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賽普勒斯關係

中華民國—賽普勒斯關係是指中華民國賽普勒斯共和國之間的關係。兩國於1960-1972年有官方外交關係,斷交後,目前沒有在對方首都互設具大使館功能的代表機構。對賽普勒斯的相關事務由駐希臘臺北代表處兼轄[1]對位於賽普勒斯島北部之未被國際普遍承認的國家北賽普勒斯土耳其共和國的事務則由駐安卡拉臺北經濟文化代表團兼轄。[2]

中華民國—賽普勒斯關係

中華民國

賽普勒斯

政治

外交

藍色國家表示在1971年的投票中對於中華民國續留聯合國一案棄權,即《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其中包括賽普勒斯

1960年9月10日,中華民國與賽普勒斯建立外交關係。並於首都尼古西亞設立中華民國駐賽普勒斯共和國大使館,並派駐大使[3]賽普勒斯則未設立大使館、派駐大使。

1971年12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賽普勒斯建交。[4]

1972年1月12日,中華民國與賽普勒斯斷交。17日,關閉大使館。[4]3月10日,改設立具大使館功能台灣商務辦事處(Taiwan Trade Office)。後因辦事處功能不彰,於1991年5月1日關閉。[3]

中華民國駐賽普勒斯大使(1960-1972年)

姓名任命到任遞交國書免職離任外交衔级外交職務
濮德玠1960年11月5日1960年11月5日1962年5月8日一等秘書臨時代辦
陳清文1962年3月8日1962年5月8日1962年5月10日1967年2月13日1967年4月15日大使特命全權大使
劉增華1967年2月13日1967年4月17日1967年4月21日1972年1月12日1972年3月1日大使特命全權大使

經濟

貿易

近四年的兩國貿易額,金額美元[5]
年分貿易總額年增減排名出口至賽普勒斯年增減排名自賽普勒斯進口年增減排名
201932,135,8796.751%11627,175,1997.860%1004,960,6801.061%124
202024,270,08624.477%11920,791,37823.491%1063,478,70829.874%129
202128,835,85918.812%11720,347,4502.135%1058,488,409144.010%115
202227,702,0513.932%12220,344,6220.014%1117,357,42913.324%117

2020年的兩國貿易主要項目如下:

出口至賽普勒斯的主要項目依序為:含糖或香料與未含酒精飲料碟片磁带固態非揮發性儲存裝置智慧卡與其他錄音或錄製其他現象之媒體;診斷或實驗用有底襯之試劑或配製試劑;電話機與其他傳輸或接收聲音、圖像或其他資料之器具;新橡膠氣胎、機動車輛所用之零件與附件不鏽鋼扁軋製品;經護面、鍍面塗面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出口未超過5萬新臺幣之小額報單與其他零星物品、鋼鐵製之其他管與空心型;鋼鐵製螺釘螺栓螺帽鉚釘墊圈空氣泵真空泵、空氣或其他氣體压缩机风扇;特定用途機器之零件與附件手工具噴燈老虎钳夹子、手提鍛爐、磨輪塑料板、片、箔、薄膜與扁條;理化分析用儀器與器具、計量或檢查粘性多孔性、膨脹性、表面张力與類似性能之儀器與器具,計量或檢查熱量音量之儀器與器具、理化分析用切片機;髮用製品、抗生素、其他塑膠製品與其他材料制成品離心分離機、液體或氣體過濾與淨化機具;塑膠製之建築用器具、其他鋼鐵製品;競技運動或戶外遊戲用物品與設備游泳池與袖珍游泳池;塑膠製供輸送或包裝貨物之製品、塑膠製瓶塞蓋子與其他栓塞體;家具楼梯、車具、衣箱首飾箱小客車與其他主要設計供載客之機動車輛、僅具有雜原子杂环化合物、橡膠或塑膠加工機或以此類原料製造產品之機械、非動力之兩輪與其他腳踏車等。[6]

自賽普勒斯進口的主要項目依序為:醫藥製劑乳油、未发酵與未加酒精果汁與蔬菜汁廢料、乾酪凝乳與純氯化钠海水;液體或粉末之發射、散播或噴霧用機具、滅火器噴槍、噴水蒸汽機或噴砂機與類似噴射機器;調味醬汁调味料;塑型用軟膏牙科用蜡牙科塑型料、其他以石膏為基料配製之牙科用品;進口未超過5萬新臺幣之小額報單與其他零星物品、特定用途機器之零件與附件;鮮葡萄酒葡萄醪微音器揚聲器耳機聲頻擴大器或音響擴大機組;水、含糖或香料與未含酒精飲料;三輪腳踏車踏板車與類似有輪玩具以及玩偶比例模型與類似遊戲用模型、各種益智玩具集成电路、其他印刷品;離心分離機、液體或氣體過濾與淨化機具;各種印刷;碟片、磁帶、固態非揮發性儲存裝置、智慧卡與其他錄音或錄製其他現象之媒體等。[7]

交流

媒體

2017年,邀請賽普勒斯最大報《自由愛好者報特約記者訪問台灣,並刊登有關臺灣經濟高度發展之報導。[8]

簽證

中華民國護照中華民國國民簽證要求分布圖:入境賽普勒斯適用「歐盟免簽證」。
歐盟賽普勒斯護照賽普勒斯國民簽證要求分布圖:入境中華民國可以免簽證

歐盟成員的賽普勒斯尚未獲准加入申根區,但基於《申根公約》,該國實行與申根區相同的簽證政策。歐洲申根區給予持有載明身分證字號的中華民國護照中華民國國民可以歐盟免簽證入境,停留日數單獨計算,不與申根區合併,每6個月期間內總計可停留90天。北賽普勒斯土耳其共和國也給予中華民國國民免簽證入境,可停留90天。有鑒於南北賽(賽普勒斯共和國與北賽普勒斯土耳其共和國)仍有政治爭端,宜避免入境北賽或往來南北賽之間。[9][10][11]

賽普勒斯國民持有歐盟護照者也可以免簽證的方式入境中華民國,停留最多90天。[12]

交通

客運

兩國無直航班機,可經由(不計航點遠近,截至2023年7月6日):

參考資料

  1. . 中華民國外交部 領事事務局. [2017-12-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5).
  2.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2021-01-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24).
  3. .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17-02-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30).
  4. .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18-05-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5-21).
  5. . 中華民國經濟部 國際貿易署. [2021-05-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9).
  6. .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2021-12-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17).
  7. .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2021-12-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17).
  8. (PDF).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19-04-07].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04-02).
  9.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2017-12-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6).
  10. .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21-03-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23).
  11. .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21-03-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21).
  12.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2018-12-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2-16).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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