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
陪审团(英语:)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实或被告是否有罪(视乎各地法律而定)的平民团体。陪审团的历史根源可追溯到欧洲古代的日耳曼民族部落习俗,并随着中世纪盎格鲁-撒克逊人(日耳曼人的一支)的迁徙而将此习俗带入今日的不列颠地区。现代形式的陪审团则起源于12世纪中,英格兰国王亨利二世的时候,当时即以犯罪地的行政区与村落的6至12人为代表来审讯犯人。

一般提到陪审团,人们想到这是英美法系(亦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国家或地区的特色,例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澳洲、新西兰、印度、香港等。但其实目前采用陪审团制度的已远不只上述国家,例如英国的邻国爱尔兰,欧陆的比利时、西班牙,北欧的挪威、瑞典、南美的巴西。
当代史上,德国于1848年至1924年曾使用陪审团制度,1924年起改成持续至今的平民参审。日本于1928年至1943年也采用此制度,废止后恢复仅由职业法官审判的制度,直到2009年引进与德国平民参审类似的裁判员制度。法国的用语和意大利的用语Corte d'Assise虽也称为陪审,但其实是类似德、日,由平民与职业法官共同判决的参审。
适用范围
陪审团可用于绝大多数刑事审讯和部分民事案件,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情况有差异,例如香港只有高等法院及死因裁判法庭原讼庭才设有陪审团。组成人员叫陪审员,由法院辖区范围内的成人中随机选出。
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大陪审团用于决定是否对某一疑似犯罪的行为打开侦查进程,以及侦查完成后决定是否起诉;小陪审团则用于审判中认定犯罪事实有无(有罪/无罪);而判决中的法律论述和量刑则通常由法官决定。
出任资格
所有成年公民都可能被选为陪审员,却不是所有成年民众皆有资格出任陪审员,例如警察、军人、律师、教授、神职人员、市(省)长、法学系的学生、医生、牙医、报纸编辑等[1],可能不符合或可获豁免出任陪审员。陪审员的选任需要遵从一定的选任进程。
陪审团人数由当地法律规定,各地法律规定的人数不一。在一些国家或地区,设有替补陪审员,和陪审员一同产生并旁听案件审理。如正式陪审员因某些原因不能完成工作,由替补陪审员接替并投票表决。在另一些地方,如有陪审员中途退出,需要解散原来的陪审团,重行选出新的陪审团,并且重新开始审讯进程。陪审员如无合理原因而缺席审讯是违法的,可被法律追究。例如美国,无故缺席最重可能会需要坐牢二年。
避免妨碍司法公正
任何人企图在法庭以外影响陪审员的决定,例如私下接触陪审员,或在大众媒体发布某些没有在审讯中披露的数据,也可能触犯法律。
陪审团的表决
陪审团否决权
陪审团否决权[2][3][4],指陪审团确定被告真的有犯法而判决被告无罪。以香港公众的观念即是,犯法但不犯罪。虽然陪审团对某一法例判决被告无罪不会使该法例在体制运行上废除,但当持续各个案件对该法例判决被告无罪,就事实上使得该法例无效,因而这一做法在英文称为(Jury Nullification)。这是美国制度的情况和名称,因为不构成审案先例。
在过去美国,陪审团实施过否决权的案件有关于奴隶逃亡、出版自由(John Peter Zenger案)、信仰自由(William Penn案)。
陪审团衡平法
在英国,相对应权力称为陪审团衡平法(jury equity),是对往后同类案件构成案例,或检控官不再检控该法例。
1985年 Clive Ponting 被控披露机密,他以公众利益做抗辩理由,陪审团就案件脱离主审法官的引导,判定被告无罪。
衡平法中文译法虽然有个法字,但英文是equity,没有附带生字law,衡平法不是具体法律条文,而是指一套体系,判案者秉持正义和良知,以判决纠正错误的法律。
否决权的不良应用
陪审团否决权的使用有可能是基于偏见。美国过去曾经有黑人案件,陪审员候选名册中黑人极少,白人一方律师剔除被随机抽中的黑人陪审员候选人,使得陪审团变成清一色白人。例如因杀害黑人或民权运动人士而被起诉的白人种族主义者被全体白人陪审员裁决无罪的案例[5]。
现今美国,陪审员的选取避免了清一色白人,而是横跨各个种族。美国禁止了不给出理由剔除黑人和妇女。现今美国,对白人肯定不会被判罪或黑人肯定会被判罪的担心,已不再存在。[3]
另一方面,与之制衡,可以请求无视陪审团的判决,改由法官判决,称为迳为判决(英文:Judgment Notwithstanding the Verdict,拉丁文:Judgment Non Obstante Veredicto,简称:JNOV),少数情况会被接受。对于这类制衡,也有制衡。在刑事案件,控方一般是政府检控部门,专业控告别人并有整个政府行政机构,在平衡之下,有各种方式保障被告,有不能一罪两审原则,被告被判无罪后不能被上诉或被对同一案件控告同一条罪第二次。基于不能一罪两审原则,在刑事案件,陪审团对被告判决无罪不能被推翻。
部分观点
优点
缺点
参考文献
- . 香港经济日报. 2015-12-31 [2023-04-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4-16).
- . 棱镜新闻. [2021-06-26].
- . 美国之音. 2013-12-06 [2022-09-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4-16).
- (报告). 中华民国司法院. 2017-01-03 [2022-09-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4-16).
- Daniel H. Foote. . 溜箭将之译. NTT出版. 2007. ISBN 978-4757141698 (日语).
- . PNN 公视新闻议题中心. 2014-08-19 [2015-06-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6-22).
- . PNN 公视新闻议题中心. 2015-05-24 [2015-06-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6-22).
外部链接
- Grand Jury FAQ from the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 The California Grand Jurors' Association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Federal Grand Jury"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a website from a professor at the University of Dayton
- More on Grand Jury reform, from 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riminal Defense Lawyers
- How Federal Grand Juries Work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NPR. Accessed 2008-09-06.
- Gottlieb, Bruce. . Slate. 5 August 1998 [2018-10-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8-31).
- Who invented the grand jury?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from the Straight Dope
- Questioning Double Jeopardy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Grand Juries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The Grand Jury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Hugh Turley, Hyattsville Life and Times, January, 2007
- Craig Rosebraugh: Tools of Government Repression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Grand juror handbooks from the court system
- U.S. Federal Grand Jury Handbook (PDF)
- Virginia
- Handbook for Hennepin County (Minnesota) Grand Jurors (PDF)
- Illinois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