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婉莹
生平
1970年代毕业于香港大学,时为学生运动领袖,港大学生报《学苑》主编。1995年获尼曼奖学金赴美国哈佛大学进修。1997年,获国际新闻自由奖。[1]2000年2月,陈婉莹受聘为香港大学新闻学教授,创办新闻及传媒研究中心及硕士课程,首创港大新闻学课程,5年间毕业生遍布中外媒体。回港就任前,她曾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新闻研究院客座教授、纽约市自由论坛传媒研究中心学者及哥大东亚研究所访问学者。2003年2月出任长江新闻学院创院院长,兼任港大教授、美国南加州大学新闻学院客座教授。2004年获邀出任美国权威电视Peabody大奖评委。[2]
1997年诉讼
起因
1996年陈婉莹同另一位记者谢忠良一起编写一篇关于中国国民党投资事业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泰英于1995年8月曾提出有意捐献1500万美金予比尔·克林顿竞选总统连任的报道[3],并将之名为《国民党捐给白宫1500万元?台湾卷入美政治献金丑闻》。[4]这篇报道更附上了一份刘泰英不承认有此事件的声明。[5]此报道于10月25日刊出。当此报道刊出后,刘泰英指出此报道妨害其名誉,因此于11月7日向检察署提交刑事诽谤起诉。[6]作为提供内幕消息的线人的政治顾问陈朝平亦成为了同案被告。[7]之后,刘泰英又提出了民事诉讼,并要求《亚洲周刊》赔偿1500万美元作弥补其损失。[8]另一方面,《亚洲周刊》则捍卫自己的记者,并拒绝进行庭外和解。[4]
诉讼过程
是次诉讼案于国际新闻界引起了极大的回响。美国纽约市的保护记者委员会把这次诉讼案称为「测试亚洲新闻自由的一个范例」,并成为了《亚洲周刊》的法院之友。同时,保护记者委员会亦发表了一封抗议信,信中指出此案违反世界人权宣言。[4]《纽约时报》亦批评刘泰英有意通过诉讼恐吓并控制媒体。[5]不久,国民党召开了一次特别会议。会议中,大部份国民党员均赞同此诽谤诉讼,并谴责陈婉莹和谢忠良。[7]
然而,台北地方法院于1997年4月22日的裁决却对陈婉莹和谢忠良有利。法官指出,陈婉莹和谢忠良是经谨慎且全面的查证后才报道新闻,因此判决陈婉莹和谢忠良无罪释放。[4]
这次裁决被媒体监督团体描述为「新闻自由的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同时,法官李维心的裁判是台湾史上首次依从宪法上的新闻自由部份判决的裁判。[8]《亚洲周刊》亦把李维心的裁判称为「确立了台湾新闻自由的基石」。[9]台湾媒体则把李维心的裁判称为「新闻自由的胜利」。[10]
参考资料
- . [2010-01-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1-13).
- . 2008-11-03 [2009-10-03].
- . 《新闻记者》. 1997 [2013-02-26].
- . Committee to Protect Journalists. 1996 [2013-02-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1-17).
- Anthony Lewis. . The New York Times. 1996-12-06 [2013-02-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30).
- . International Freedom of Expression Exchange. 1996-12-05 [2013-02-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1-15).
- Stephen Vines. . The Independent. UK. 1996-12-20 [2013-02-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30).
- Cheung Chui Yung. . Inter Press Service. 1997-06-16 [2013-02-26].
- . 亚洲周刊. [2013-02-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5-08).
- 滕淑芬. . 台湾光华杂志. 1998-03 [2013-02-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 . Committee to Protect Journalists. 2011 [2013-02-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