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书
六法全书是现时中华民国[1]、韩国()及日本()[2]对常用法律工具书普遍采用的名称。因其内容包含常用的六类法律,故谓「六法全书」。最早由日本明治时代学者箕作麟祥根据欧美法律提出「六法」这个概念[3],然后传到东亚各国。亦称《六法大全》,是国民政府主要法规汇编,仿效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体系,由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六部辑成[4]:486。1949年2月,中国共产党在其控制区内废除了六法典[5]。
书中所收录的法律通常也并不止这六法,只是这六法较常用,和一般人的日常生活较有广大密切关系,所以当地所使用的法律全集都被称为「六法全书」。但所谓「六法」,有不同的说法,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说法:
![]() |
![]() |
![]() | |
---|---|---|---|
最初意义 | 依类型 | ||
尽管六法在受日本法律影响很大的中华民国及韩国也以同样的意义使用,但中华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原则,将商法等同的内容纳入民法。
日本
日本的六法是指以下六种法典,称为形式意义。
参考文献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