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官
政务官(英语:)源自于英国的政党政治,系为避免因政党轮替而影响施政而产生的制度。政务官是经由政治任命,对政策负责或随执政党同进退的官职[1],相对于文官公务员系统中的事务官。政务官是受民选首长(例如总统)指派任命,任期并不固定。常见的政务官包括多数民主国家的内阁部长、政府秘书长或幕僚长等[2][3]。
各国情况
美国

在美国,政务官包括总统直接指派任命的白宫幕僚长和白宫新闻秘书(白宫发言人),以及其他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任命的高级首长,例如国务卿、副国务卿、国务次卿、国务院各局助理国务卿(助卿)、内阁正副部长、次长、助理部长、国家情报总监、国家安全顾问以及美国驻外大使和驻联合国常任代表(驻联合国大使)等等。
一般而言,新总统就任后所有政务官的任命进程至少需要半年到一年的时间,包括举行听证会、委员会及全院表决等进程;通常国务卿是最优先处理的人事案,从正式提名到确认同意任命约一周左右。
中华民国

学理上之政务官,即「随政党进退、政策变更而定去留之人员」(如各部会首长等),目前中华民国法律上称政务人员,目前仅有《政务人员退职抚恤条例》专为政务人员退抚事项详作规定。相对于政务官的称作事务官或常务官,学理上政务官与事务官加起来合称「行政官」。
目前所指称的广义政务官职包括总统府正副秘书长、发言人、国家安全会议正副秘书长、咨询委员、行政院院长、副院长、秘书长、政务副秘书长、发言人、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各部会首长与政务副首长,以及立法院、考试院、监察院三院秘书长和考选部部长、铨叙部部长等,另外还有少部分的驻外大使[4]。
在台湾,绝大部分政务官均由总统直接任命或由行政院长提请总统任命,立法院(国会)并无人事同意权;少数政务官(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大法官、考试院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监察院院长、副院长、监察委员及审计长)由总统依《宪法》规定提请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权。依法律规定立法院对检察总长、国家通信传播委员会和中央选举委员会之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任命享有同意权。另,地方民选首长依《地方制度法》任命之直辖市副市长、副县(市)长、一级机关单位首长亦属政务官。
1997年第四次修宪后,由于立法院不再拥有阁揆之人事同意权,内阁负责的对象实质上已经由国会转为总统,因此依1996年总统直选之后的宪政惯例,总统任期届满时,所有府会政务官需一并同其进退,行政院院长也会率领全体阁员于新总统就职前提出内阁总辞,由将卸任的总统批准;另外,如果阁揆因各种因素辞职时,内阁通常也会跟着总辞,内阁政务官如未获慰留则将随阁揆同去。至于国会改选后内阁应否总辞,则因现今体制为双首长制而有所争议;不过若国会改选结果执政党失利,阁揆几乎都会提出总辞以示负责。[5]

在韩国,政务官包括总统直接指派任命的总统秘书室长、首席秘书官及其他各秘书官、发言人和内阁部会首长等等,以及总统提名、需经国会同意任命的国务总理。在惯例上,各部会长官在任命前会先由国会举行人事听证进程,经国会同意后再由总统正式任命;不过此一听证仅有咨询的效力,实际上如果国会不同意首长人选,总统仍然可以直接任命之。
参考数据
- (PDF). [2021-09-22].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11-13).
- 郝玉明. .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19年, (1).
- 黄宏. . js.zjol.com.cn. 浙江在线. 2019-01-02 [2020-07-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4).
- 中华民国的外交体系当中并没有明订驻外大使属于政务官还是常任文官,一般而言是由常任的外交官轮调,但在实际运作上,派驻重点国家的外交代表多数会采取政治任命,例如驻美大使和驻日大使;而现任的驻德大使谢志伟、驻法大使吴志中及驻欧盟兼驻比利时大使李淳等亦为政治任命。
- 最近几次事例包括:2012年时任阁揆吴敦义因当选副总统提出总辞;2020年时任阁揆苏贞昌于选后象征性提出总辞,但获留任;2024年选举结果虽未政党轮替,惟执政党在立法院席次有所消长,时任阁揆陈建仁以面对国会新民意为由提出总辞,获慰留至看守结束。
- Gee, D. (PDF). Veterans For Peace UK. 2017-07-03 [2017-12-12].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07-12) (英国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