论是,这些男子被拘留违反国际法,并关切地注意到“其中一名囚犯因任意拘留而死亡”。
  • 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原则12至18规定不歧视在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重要性,包括就业居住社会安全教育,及健康
例:
女同性恋和跨性别女性遭受歧视、无家可归、受到暴力侵犯的风险增加(见联合国适当住房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
表现出同性爱倾向的女孩遭遇歧视,并从教育机构被驱逐出去(联合国受教育权特别报告员的报告)。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对“禁止变性者的性别重置手术或要求双性人违背意愿进行这样手术”的法律表示关切。
  • 表达(Expression)、阐意(Opinion)、结社的权利:原则19至21强调表达自我、自我身份(identity)、自我情欲(sexuality)的自由,不受国家基于性倾向与性别认同的干涉,也包括以和平的方式参与公共集会和活动,以及在社群中和他人共组社团。
例:
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推动平等的和平集会遭到当局的禁止,参加集会的人遭到警察和极端的民族主义者的骚扰与威胁,他们叫嚣这样的口号“我们来抓住这些乱搞的同性恋”,“我们将像希特勒对待犹太人一样对待你们”(见联合国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之当代形式特别报告员的报告)。
  • 迁徙自由和庇护:原则22和23强调了个人寻求庇护,避免受到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迫害的权利。
例:
应该对有事实根据,担忧会遭受基于性倾向迫害的人提供避难保护(“联合国难民署指引”)。
  • 参与文化和家庭生活的权利:原则24至26涉及人们参与家庭生活,公共事务和他们社群中文化生活的权利,不受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
例:
在分配伴侣福利,如遗属年金时,国家有义务不对同性关系、异性关系作差别对待(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决定)。
  • 人权维护者的权利:原则27承认维护与促进人权,不受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国家有义务保护在这些领域工作的人权维护者。
例:
世界各国和地区从事性倾向和性别认同问题工作的人权维护者“遭到威胁,住家与办公室遭到洗劫,他们本人遭到攻击、酷刑、性虐待,经常性地遭受死亡威胁,甚至被杀害。这方面的主要关切是,这些案例几乎完全缺乏相关权威机构的认真重视”(联合国秘书长的特别代表在人权维护者事务上的报告)。
  • 补偿和问责的权利:原则28和29确认了对侵犯人权者追究责任的权利,并确保权利受到侵害者能获得适当的补偿。
例: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对“暴力攻击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人群者的有罪不罚”和“国家进行有效保护的责任”表达关切。高级专员提到,“将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人群排除于保护之外明显违反了国际人权法,也背离了界定我们所有人的人性共通标准”。
  • 进一步的建议:《日惹原则》向国家人权机构,专业团体,基金会,非政府组织,人权高级专员,联合国机构,条约机构,特别进程以及其他团体,提出了16条进一步的建议。
例:
本原则以此结尾,借由承认各方行为者促进和保护人权的责任,并将这些标准集成至他们的工作之中。举例来说,2006年12月1日,在联合国区域集团的5个地区中,4个地区的54个国家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上发表了一项联合声明,敦促人权理事会“对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人权侵犯行为给予应有的重视”,赞扬了公民社会在此领域的工作,并“呼吁所有的特别进程和条约机构在他们相关的任务范围内,继续将基于性倾向与性别认同人权侵犯行为的审议加以集成”。一如此声明所承认,亦如《日惹原则》所申明,有效保护人权确实是所有人的责任。

日惹原则+10

《日惹原则十周年》制定了9项附加原则,涵盖了[12][15]

  • 序言:序言承认原则是以国际人权法的现状作为基础,会需要定期修订,以考虑法律、科学、社会的发展和不同人群的生活、经验变化;认识到不同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征的个人和群体有各自的需求、特征和人权状况;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征所产生的歧视,具有各自的独特性和交织性,也会和其他身份或状态的歧视结合,形成复合歧视。
  • 获得国家保护、法律承认和身心完整的权利:原则30、31、32创建了国家对于暴力、歧视和其他伤害,有预防、调查和惩罚的责任,并保证个人的自我决定权
  • 不因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征而遭受刑事化和惩罚的权利:原则33需要国家保证任何法律条款─无论明示或概括,不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征将人定罪或处罚。
  • 防止贫穷和享有公共卫生的权利:原则34和35提醒国家,贫穷和缺乏可使用公正(equitable)、充分、安全、牢靠的公共和个人卫生设施(sanitation and hygiene),不符合对于人权之尊重。
  • 享有关于信息和通信技术的权利:原则36创建了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的权利,不必担忧基于个人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征的暴力、歧视和迫害,也不会遭受这样的风险。
  • 获知真相的权利:原则37保证有权获知事实、背景情况和侵害发生原因的真相。
  • 实践、保护、保存、复振文化多样性:原则38保证对于所有形式的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征人群,有实践、保护、保存和复振其文化表达多样性的权利。

