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处决的死刑犯列表
列表
执行死刑日期 | 执行死刑地点 | 执行死刑方式 | 死刑犯姓名(原身份) | 性别 | 国籍/户籍 | 民族 | 出生日期(终年) | 案发日期(案发时年龄) | 致死案件 | 致死罪名(认定数额) | 一审判决日期、法院、文书字号 | 终审判决/裁定日期、法院、文书字号 | 死刑核准裁定日期、法院、文书字号 | 交付执行死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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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1月17日 | 汕头市 | 枪决 | 王仲(原广东省海丰县党委书记) | 男 | ![]() | 汉族 | 55岁 | 1979年至1981年 | 利用职权侵吞缉私物资、受贿索贿,涉及财物共计6.9万余元 | 贪污罪、受贿罪 | 广东省汕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广东省汕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1983年1月18日 | 湛江地区 | 枪决 | 李竞芳(原中国农业银行吴川县浅水营业所会计) | 男 | ![]() | 汉族 | 55岁 | 1978年12月至1980年 | 贪污公款60.5万,索贿1000余元 | 贪污罪、受贿罪 | 广东省湛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广东省湛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1983年1月26日 | 北京市 | 枪决 | 李振国(原北京市百货公司石景山区分公司工人) | 男 | ![]() | 汉族 | 28岁 | 1981年、1982年2月至7月 | 与河北承德人张淑兰(与其一同判处死刑,后因发现张淑兰已怀孕而改判无期徒刑)相互勾结,拐骗15至22岁的女青年十二人,并将其中九人卖到山东、河北等地,其中八人还被李振国强奸。二人还在1981年冬通过诈骗等手段非法获利3500余元 | 强奸罪、拐卖人口罪、诈骗罪、投机倒把罪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1983年2月9日 | 温州市 | 枪决 | 郑加善(原温州市大光明理发店理发员) | 男 | ![]() | 引诱、教唆和胁迫他人贪污大量公款,供自己用于投机倒把和赌博,在被抓获后又两次逃跑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1983年5月8日 | 重庆市 | 枪决 | 刘光华 | 男 | ![]() | 31岁 | 1982年12月22日 | 向前女友唐贵珍讨要70元钱不成,且唐为其所打的欠条也被唐贵珍弟弟扣留,为报复持刀在唐贵珍外出时在路边向其连刺五刀,将其杀死 | 杀人罪 | 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1983年5月12日 | 重庆市 | 枪决 | 段发明 | 男 | ![]() | 22岁 | 1983年1月16日 | 与女友林易纯发生矛盾后林易纯离开同居处回到自己家,段发明找到林易纯欲将其接回,被林拒绝后再次上门仍然遭拒,用事先准备的剔骨刀将林易纯捅死 | 杀人罪 | 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1983年5月12日 | 武汉市 | 枪决 | 马帮宜 | 男 | ![]() | 30岁 | 1981年11月至1982年6月、1982年7月15日 | 诱骗八名18至22岁的女青年,勾结他人将这些女青年贩卖至山东,并在途中将这些女青年强奸。1982年,马帮宜又将一名女青年骗到庐山,试图强奸但未遂 | 强奸罪、拐卖人口罪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1983年5月14日 | 宜昌市 | 枪决 | 彭丹清(原湖北钢球厂工人) | 男 | ![]() | 29岁 | 1982年12月11日 | 因与妻子不和,在与妻子争吵扭打后乘其熟睡之机用铁榔头猛砸妻子头部、持菜刀向妻子头部、颈部连砍数刀,后又持火钳插入妻子肛门,致妻子及其腹中六个月大的胎儿死亡 | 杀人罪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1983年5月14日 | 宜昌市 | 枪决 | 张振现 | 男 | ![]() | 41岁 | 1981年5月4日 | 伙同他人前往河南拐卖妇女,在宜昌火车站因认错人与他人发生争执,持刀将对方两人各刺一刀,致二人抢救无效死亡 | 杀人罪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1983年5月26日 | 广州市 | 枪决 | 王锦涛 | 男 | ![]() |
