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
国籍(英语:)是指一个人属于一个国家国民的法律资格,也是国家实行外交保护的依据。各国将国籍作为立法的重要内容,是从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开始。《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国籍。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1]
个人的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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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
类别 |
社会政治学 |
取得国籍
根据出生取得国籍
大多数人都是通过这种方式取得国籍,根据出生取得国籍分为依血统和依出生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丧失国籍
国籍的丧失分为自愿和非自愿:
自愿退出国籍
自愿退出国籍是指退出本国国籍或成为无国籍人。
- 原因
- 选择他国国籍:因为某些国家不承认双重国籍,要求申请他国国籍者,必须放弃原本国籍。
- 婚姻:若一国法律规定,本国人与外国人结婚,即丧失本国国籍;另一国法律规定,不因同本国人结婚,而取得本国国籍。
强制退出国籍
强制退出国籍,就是在非自愿的状况下丧失国籍。
- 原因
- 剥夺:因为政治原因或其它原因,而被剥夺国籍。
- 战争:某国政权的灭亡后,又没有新的政权取代,这段期间无政府状态会造成无国籍。
- 出生:无国籍人在采用血统国家所生的子女,也是无国籍人。
- 弃婴:在采用血统国家的无法确定父母的婴儿若无人收养,视作无国籍。
多重国籍
多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国国籍或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多重国籍(不包括特别行政区)。
无国籍
无国籍人(stateless person),是指不被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认为是其国民,没有国籍,或者说不属于任何国家。无国籍人在国际上不享受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
自然人以外的国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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