另外还有111项附加国家义务,是在过去十年中针对最初的29项原则而产生的,涉及了酷刑、庇护、隐私和健康以及保护人权维护者等12项原则,并在最后向国家人权机构和体育组织提出了进一步的建议[12]

总体来说,《日惹原则十周年》是在过去十年案例的基础上加以发展,承认了交织性在原则应用的重要性,并特别加强了与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性征有关的权利[16]

双性人和日惹原则

“日惹原则”只简短涉及到双性人。亚太地区国家人权机构论坛(APF)在“关于性取向性别认同和性别特征方面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手册”[17]中指出,“这些原则并未恰当地或足够地应用双性人方面的国际人权法,并没有明确区别出性征。”[17]

这些问题在《日惹原则十周年》的更新中得到解决。人权观察的波里斯·迪特里赫(Boris Dittrich)评论说,这项新的更新「保护双性人儿童免受非自愿变动其性征的侵害」。[18]

评论

通过日惹原则的其中一位人权学者,同时也是英国伦敦国王学院的人权法教授罗伯特·温特穆特(Robert Wintemute),在2021年接受访谈时,表示在讨论该原则的会议上没有考虑到有关跨性别的原则对女性权利的影响。[19]罗伯特·温特穆特同时也是LGB联盟的律师,该英国团体主张许多跨性别议题威胁生理性别的权利,有些人认为该团体是反跨组织。[20]

密西根法学院的法学博士David Brown在2010年发表的论文中,表示日惹原则试图反映了国际人权法在性倾向和性别认同事务上的变化。不过该文也主张,日惹原则并非如其所声称的那样,仅仅只是在将既有的人权法加以重述,而是推进其过程的一部分。尽管其制定者确实致力于重申既有的国际人权法义务,他们也同样致力于将人权法中,对被歧视的受害者有帮助但在当时尚未达到具约束力地位的发展中元素,加以成文法化。该文主张,日惹原则牺牲了法律的精确性并过度主张,但也因此激发了真实生活改变的进展;其缺点则是,法官和政策制定者不愿意直接引用,以免陷入接受其中一些过度进展的要求。该文认为整体来说,日惹原则在促进性倾向和性别认同领域的国际软法以及一些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发展上,有成功的贡献[21]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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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Michael O'Flaherty; John Fisher. (PDF). Human Rights Law Review. 2008, 8 (2): 207–248 [2017-08-29].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1-10-04).
  3. . [18 February 2016]. (原始内容存档于6 January 2009).
  4. . [2023-1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1-13).
  5. Human Rights Watch. . 2008 [18 February 2016]. (原始内容存档于4 April 2016) Google Books.
  6. Ella J.J. Weggen. (PDF). [2023-11-18].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3-11-18).
  7. . Human Rights Watch. [2023-1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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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Official Records, Third Committee, Summary record of the 29th meeting held in New York, on Monday, 25 October 2010, at 3 p.m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para. 9.
  10. Paula L. Ettelbrick, Esq; Alia Trabucco Zerán. (PDF). [2023-11-18].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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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Asia Pacific Forum of 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 . Asia Pacific Forum of 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 2016-06 [2017-08-29]. ISBN 978-0-9942513-7-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1-15).
  18. Dittrich, Boris. . Human Rights Watch. 28 November 2017 [5 December 20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9 November 2017).
  19. . The Critic Magazine. 2021-03-24 [2022-01-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10) (英国英语).
  20. . CTV News Montreal (2023-01-11). [2023-09-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6-03).
  21. David Brown. . Michig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010, 31 (4): 821–879 [2023-11-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1-19).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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