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搜查
美國
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目的在禁止無理搜查和扣押,要求要有相當理由才能進行搜查。因此只有特定情形下,才能在沒有相當理由下進行搜查。
美國警察可以在有合理懷疑犯罪行為將發生,或是懷疑自身可能遇到危險的情形下,在別人的衣服外進行粗略的搜查(滞留及拍身搜查,stop and frisk),尋找武器,不過目的是為保護警察及公共的安全,這是在特里訴俄亥俄州案案後給與警察的權力。不過根據迪克森案的判例,警方若拍身搜查發現不是武器的證物(例如毒品),無權取出。
相關條目
- 積極警務
- 紀律部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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