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察使
中国
唐朝初年仿汉朝刺史制度设立,赴各道巡察,考核吏治,近于御史。景云二年分置十道按察使,成为常设官员[1]。开元二十年(732年)改称采访使,乾元元年(758年)又改称观察处置使,实为各州刺史的上级,权力仅次于节度使[1],凡有节度使之处亦兼带观察处置使衔。
宋朝节度使沦为虚职,转运使初亦兼领提刑,后乃别设提点刑狱司(四监司之一),遂为后世按察使之前身[1],与唐朝的观察使性质不同,为路一级司法官员。
金朝承安四年(1199年)称为按察使,掌管一路的司法刑狱。[1]
元朝改按察使为肃政廉访使[1],简称廉访使,因此按察使俗称「廉访」,为道一级司法官员兼监察。
明朝复称按察使[1]。明朝省级(其实明朝并不置行省,「省」只是民间对三司辖区继续使用的俗称)之权力一分为三,由三司分掌,分别是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布政使管“民政”,按察使管“刑名”,都指挥使则管“军事”。
清朝布政使不再是一省长官,是隶属于总督或(及)巡抚的首席省级官员,主管民政赋税;按察使职掌司法依旧不变;都指挥使废置不设。
《尚书》:“汝陈时臬。” 孔颖达《五经正义》:“汝当布陈是法。”后因称张布刑法为“陈臬”。亦借指司法官。故又称按察使为“臬台”、“臬司”。
参考文献
- 徐连达 (编). . 上海: 上海大学. 2010: 425. ISBN 978-7-81118-556-0 (中文(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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