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蟑螂

著作權蟑螂,又稱版權蟑螂著作權流氓[1][2]是一種貶義詞,通常用於形容兩種人,一種是原版權擁有者自行將作品上傳至網路,引誘他人下載使用,當其他人使用後再以法律手段提告侵犯著作權,並藉由和解牟利。[1]另一種則是本身並不擁有版權,但藉由向原版權擁有者購買版權(有時甚至未取得版權[3])或是取得告訴委任後,再向違反著作權的其他人提告,並藉由和解牟利。[2]

批評者反對這種行為,因為他們認為這類行是鼓勵創作此類(易被盜用的)作品並利用版權法的高額賠償條款賺錢。結果非但不會真正保護版權,反而會扼殺人們創作作品的意願。[4]

與在中國盛行的商標蟑螂不同,著作權蟑螂在德國最為活躍,因為德國的著作權法為版權所有者提供了許多種起訴的選擇。著作權蟑螂的術語和概念都在2000年代中期開始出現,它源自另一個概念類似的貶義詞:專利流氓,即自己不生產或銷售產品,但藉由大量發起專利侵權訴訟以獲取賠償而獲利的人。[5]它與ASCAP等組織不同,後者收取版稅並盡力維護其成員的版權。[5]

實例

台灣省野鳥攝影學會理事長林英典為台灣最知名之著作權蟑螂,[1][6][7]其手法為架設網站上傳其拍攝之野鳥照片,並載明「歡迎多加利用」[1]引誘他人下載使用,再定期搜尋網路尋找使用其照片的人或團體並對其提出侵犯著作權告訴,並在訴訟期間提出高價之和解金逼迫被害人和解。[1]因野鳥照片為較罕見之照片,因此欲使用野鳥照片之使用者十分容易受誘而下載林英典拍攝之照片使用,導致受害者眾多。教師、學校、民間企業或政府機關都是林英典的控告對象,包括企業界名人殷琪吳舜文、中華民國前總統馬英九、前宜蘭縣長劉守成、前教育部長杜正勝等人。[1][7][8]濫訴案件超170件[9],有檢察官說,林英典提訟官司已成為各地檢署個人最大案源。[1]

參見

參考資料

  1. 自由時報. . 2005-11-07 [2021-06-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27).
  2. 自由時報. . 2005-04-11 [2021-06-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28).
  3. 新華網. . 2019-04-12 [2021-06-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24).
  4. Rangnath, Rashmi. . Public Knowledge. 2008-01-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6-07.
  5. Horton Rockafellow, Caroline. . 2006-11-23 [2010-09-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1-15).
  6. . 中國時報. 2007-08-23 [2021-06-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24).
  7. . 聯合報. 2007-08-23 [2021-06-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24).
  8. 蘋果日報. . 2005-11-18 [2021-06-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27).
  9. 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96 年度上易字第 181 號刑事判決節錄:「告訴人…於民事事件以原告身分起訴,或於刑事事件以告訴人身分告訴部分,上開事件近乎遍及全國,依原審之調查,其中刑事偵查事件近 一 百 七 十 件, 經 起 訴有 十 三 件 , 民事 事 件 約二 十 件 …」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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