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國籍法

新加坡國籍法是來自新加坡憲法,原則是血統主義和經修改的屬地主義。取得新加坡國籍有四種方式:出生、血統、註冊或歸化[1]

歷史

新加坡公民權首次授予於1959年,當時新加坡是自治的英國殖民地。那時,新加坡已獲授予充分的內部自治。《1957年新加坡公民條例》將公民身份給予所有在新加坡或馬來亞聯邦出生的居民、已居住兩年的英國公民,以及其他已居住十年的居民[2]。新加坡人仍然被視為英國臣民,其護照有不常見的國籍身份:“英國臣民:新加坡國公民”而不是通常的“英國臣民:英國及殖民地公民”[3]

新加坡與馬來西亞聯邦在1963年9月16日合併,所有英國臣民:新加坡公民當日成為馬來西亞公民。馬來西亞公民是由馬來西亞國籍法規範。其後,新加坡在1965年8月9日從馬來西亞聯邦分裂出來,新憲法生效。關於新加坡國籍,新加坡廢除了1957年的條例,並給予在1963年9月16日根據該條例是公民的人「新加坡公民資格」。

2004年,憲法進行了修訂,允許女性公民和公民通過血統給予在海外出生的子女公民身份。但要取得國籍,該子女必須滿足一定的居住要求。

出生

如果一個人在新加坡出生時其父亲或母亲是新加坡公民,他將是新加坡公民。當孩子的父親是一個駐新加坡的外國外交官並享有豁免權,即使孩子的母親是新加坡人,該孩子也不能取得新加坡公民權。

血緣

2004年5月15日或之後在新加坡以外出生的人,若其父或母是新加坡公民,他將取得新加坡公民權。若該父或母是以血緣取得公民權,但該父或母必須在孩子出生前已經在新加坡居住至少共四年,或在孩子出生前5年內有至少一年在新加坡居住[4]。2004年5月15日之前在新加坡以外出生的人,只有當其父親在其出生或作出生註冊時是新加坡公民,才可取得新加坡公民權。

在所有情況下,新加坡公民海外出生的兒童只有當他們沒有獲得其出生國的國籍時,才被授予由血統取得的新加坡公民資格。

註冊

若一個人已是永久居民至少兩年,並已在新加坡就業或已和新加坡公民結婚,則可申請註冊為新加坡公民。男性永久居民也可申請,若他圓滿完成全職國民服役[5]

歸化

雖然憲法容許,但現已不以歸化方式授予公民權[6]。當局以憲法中有關註冊的規定給予外來人公民權。

雙重國籍

新加坡一般不承認雙重國籍,但對於22歲或以下的人仍容許[7]。這種雙重公民身分可能因在外國出生、從其外國公民的父母或歸化而獲得公民權。新加坡公民18歲後取得外國國籍,可能喪失新加坡國籍[8]。入籍新加坡的外國人須放棄外國國籍。在外國出生、因血統或歸化而取得雙重或多個國籍的未成年人,需要在22歲時放棄所有外國國籍,否則可能會失去他們的新加坡國籍[9]

禁止雙重國籍是在新加坡是具爭議的問題。隨着經濟更加全​​球化,以及新加坡人更為流移動,許多新加坡人已獲得外國國籍,即使他們可能對新加坡仍有很深厚的情懷,但只能不情願地放棄了他們的新加坡國籍。長期居住在新加坡的移民可能有資格取得新加坡公民資格,但可能不願意歸化成為公民,因為這將意味著放棄本國的國籍。那些出生時有雙重國籍的人可能會覺得法規不公正,因為他們被剝奪他們與生俱來的國籍。有雙重國籍的男公民,11歲之後和21歲成年之前,不允許放棄新加坡國籍,因他們必須在18歲為國家服役。

政府不容許雙重國籍的理由是新加坡是一個年輕和脆弱的國家,不能承受其國民對其他國家忠誠,這將影響國家應對危機。而且,若有雙重國籍的人在富貴時享福,危難時離開,該國沒有雙重國籍的公民會因此而不滿[10]。然而,因應當地和全球的情況下,政府對允許雙重國籍持開放態度[11]

参考文献

  1.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Singapore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1999 Reprint).
  2. Lepoer, Barbara Leitch (ed.). . Washington, D.C.: GPO for the Library of Congress. 1989 [2012-03-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1-15)., ch. 10 ("Road to Independence").
  3. . [2014-03-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2-25).
  4. . [2012-03-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09-28).
  5. Eligibility for Singaporean citizenship - Immigration and Checkpoints Authority 存檔,存档日期2014-03-07.
  6. Citizenship in Singapore - WWLegal 存檔,存档日期2007-10-21.
  7. Dual Nationality - U.S. Embassy Singapore 存檔,存档日期2012-03-30.
  8. Article 134(1)(a)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Singapore
  9. Articles 122(4) and 126(3) for Singaporean citizens by descent and registration respectively, no provision for Singaporean citizens by birth
  10. Wong, Siew Ying. . Channel NewsAsia. 2005-05-27 [2012-03-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5-04).
  11. Paulo, Derrick A. . Today. 2006-08-24.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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