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锢

禁锢古代中国的一种刑罚。遭禁锢的人,终身禁止做官[1][2],有时也会罪及门生、故人、亲戚[3]。属于资格刑,它剥夺犯罪人的政治权利。早在《左传》中就有禁锢的记载[4]时称为“籍门”,《秦简·除吏律》把禁锢的人称为“废官”。从,禁锢都作为赃物罪的附加罪而存在。隋唐以后,律典中不复有“禁锢”之文,但经常有诏令行用。有“永不叙用”,相当于禁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像这样单独夺去担任公职权利的法律,较相似的刑罚是「剥夺政治权利」,亦即政府得依法暂时或终身褫夺几乎一切政治上的权利。而在中华民国,类似的刑罚为「褫夺公权」;遭褫夺公权的人虽仍保有选举权,但失去担任公务员的资格,也无法参加公职人员选举,和禁锢只禁止任官的方式颇为相近,但褫夺公权对一个人的实施期限不一定是终生。

在日本刑法中,禁锢刑指剥夺罪犯的自由,适用于国事犯罪、过失犯罪。不同于惩役刑,禁锢不强迫劳动[5]

注解

  1. 教育部国语辞典有关「禁锢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的解释。
  2. 林煌达. (PDF). 2012年.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
  3. 汉朝未期的党锢之祸
  4. 《左传.成公二年》:「晋人使为邢大夫,子反请以重币之」
  5. . 复旦大学法学院. 2022-12-12 [2024-03-06].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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