1983年3月8日 | 伙同赖少昌(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等人盗窃安珂(复转军人,广东人民广播电台记者)的皮包。安珂及其同伴何某发现后一起追出店外,王锦涛拔出牛角刀向何某猛刺,安珂迅速冲到何某身前,赤手空拳向持刀歹徒扑去。王锦涛在安珂勇猛的拳脚回击下连连后退,但另3名凶犯却从后面和左右两侧蜂拥而上,安珂四面受敌,背部和肋下被剌伤多处。但他临危不惧,带伤博斗,身中9刀,伤重力竭,仍怒视歹徒,艰难地靠在骑楼柱子上,顽强地不让自己倒下去。路过的三轮摩托车把他送到中山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抢救。18时45分,安珂终因伤重牺牲。 | 杀人罪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周杰荣 | 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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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冬仪 | 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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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6月4日 | 枪决 | 武兰平(无业人员) | 男 | ![]() |
1983年3月8日 | 武兰平伙同另外两名无业人员1983年3月7日18时许由兰新铁路河西堡站无票扒乘502次旅客列车,在列车上遇一名20岁女青年后对其纠缠挑逗。3月8日凌晨2时许,列车运行至打柴沟站停车,武兰平将女青年挟持下车。此时501次旅客列车同时在此停靠,501次列车值班乘务员孙铁彪见状,指使武兰平等人将女青年挟持到餐车上,由其将四人带到行李车。孙铁彪伙同武兰平等三人及行李车内另外两名铁路职工在行李车乘务室将该女青年轮奸 | 强奸罪 |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孙铁彪(铁路职工) | 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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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6月4日 | 厦门市 | 枪决 | 方金山 | 男 | ![]() |
汉族 | 20岁 | 1983年2月4日 | 1983年2月4日上午11时许酒后持斧闯到赵厝大队前厝村女青年方某家中,胁迫该女嫁给他,并挥斧砍劝阻的群众。女方脱身跑到邻居的阁楼躲藏。方金山追至阁楼,用斧柄击方某胸部,进行威胁和侮辱。当楼下群众再次劝阻时,方金山竟挥斧威胁,继而将方某压在阁楼上强奸,并用斧柄等打击受害人,致其胸、膝、手背挫伤。下午2时许,方金山仍不罢休,又持两把菜刀再次闯到被害人家踢门、撬窗、辱骂,被制止后逃离现场 | 强奸罪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83年6月13日 | 南昌市 | 枪决 | 周水山(原江西卫生材料厂工人) | 男 | ![]() | 33岁 | 1983年5月12日 | 1983年4月29日找本单位卫生所药剂员取药时与其发生争执,为报复持匕首将药剂员及其子杀害 | 杀人罪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1983年6月13日 | 南昌市 | 枪决 | 周长生 | 男 | ![]() | 29岁 | 1982年12月21日 | 因女友断绝关系,为报复持三角刮刀到女友单位将其连刺十九刀,后经医院抢救脱险 | 杀人罪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1983年6月13日 | 南昌市 | 枪决 | 龚九根(原南昌保温瓶厂工人) | 男 | ![]() | 24岁 | 1982年12月22日 | 入室盗窃被发现,在逃跑过程中持刀将房主杀害 | 杀人罪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1983年6月13日 | 南昌市 | 枪决 | 郑志刚 | 男 | ![]() | 1982年11月26日 | 伙同他人聚众斗殴时对一名路人无故挑衅,引起争吵,郑即与同伙将路人杀害,又故意伤害一人 | 杀人罪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1983年6月21日 | 北京市 | 枪决 | 陈久甲 | 男 | ![]() | 19岁 | 1983年3月4日 | 在同一公社社员朱玉莲介绍下与姜文荣谈恋爱,后姜文荣与其分手,朱玉莲遂将姜文荣介绍给他人。