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理由
離婚理由(Grounds for divorce)是有關哪些原因下允許提出離婚的相關法律,通姦是最常見的離婚理由[1]。不過有些國家會用不同的標準看待男性通姦和女性通姦,例如女性通姦可作為離婚理由,而男性通姦則不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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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決定離婚之前會先確認有關離婚及分居的國家法律(或司法管轄區法律)[1],離婚理由一般是針對配偶其中一方向法院請訴離婚的情形,故須限制具備法定之理由或原因,才由法院介入,若有些允許夫妻合意離婚的法律制度下,若雙方都同意離婚,法院即不需再確認離婚理由是否存在[2]。除了法律外,不同的文化也會影響對離婚理由的解釋[1],例如標準有時因性別而異。
簡介
離婚理由主要是以殘忍及不人道的對待為主[3]。
以下是一些離婚的理由:
有些司法管轄區只接受無過失離婚(伴侶不用證實另一方違反婚姻義務,即可提請離婚),而有些司法管轄區接受無過失及有過失的離婚理由[4]。
各國和地区狀況
中華民國
- 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重婚。
-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 有不治之惡疾。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生死不明已逾3年。
-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參見
- 無過失離婚
- 和離
參考資料
- United States. Bureau of the Census. . G.P.O. 1909: 332– [2011-11-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10).
- 郑小川; 于晶. . 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2006: 111–. ISBN 978-7-302-12531-0.
- . 1911: 581 [8 November 2011].
- James Schouler. . M. Bender. 1921: 1767–1768 [8 November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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