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娼
公娼指公开登记营业,纳税并接受政府管理(例如定期体检)的性工作者。与公娼相对,不对政府公开自己卖淫身份和收入的为私娼。公娼存在的前提是政府允许合法卖淫。
日治时期,总督府引进公娼制度、比照日本内地管理,台湾各地取得执照的娼妓与业者可在特定区域,即「游廓」,合法提供性交易。相较之下,「私娼」、「密卖淫」则沦为地方警察取缔的对象。1896年,总督府陆续在台中、台南、高雄等主要城市设置游廓,并实施公娼制度,以保护日籍男性做为统治者的健康与满足其需求为目的。[1] 为了避免男性日人感染性病,性工作者取得「合法营业执照」,必须定期接受性病检诊,不得随意离开位处城市边缘地带的游廓,并常有地方风俗警察抽检居处。本就出于生计所迫而成为娼妓的妇女,通过官方身体检查被公权力粘贴标签,划设特定区域管理则局限其身体自由,使得公娼在台湾社会接受度极低,且私娼仍频。
战后,中华民国政府借由《台湾省各县市特种酒家管理办法》及《台湾省各县市管理娼妓办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发放「妓女户许可证」,仍变相允许公娼续存;直到台北市议会在 1997 年通过废除《台北市娼妓管理办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而《台湾省各县市管理娼妓办法》在2002年废止,才终结合法性交易在台湾的历史。此议案从而引发领有执照的性工作者出面抗争,妇运分成主张性自主权的「性权派」、主张立法保护女性的「妇权派」,并与要求维护工作权、倡议性工作者的去污名化的「妓权派」进行辩论。就台湾的情况来说,合法性交易本身,形同助长了以性与劳力剥削为目的的人口贩运,性工作者的身体健康与工作条件一再被忽视,而允许卖淫维生的政府本身,也未善尽「保障生存权」的职责。
参考文献
陈姃湲(2013),〈洄澜花娘,后来居上──日治时期花莲港游廓的形成与发展〉,《近代中国妇女史研究》,21卷,页49-119。
陈姃湲(2010),〈在殖民地台湾社会夹缝中的朝鲜人娼妓业〉,《台湾史研究》,17卷3期,页107-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