缄默权
缄默权(英语:)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可以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自证其罪的权利[1]。沉默权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诉讼权利[1]。其法理基础源自不自证己罪原则,现今已为多数国家的法律所承认。
在全世界的情况
香港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的第8条有对香港已有法律予以保留的相关规定[4],据第383章《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中的第11(2)(庚)条规定,审判被控刑事罪时被告享有“不得强迫被告自供或认罪之权利”[5]。
澳门

澳门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除法律规定之例外情况外,嫌犯在诉讼进程任何阶段内特别享有下列权利:(3)有权不回答任何实体就对其归责事实所提出的问题,以及就其所作与该等事实有关的陈述所提出的问题。
中国大陆

中国大陆对沉默权的态度并不明确[1]。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该条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与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第52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6];第55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7]。
台湾

《刑事诉讼法》
第 九 章 被告之讯问
- 第 95 条
- 讯问被告应先告知下列事项:
- 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经告知后,认为应变更者,应再告知。
- 得保持缄默,无须违背自己之意思而为陈述。
- 得选任辩护人。如为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请求法律扶助者,得请求之。
- 得请求调查有利之证据。
- 无辩护人之被告表示已选任辩护人时,应即停止讯问。但被告同意续行讯问者,不在此限。
- 第 100-2 条
- 本章之规定,于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询问犯罪嫌疑人时,准用之。
参考文献
- 黄燕. . 中国法院网. 2013-06-20 [2023-10-21].
- 乔寿君; 刘霞. . 中国科教博览. 2005, (2005(3)): 176-179 [2023-10-22].
- 郭珍. . 江苏法院网. 2013-08-22 [2023-10-2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0-04-04 [2023-10-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3-03).
- . Hong Kong e-Legislation. 第II部 香港人权法案 第十一条 被控告或判定犯有刑事罪的人的权利. 2017-02-15 [2023-10-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 . 中国人大网. 2018-11-05 [2022-08-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0-2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8-10-26 [2023-10-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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