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联邦

马来联邦(1895年—1946年;英语:马来语),是大英帝国马来半岛殖民政体之一,由半岛上4个接受英国保护的马来王朝所组成,包括雪兰莪森美兰霹雳彭亨,首府为吉隆坡

马来联邦
马来语
马来语
英语
1895年-1942年
1945年-1946年
格言:马来语
真主庇佑
1922年的英属马来亚,黄色为马来联邦,红色为海峡殖民地,蓝色为马来属邦
地位英国保护国
联邦
首都吉隆坡1
常用语言马来语²
英语
宗教伊斯兰教
英国国王 
 1837-1901
维多利亚
 1901-1910
爱德华七世
 1910-1936
乔治五世
 1936
爱德华八世
 1936-1952
乔治六世
总参政司³ 
 1896-1901
瑞天咸爵士
立法机构联邦立法会议
 邦(州)立法机构
邦务会议
历史时期新帝国主义
 联邦成立
1895年
 签署《联邦条约
1896年7月1日
1942年
1945年8月15日
 马来亚联邦成立
1946年4月1日
面积
192171,571平方公里
人口
 1921
1,324,890
货币叻币(至1939年止)
马来亚元(至1953年止)
前身
继承
雪兰莪
霹雳州
森美兰
彭亨
日占马来亚
日占马来亚
马来亚联邦
今属于 马来西亚
1 也是雪兰莪首府。
² 以爪夷文书写的马来语。
³ 后来由政府首席秘书及联邦司代理。

自《邦咯条约》开始,四州逐步为大英帝国所控制,其外交防务均由英国负责。在内政方面,除了涉及马来习俗伊斯兰教的事务以外,四州均须聆听英国派出的参政司的意见。

1946年4月1日,马来联邦马来属邦海峡殖民地(不含新加坡)在英国政府管理下,组成马来亚联邦()。

成员州属和第1届马来统治者会议

虽然总参政司为联邦名义上的统治者,四个州属仍保有各自的世袭君主(苏丹)。在马来联邦组成时,在位的苏丹为:

  1. 雪兰莪苏丹亚来丁·苏莱曼·沙
  2. 霹雳苏丹伊德里斯·沙一世
  3. 森美兰严端端姑莫哈末·沙
  4. 彭亨苏丹阿末·慕阿占·沙

1897年在霹雳皇城江沙县召开了第一届马来统治者会议(当时又称为杜尔巴会议),作为四位君主间讨论的平台,为今日统治者会议的雏形,统治者会议之后在1957年8月27日依照马来西亚宪法第38条创立。

行政

雪兰莪、森美兰、霹雳和彭亨先后成为英国保护国,四个马来王朝的统治者必须听取英国派驻的参政司意见进行统治。而1895年四个州属的统治者同意创建联邦制及集中行政机构,并在1896年正式签署《联邦条约》创建马来联邦,并以「马来联邦」身分继续接受英国保护和控制。在《联邦条约》下,马来统治者需放弃所在州的治权,必需得到参政司同意才能行使权力,不过英国亦保证不会干涉马来传统和宗教事务。

联邦委员会

英国于1898年成立联邦委员会(Federal Council)作为马来联邦的管理机构,由马来联邦高级专员(通常由海峡殖民地总督兼任)领导委员会,成员包括四个成员州属的苏丹、英国派驻的总参政司、四个成员州属的参政司,和四位委位的非官守议员组成。在1941年日本入侵马来联邦之前,英国一直以此委员会管理马来联邦。

马来联邦高级专员

英国派驻马来联邦的最高级外交代表,负责管治作为英国保护国的马来联邦,由海峡殖民地总督兼任。由于高级专员长驻于海峡殖民地而非长驻马来联邦,因此马来联邦的日常事务实际由派驻马来联邦的总参政司负责。

总参政司

1896至1911年,马来联邦的实权掌握在总参政司手上。

政府布政司

1911年至1936年,总参政司改称为政府布政司。

联邦司

自1936年起,政府布政司改为联邦司,但职权上削弱为高级专员授权下负责统筹的官员。

司法

马来亚第一所最高法院于1906年创立,由司法专员统领,并授予法院司法权。1925年司法专员(Judicial Commissioner)的头衔被更改为大法官(Chief Judge)。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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