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犯
在犯罪实施的当下或实施后马上便被发觉者,为现行犯[1](拉丁语:或),重在发觉之时间。这是狭义上的现行犯定义。
另外就算不是实施的当下或实施后即时被发现的现行犯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以现行犯论[2],因其情节,与现行相似,亦视为广义的现行犯,即准现行犯:
- 被逮时为犯罪人者。
上述的准现行犯有学者认为过于宽松,可能会有许多被误判的状况发生,故建议修法[4]。
法律
![]() |
您可以在维基文库中查找此百科条目的相关原始文献:
-{zh;zh-hans;zh-hant| -{zh;zh-hans;zh-hant|
|
中华民国
依《刑事诉讼法》第88条第一项规定,不问何人,可以马上逮捕之,并不限于非告诉乃论之罪,就算是告诉乃论之罪也一样。
中华民国法律上定义的现行犯,情形有二:现行犯(狭义现行犯)或准现行犯(广义的现行犯)。
逮捕现行犯,仍应注意被告之身体及名誉(刑事诉讼法第89条),被告抗拒逮捕者,得用强制力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第90条)。
无侦查犯罪权限之人逮捕现行犯者,应即送交检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接受时应询问逮捕现行犯之人之姓名、住居所及逮捕之事由;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现行犯者,应即解送检察官(第9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参考文献
- 刑诉八八Ⅱ
- 刑诉八八Ⅲ
- 简, 士淳. . 2011 [2014-02-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2-14).
- 黄, 东熊; 吴, 景芳. . 台北: 三民书局. 2002. ISBN 957-14-3540-6.
- 吴, 芳富. . 2001.
- 林, 佑贤. . 2002.
- . 国立中央大学. 2004.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