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锢
禁锢是古代中国的一种刑罚。遭禁锢的人,终身禁止做官[1][2],有时也会罪及门生、故人、亲戚[3]。属于资格刑,它剥夺犯罪人的政治权利。早在《左传》中就有禁锢的记载[4],秦时称为“籍门”,《秦简·除吏律》把禁锢的人称为“废官”。从汉至隋,禁锢都作为赃物罪的附加罪而存在。隋唐以后,律典中不复有“禁锢”之文,但经常有诏令行用。明、清有“永不叙用”,相当于禁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像这样单独夺去担任公职权利的法律,较相似的刑罚是「剥夺政治权利」,亦即政府得依法暂时或终身褫夺几乎一切政治上的权利。而在中华民国,类似的刑罚为「褫夺公权」;遭褫夺公权的人虽仍保有选举权,但失去担任公务员的资格,也无法参加公职人员选举,和禁锢只禁止任官的方式颇为相近,但褫夺公权对一个人的实施期限不一定是终生。
注解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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