陈久甲出于报复,在午夜时持斧头先后潜入朱玉莲与姜文荣家中行凶,将朱玉莲及其丈夫、次子砍死,将朱玉莲长子、姜文荣及其母亲、哥哥砍成重伤 | 杀人罪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1983年6月28日 | 湛江地区遂溪县 | 枪决 | 杨荣 | 男 | ![]() | 汉族 | 27岁 | 1981年1月至1982年3月 | 刑满释放后购置作案工具,伙同他人或单独多次盗窃粮管所、信用社、代销点等单位,盗窃人民币3200余元、粮票11.96万斤(部分销赃后得赃款2.05万元),其中杨荣本人分得1.11万元 | 盗窃罪 | 广东省湛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广东省湛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1983年6月28日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 枪决 | 杨必珍 | 女 | ![]() | 59岁 | 1980年1月至1982年8月 | 因贩卖鸦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在监外执行期间再次贩毒,组织多名亲属与境外毒贩相互勾结,贩卖鸦片4542两(合227.1千克)及大烟膏106两(合5.3千克)。此外,杨必珍还走私了120只手表和四十余件尼龙制品 | 贩卖毒品罪、走私罪 |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1983年8月4日 | 承德地区 | 枪决 | 李宝平(原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司机) | 男 | ![]() | 1983年7月12日 | 因对单位领导不满,出于报复驾驶东风EQ140卡车准备冲撞看电影的本单位职工。在兴隆煤矿职工看完电影散场后以为系本单位职工散场,遂驾车朝人群横冲直撞,造成21人死亡、29人受伤(其中8人重伤) | 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河北省承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河北省承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1983年8月23日 | 北京市 | 枪决 | 陈延军(原北京市建华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临时工) | 男 | ![]() | 22岁 | 1983年4月10日 | 公然闯入公共厕所,将厕所内一名女青年强奸,并使用暴力对其虐待,还抢走其手表。被害人被其虐待成重伤 | 强奸罪、抢劫罪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1983年8月28日 | 武汉市 | 枪决 | 朱福久(原武汉市青山区红卫路泥木工程队队长) | 男 | ![]() | 54岁 | 1981年3月至1982年2月 | 乘工程队被取缔之机非法转移部分工程款,从中贪污17450元,后在充任洪山区和平公社大洲土石方工程队技术员兼业务员期间又先后向武钢运输部工务段技术室主任、大洲工程队党支部书记及副队长等人行贿,并勾结大洲工程队队长、会计,采取开假发票、假工资表等手段,虚报冒领大量现金,贪污工程款137234元。朱福久伙同他人共贪污154684元,其中朱福久一人获得赃款134875元 | 贪污罪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1983年8月30日 | 上海市 | 枪决 | 刘斌 | ![]() |
1983年6月12日 | 伙同4名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共犯,携带三角刮刀、匕首、弹簧刀等凶器,到一户姓浦的居民家中作案。刘斌敲开门后,刘耀华等一拥而上,威逼开门的居民陈慧昌说出浦家的住房。陈慧昌不畏强暴,拒绝指认。耿永宽当即掏出刮刀,凶狠地将陈慧昌刺伤。居民应裕康闻声下楼,痛斥歹徒暴行,又被这伙歹徒刺伤。公安民警和工人纠察队员闻讯后,迅速赶来,刘斌等罪犯亮出凶器,公然拒捕。 | 抢劫罪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刘耀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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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永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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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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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致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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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9月4日 | 深圳市 | 枪决 | 曾健(原深圳友谊商场售货员) | ![]() |
