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喀麥隆關係

中華民國—喀麥隆關係是指中華民國喀麥隆共和國之間的關係。兩國於1960-1971年有官方外交關係,斷交後,目前沒有在對方首都互設具大使館功能的代表機構。對喀麥隆的相關事務由駐奈及利亞聯邦共和國臺北貿易辦事處駐法國台北代表處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共同管轄[1]

中華民國—喀麥隆關係

中華民國

喀麦隆

政治

外交

綠色國家表示在1971年的投票中反對中華民國續留聯合國,即《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其中包括當時的喀麥隆聯邦共和國

1960年2月19日,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於首都雅溫德設立中華民國駐喀麥隆聯邦共和國大使館,並派駐大使。喀麥隆則未設大使館、派駐大使。

1971年3月26日,喀麥隆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4月3日,中華民國宣布與喀麥隆斷交。4月5日,關閉大使館。[2]

中華民國駐喀麥隆聯邦共和國大使(1960-1971年)

姓名任命到任遞交国书免職離任外交衔级外交職務備註
廖仲琴1960年2月24日1960年2月27日1960年12月6日一等秘書臨時代辦
吴世英1960年9月30日1960年12月6日1960年12月24日1965年7月21日1965年7月20日大使特命全權大使1962年前兼驻多哥
蒋恩铠1965年7月21日1965年8月22日1965年8月27日1969年11月29日大使特命全權大使
陈泉生1969年11月29日1969年12月9日1969年11月20日1971年4月7日大使特命全權大使

經濟

貿易

近四年的兩國貿易額,金額美元[3]
年分貿易總額年增減排名出口至喀麥隆年增減排名自喀麥隆進口年增減排名
201940,501,59341.373%1103,943,8229.740%15336,557,77145.910%85
202010,398,15174.327%1403,198,39018.901%1597,199,76180.306%117
2021156,827,3201,408.223%806,384,54099.617%143150,442,7801,989.552%63
202257,765,73063.166%10449,732,864678.9587%918,032,86694.661%115

2020年的兩國貿易主要項目如下:

出口至喀麥隆的主要項目依序為:一定尺寸或形狀之纸板、纖維素胎與纖維素紙;空氣泵真空泵、空氣或其他氣體压缩机风扇;其他制成品自動資料處理機、磁性或光學閱讀機;容器洗滌與乾燥機器、容器盛裝與封口機器、飲料充氣機;調製膠與其他調製粘著劑、其他塑料製品、或非合金鋼製線;電話機與其他傳輸或接收聲音、圖像或其他資料之器具;利用印刷版滾筒與其他印刷組件之印刷机以及打印机复印机傳真機;新橡膠氣胎、診斷或實驗用有底襯之試劑或配製試劑、水蒸汽或其他蒸汽發生锅炉或過熱水鍋爐;升降、搬運、裝卸機器;縫紉機聚縮醛环氧树脂醇酸樹脂聚碳酸酯聚丙烯酯與其他聚酯聚醚內科外科牙科兽医用儀器與用具;不鏽鋼扁軋製品、合成纖維絲紗、橡膠或塑膠加工機或以此類原料製造產品之機械、集成电路、出口未超過5萬新臺幣之小額報單與其他零星物品;用塑膠浸漬、塗佈、被覆或黏合之紡織物;無線電廣播电视之傳輸器具、攝影機数码相机;氧官能胺基化合物醋酸乙烯或其他乙烯酯乙烯基聚合物眼鏡护目镜與類似品;不論是否具有其他氧官能团及其鹵化磺化硝化或亞硝化衍生物;離心分離機、液體或氣體過濾與淨化機具;供載客十人與以上之機動車輛等。[4]

自喀麥隆進口的主要項目依序為:供飾面用、合板用或其他類似積層材單板木材原木、未初梳精梳棉花、男用或男童用服飾、女用或女童用服飾、甲殼類動物機器之零件與附件、滾珠或滾子軸承;無線電廣播或電視之傳輸器具、攝影機、數位相機;橡膠內胎、積體電路、蓄電池電音響或視覺信號器具、進口未超過5萬新臺幣之小額報單與其他零星物品;二極管發光二極管晶体管與類似半导体器件光敏半導體裝置;箱盒袋類容器;製造半导体、積體電路與平面顯示器用之機器與器具、零件與附件;其他塑膠製品;变压器、靜電式變流器與電感器首飾及其配件;传动轴曲柄軸承齿轮、滾珠、飛輪滑轮離合器联轴器油帆布遮陽帳幕或簾、船露营用品;電話機與其他傳輸或接收聲音、圖像或其他資料之器具;印制电路板、不論是否動力操作之手工具機床之可互換工具;針織鉤針織套頭衫、無領開襟上衣、外穿式背心與類似品;T恤等。[5]

協定

雙邊文件[6]
日期簽署備註
1962年9月29日《中華民國與喀麥隆聯邦共和國經濟技術合作協定》
《中喀文化協定》
《中喀商務協定》
以下簡稱中喀
 
 
1963年9月4日《中喀漁業合作議定書》
1964年2月11日《中喀農業技術合作之換文》[註 1]

簽證

中華民國護照中華民國國民簽證要求分布圖:入境喀麥隆可以落地簽證
喀麥隆護照喀麥隆國民簽證要求分布圖:入境中華民國需要簽證。

兩國國民皆須申請簽證方可入境對方國家。持中華民國護照黃熱病疫苗接種證明的中華民國國民可委託當地人、關係人旅行社,向該國國家安全總署邊境警察局(Delegation Generale a la Surete Nationale,Direction de la Police des Frontieres)申請「落地簽證函」(Visa d′Entree au Debarquement),持函在抵達該國機場時辦理落地簽證入境喀麥隆,停留最多30天,不可延長。簽證相關事宜,可至喀麥隆駐日本大使館詢問。入境須提供抵達前72小時內之2019冠状病毒病PCR檢測陰性證明或完整疫苗接種證明。經喀麥隆轉機但不入境,則無須申請過境簽證[7][8]

喀麥隆護照喀麥隆國民抵台參加國際會議、運動賽事、商展活動,則可以電子簽證入境中華民國,停留最多30天並不得延期。[9][10]

交通

客運

兩國無直航班機,可經由(不計航點遠近,截至2023年6月26日):

注釋

  1. 1967年6月16日擴大議定書

參考資料

  1. . 中華民國外交部 領事事務局. [2017-12-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2-24).
  2. .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18-05-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5-21).
  3. . 中華民國經濟部 國際貿易署. [2021-05-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9).
  4. .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2021-09-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17).
  5. .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2021-09-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17).
  6. .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21-03-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3-30).
  7.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2017-12-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2-24).
  8. .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21-03-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3-25).
  9.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2018-12-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2-09).
  10.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2018-03-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27).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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