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命令

行政命令政府行政部门中,上级发出指示下属行为的命令,名称或有不同。在中国传统中通常称为“令”、“政令”等。在军队里,上级发出指示下属的作战、打仗和战斗等命令行为称为军令,即军事命令。军人若违抗军事命令,则可能因其抗命行为而成立刑事犯罪,并得接受司法审判。很多现代国家都设有专门的军事法庭法院,如台湾的「国防部高等军事法院」。

 中华民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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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规依高低顺序分为宪法法律命令三个层级,采法律优位原则,设计为以《中华民国宪法》为国家根本大法,由立法院依宪法规定法律,并由法律授权政府颁布命令,以达到依法行政、维护民权等目的。依中华民国现行宪政体制,所有法令皆不可违背其上位阶的规定;如有法规适用范围或法律权限上的争议,应声请司法院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进行统一解释。立法院亦应参考宪法法庭颁布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释》(旧称「司法院解释」),并对法条内容做出修正,以符合解释之意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由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

 香港特别行政区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行政长官有权发布行政命令,但这个行政命令的权力为何并无详细说明。在2005年香港有关“秘密监察”的诉讼中,由于《电讯条例》被法庭裁定违反香港基本法中保护市民有秘密通信自由的条文,行政长官曾荫权于是发出指示执法部门截取通信的行政命令。2008年12月12日,香港上诉庭认可香港东区裁判法院司法管辖权审理「违反基本法」事宜,但上诉法官马道立(后来的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认为《电讯条例》有关无证广播的定罪的条文本身合法,核发广播执照的制度是否违反基本法并非该案重点,下令下级法院重审电台主持的无证广播控罪,是否违反基本法则不予处理[1]

参考文献

  1. . 法国国际广播电台中文版. 2010-04-09 [2021-02-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13).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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