1983年7月10日 | 结伙抢劫深圳友谊商场货款,劫得外汇券28133.4元及人民币6564.46元 | 抢劫罪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谢仰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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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清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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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子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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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9月5日 | 广州市 | 枪决 | 何恩杰(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大陆工作会驻香港“391”特务组组长) | 男 | 1981年3月至1983年3月29日 | 何恩杰加入国民党“陆工会”特务组织后又发展林泽荣为下线。何多次派遣林潜入广州、北京等地进行特务活动,其间林泽荣窃取中国政府重要材料一份,通过他人偷带出境。1983年3月何恩杰、林泽荣潜入广州,积极搜集情报,发展特务组织,妄图建立“城市游击队”、“地下物资仓库”和电台。3月29日下午5时许,何、林二人从广州宾馆七楼悬挂出特制大幅“三民主义统一中国万岁”标语,后下楼到宾馆前拍摄现场照片,当晚被抓获 | 反革命特务罪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林泽荣(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大陆工作会驻香港“391”特务组组员) | 男 | 1982年至1983年3月29日 | ||||||||||||
1983年9月8日 | 成都市 | 枪决 | 蒲学林 | 男 | ![]() | 汉族 | 55岁 | 1982年至1983年3月 | 伙同杨维琴(另案判处死刑)在自己的住处组织卖淫160余人次,后期还派一名打手带两名女青年前往上海卖淫。同时对被其诱骗后卖淫的女青年进行严格的人身控制 | 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罪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1983年9月13日 | 上海市 | 枪决 | 王敦平 | 男 | ![]() |
19岁 | 1983年6月7日、6月8日 | 先后两次结伙聚众斗殴。其中6月8日的斗殴参与者多达60余人,其中12人受伤,并且直接造成附近交通中断 | 流氓罪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王健强 | 男 | ![]() |
20岁 | |||||||||||
成建国 | 男 | ![]() |
21岁 | |||||||||||
查文勇 | 男 | ![]() |
23岁 | 1983年4月至6月8日 | 先后两次结伙聚众斗殴。其中6月8日的斗殴参与者多达60余人,其中12人受伤,并且直接造成附近交通中断。此外在上海市黄浦、虹口、闸北等区还多次持刀绑架、抢劫8人,刺伤其中2人,抢得人民币及手表4块、羊毛衫3件、西装一件及打火机、高级香烟等财物 | 流氓罪、抢劫罪 | ||||||||
李清余 | 男 | ![]() |
22岁 | |||||||||||
张积林 | 男 | ![]() |
20岁 | |||||||||||
1983年9月14日 | 上海市 | 枪决 | 章上荣 | 男 | ![]() |
1983年5月至6月6日 | 结伙在公共汽车上盗窃。1983年6月6日在电车上盗窃时被失主当场抓获,遂与同伙一起起哄滋事、威胁失主,在电车到站后殴打失主并逃跑。公安民警闻讯赶到后将章上荣抓获,章上荣行凶拒捕,高善良与同伙殴打失主并威胁、围攻公安民警及见义勇为群众。失主、一名民警及一名群众遭袭受伤 | 抢劫罪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高善良 | 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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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9月15日 | 邯郸市 | 枪决 | 李竞芳(原邯郸市丛台区南城大队朝阳制砖机制造厂厂长) | 男 | ![]() | 47岁 | 1980年4月至1982年 | 1980年4月了解到一些社队企业需要技术人才,遂谎称自己为大学生(实为初中毕业生)、被“平反昭雪”(实为1975年因诈骗、流氓罪被判刑9年,1980年3月复查时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后服刑期满释放)、精通制砖机生产技术,以此混进邯郸地区邯郸县丛中公社祝村大队农机修造厂。后于1981年1月骗取邯郸市丛台区南城大队原党支部副书记的信任,在该大队所属朝阳机械厂内办了一个制砖机厂,担任厂长并掌握供、产、销、人事、工资等大权。他利用职权大肆进行贪污活动,仅一年多的时间,就贪污集体公款3.8万余元。而后又采取各种手段,先后猥亵、强奸包括病人、孕妇在内的30名妇女(其中有18人被多次强奸)。阎福林在磁县、临漳、肥乡、安阳四个县市的城镇和农村设立七个“秘密据点”,把拐骗来的妇女拉到这些地方摧残蹂躏。为了奸污妇女方便,阎福林还经常坐着用公款租用的一辆面包车,并用4000元买通了司机 | 强奸罪、流氓罪、贪污罪 | 河北省邯郸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河北省邯郸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1983年9月18日 | 汕头市 | 枪决 | 叶妈坎(原中共海丰县县委书记) | 男 | ![]() | 1979年至1982年 | 策划、煽动、组织走私团伙,进行大规模走私、贩私活动。共走私22宗,走私进口手表5061只,收录机、电视机、电冰箱、电饭煲、电风扇、尼龙衣裤等物品一大批,走私金额共值人民币526918元。同时还先后组织30多人到汕头、紫金、惠州、广州、南京等地套购黄金59两,白银159.5两,银元1310枚,银毫42个,港币26.5万元,通过各种渠道走私出口,并为为香港走私分子窝藏黄金29两 | 走私罪 |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1983年9月20日 | 湛江地区 | 枪决 | 阎克里(原湛江市公安局交警) | 男 | ![]() |
汉族 | 29岁 | 1983年9月8日 | 阎克里以工作名义向湛江海关骗借一辆吉普车后,三人通过诱骗、挟持等手段强奸3名女青年(其中1人未遂) | 强奸罪 |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法院 | 广东省湛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黄卫东(原湛江市无线电八厂工人) | 男 | ![]() |
汉族 | 26岁 | ||||||||||
魏进国(原湛江市第一饮食服务公司司机) | 男 | ![]() |
汉族 | 32岁 | ||||||||||
1983年9月21日 | 南阳地区 | 枪决 | 章吉敏 | 男 | ![]() | 汉族 | 23岁 | 1982年12月9日、10日 | 与邻居章凤岐的姐姐素有积怨,加之迷信思想作怪,认为自己及哥哥的身体疾病是由于章凤岐的姐姐与他父亲吵架时曾向他父亲头上扔短裤带来的“晦气”引起的,由此产生报复之念。在章凤岐夫妇一岁多的独子章良独自在院里玩耍时将他骗到自己家中,将6枚缝衣针分别刺入章良体内要害部位。次日下午,章吉敏看见章良仍在路边玩耍,又用同样手段将两枚钢针刺入章良体内。章良因残存体内的锈针引起化脓性脑膜炎,经抢救无效死亡 | 故意伤害罪 | 河南省南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河南省南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1983年9月24日 | 天津市 | 枪决 | 朱国华(原天津铁路分局自动化指挥部办公室技术员,朱德孙子) | 男 | ![]() | 汉族 | 25岁 | 1978年至1982年 | 伙同他人强奸妇女15人,强奸未遂7人,玩弄奸污妇女21人,猥亵妇女26人,拦截妇女17人,共计86人 | 强奸罪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1983年9月24日 | 宜昌市 | 枪决 | 望开新(原宜昌电机总厂工人) | ![]() |
29岁 | 1983年4月22日 | 1983年4月19日在宜昌市解放路停放自行车违章被一名武警战士纠正,望煽动他人对其围攻殴打后诬告该战士对其家人进行殴打,后望与其部分亲属策划借机闹事。4月22日,望开新穿着挂有大字报的衣服在解放路讲演、煽动,伙同其亲属对公安民警无理取闹。解放路交通受此影响当天完全中断,部分流氓分子借机打、砸、抢、烧,制造动乱 | 流氓罪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杨善军 | ![]() |
21岁 | 在宜昌市解放路伙同他人掀翻宜昌市公安局一辆北京212吉普车,钻入吉普车内破坏、盗窃汽车零件设备后放火将车烧毁。杨还伙同他人掀翻武警宜昌支队一辆东风三轮摩托货车并放火烧车。后伙同他人冲击、围攻政府机关,用砖石砸伤公安民警多人 | |||||||||||
高寿章 | ![]() |
20岁 | 在宜昌市云集路派出所门前煽动闹事,后在宜昌市解放路伙同他人掀翻宜昌市公安局一辆北京吉普车。高还伙同他人掀翻武警宜昌支队一辆东风三轮摩托货车并放火烧车。后伙同他人冲击、围攻政府机关,用砖石砸伤公安民警多人 | |||||||||||
1983年9月24日 | 内江地区 | 枪决 | 顾立成(原四川省橡胶厂汽车驾驶员) | 男 | ![]() | 汉族 | 1982年12月19日 | 依仗其父顾金海(原四川省橡胶厂党委副书记)的权势,开车不遵守交通规则,动辄打人骂人。厂有关部门鉴于顾立成不适合担任驾驶员,调换了他的工作。顾犯对此极为不满,认为是厂党委纪检委员、供销科副科长车昭富在“整”他,对车昭富怀恨在心。顾犯在无故殴打了车昭富的儿子车云松以后,接着掏出三棱刮刀,向车昭富爱人周元存的头部连刺两刀,造成重伤。车昭富闻讯赶来,顾犯又冲上去,对准车的胸口连刺三刀,车当即身亡 | 杀人罪 | 四川省内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四川省内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1983年9月26日 | 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 | 枪决 | 吕秀兰 | 女 | ![]() | 汉族 | 33岁 | 1983年1月27日 | 因冕宁县人民法院判决其与丈夫陈绍松离婚而怀恨在心,在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将其丢到法院的儿子陈俊交给陈绍松的路途中,持菜刀向该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江忠英猛砍数刀,欲将其杀死(最终致其重伤) | 杀人罪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1983年9月28日 | 深圳市 | 枪决 | 林城(原深圳市人民政府车队司机) | 男 | ![]() | 走私罪、受贿罪、强奸罪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1983年9月29日 | 宜春地区高安县 | 枪决 | 刘文生 | 男 | ![]() | 54岁 | 1983年7月17日 | 干涉女儿刘小平自由恋爱,将女儿的恋爱对象刘凡春用火钳、锅铲柄等物打死 | 杀人罪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江西省高安县人民法院 | |||
1983年10月15日(公布日期) | 固原地区 | 枪决 | 周登龙(原甘肃省天水县二十里铺公社白崖大队社员) | 男 | ![]() | 48岁 | 1982年5月22日 | 潜入固原县财政局院内,撬门扭锁,盗走1981年度国库券80万元,当即逃离现场返回天水。周犯窃取国库券后,先后将票面为1千元的国库券4张委托他人变卖,其中1张成功变卖,周犯得赃款190元。1983年4月周被逮捕归案后,在关押期间多次违犯监规,其他人犯检举揭发周的罪行,他公然行凶报复,打伤了检举人犯的牙齿 | 盗窃罪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1983年10月19日 | 北京市 | 枪决 | 许可(原中国青年艺术剧院演员) | 男 | ![]() | 汉族 | 41岁 | 1980年至1983年5月 | 利用演员身份诱骗17名女青年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又教唆其中七人卖淫。后又勾结他人组成团伙继续作案 | 流氓罪、引诱妇女卖淫罪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1983年10月19日 | 珠海市 | 枪决 | 周铁生 | 男 | ![]() | 汉族 | 34岁 | 1980年10月18日 | 1980年9月在香港参加了朱子昭为首的抢劫集团,并集资购买汽车、手枪等作案工具,当年10月9日同其余6名武装匪徒前往澳门,密谋抢劫南通银行。后抢劫南通银行外出解款人员所提解的港币141.6万多元、葡币17万元、支票9张,总额180多万港元。周铁生当场开枪杀死银行出纳主任罗富经。周铁生作案后于同年12月潜逃到广州,12月31日被捕获 | 抢劫罪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1983年11月8日 | 吉林市 | 枪决 | 马涛成(原舒兰县粮库检斤组组长) | 男 | ![]() | 38岁 | 1980年至1981年 | 利用职权之便与附近生产队内部人员合谋,采取涂改票据和少装量、多报包数等手段,贪污应入库的粮食。先后作案272次,贪污粮食49.3万多斤,使国家直接损失14万多元,马涛成从中获得赃款27600余元 | 贪污罪 |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1983年11月8日 | 吉林市 | 枪决 | 范桂琴(原吉林市兰州街粮店负责人兼统计员) | 女 | ![]() |
36岁 | 1980年末至1982年12月 | 利用职务之便、趁粮店管理混乱之机,大肆贪污国家粮票并卖给倒卖票证分子,共销出粮票面值约55.58万斤,获得赃款4.98万余元,并用粮票换取大量的鸡蛋、鱼肉、木耳等食品。此外,她们还套购细粮约1.06万斤、豆油约250斤 | 贪污罪 |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徐文芬(原吉林市兰州街粮店粮票员) | 女 | ![]() |
31岁 | |||||||||||
1983年11月10日 | 宿县地区泗县 | 枪决 | 蔡辉(原泗县邮电局投递员) | 男 | ![]() | 1981年至1983年5月24日 | 1983年4月29日盗窃泗县彭铺公社武装部长手枪一支,同年5月24日通过破锁挖洞的方式盗走安徽省泗县农业银行金库内的现金16万元。且在1981、1982两年内先后盗窃泗县工商局等单位的落地电风扇3台、彩色电视机1台、收录两用机1台 | 盗窃罪 |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 安徽省宿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1983年11月14日 | 唐山市 | 枪决 | 吕振远 | 男 | ![]() | 22岁 | 1982年底至1983年7月 | 以张优弟、朱庆永、吕振远、左继义四人为首,先后纠结24名社会青年(其中最大的27岁,最小的15岁)形成犯罪团伙,持械在唐山市厂矿、居民区、医院、饭店等场所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抢劫,共作案18起,致伤17人,其中重伤4人,5 户民居被砸。曾造成工厂停工、交通堵塞、医院、饭店不能正常工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流氓罪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1983年12月8日 | 吉安地区 | 枪决 | 周平 | 男 | ![]() | 1983年11月20日 | 1981年因盗窃、强奸、抢劫被遂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83年10月越狱后窜回遂川县,将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李镜明杀害 | 杀人罪 | 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1983年12月11日 | 锦州地区兴城县 | 枪决 | 韩建宝 | 男 | ![]() | 27岁 | 1980年至1983年8月 | 与妻子结婚后长期对其虐待,致其20%以上的皮肤功能受损,足部、肩部、胯骨等处重伤。韩还于1980年12月10日闯入同村村民家中试图强奸(未遂) | 故意伤害罪、强奸罪 | 辽宁省兴城县人民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1983年12月16日 | 汉中地区 | 枪决 | 苏全富 | 男 | ![]() | 29岁 | 1982年8月至1983年5月 | 伙同三名同案犯将9名男童拐卖至山东淄博 | 拐卖儿童罪 | 陕西省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陕西省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1983年12月20日 | 达县地区 | 枪决 | 肖国庆(原四川省大竹县棉针织厂工人) | 男 | ![]() | 24岁 | 1980年至1983年 | 勾结李曰凤等人(已判刑)拐卖妇女16人,获赃款14600元,并强奸被拐卖妇女6人。一少女被拐卖后不堪虐待逃跑,被抓回后遭毒打和强奸;一女青年被拐卖不从,遭到买主弟兄二人捆绑毒打及强奸,致其服毒自杀(后获救) | 拐卖妇女罪 | 四川省达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四川省达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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